「休息日出來加班,他們理應比平常加班時要拿得更多。所以今天做的這個修法,不論是1.33、1.66,這都只是應該的,過去沒有給的,現在把它補足了,這只是應該做的事,何來進步之有?」
認為休息日出勤加班理應比平常加班拿得更多,修法所訂1.33、1.66費率只是補足過去未給的部分,不算是進步,不應視為天大恩惠。
洪慈庸・無黨籍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表示休息日加班費本應高於平日加班,1.33、1.66費率只是補足過去不足而非進步,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加班費規範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