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當時我們認定加班時數限制是46小時不是沒有緣由,也不是隨便喊價般,你50、我60,或者你40,我又多少,最後喬一喬就訂為46小時,這是引用ILO(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工過勞認定,才會有勞動部勞工過勞認定參考指引。」
認為加班時數限制為46小時並非隨意喊價訂定,而是引用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工過勞認定及勞動部勞工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作為依據
鍾孔炤・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46小時加班上限提出制定依據並肯定其正當性,忠實對應加班上限問題且具理由。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