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是屬於整個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我們也知道在所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部分,裡面有提到財物的發還,不過這部分需要裁判判決確定才行,可是國安法第九條規定,戒嚴時期只能夠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這條路幾乎已經是不可能了,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需要相對的配套,那邊改了之後,這部分的門才會開,財產的問題也才能夠解決。」
主張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財物發還因須經裁判判決確定,又受國安法第九條僅能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的限制而幾乎不可能,仍須有相對的配套修法,打開門才能解決財產問題。
尤美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確實指出白色恐怖財物發還須經裁判確定且受國安法第九條限制,主張須配套處理才能解決財產問題,內容忠實且屬於受難者權利回復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