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採用蕭美琴委員提案中以申請人知悉時起算賠償申請期限的法律用語,認為其清楚且不會造成困擾,反對訂定固定截止期限,以免尚未申請的受害者家屬在期限屆滿後仍無法請求賠償。

聯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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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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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發言支持以知悉時起算期限,但未表明蕭美琴委員提案的期限為兩年,應刪除這項細節。

  1. 原始版本主張支持蕭美琴委員提案增列自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兩年,認為該法律用語非常清楚且不會造成困擾,反對改定確定的固定期限,否則未申請或逾期的受害家屬仍無法請求。
  2. AI 審核・發布主張採用蕭美琴委員提案中以申請人知悉時起算賠償申請期限的法律用語,認為其清楚且不會造成困擾,反對訂定固定截止期限,以免尚未申請的受害者家屬在期限屆滿後仍無法請求賠償。理由:原句及前後發言支持以知悉時起算期限,但未表明蕭美琴委員提案的期限為兩年,應刪除這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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