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允許已確定之案件,於本條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提起上訴或抗告。」
主張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允許已確定的戒嚴時期不當軍事審判案件於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提起上訴或抗告。
尤美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即為提案說明主張修正條文並允許六個月內上訴或抗告,內容忠於原意且屬於受難者權利回復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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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即為提案說明主張修正條文並允許六個月內上訴或抗告,內容忠於原意且屬於受難者權利回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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