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本身是一部程序的法律,所規範的是公投法相關程序的規定,至於憲法保障人民修改憲法的權利,或是二千三百萬人要來決定臺灣前途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絕對不能被剝奪的基本權利,但是這些要依憲法的規定進行,而公投法就回歸為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主張公投法本身是程序法,變更領土、變更國號或制定新憲法等事項要依憲法的規定進行,而非在公投法中處理。
劉櫂豪・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公投法為程序法且憲法事項依憲法進行,主張忠實並符合可公投事項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