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修正動議版本是主張以勞工指定的特休日為準。當然如果這樣規定很死,所以我有一個例外規定,當雇主或事業單位遇到營運急迫上的需求,而且如果另行安排特休假日期對勞工顯無不利時,不在此限。」
主張勞工提出特休與雇主協商不成時以勞工指定的特休日為準,除非雇主有營運急迫需求且另行安排日期對勞工顯無不利時才可例外。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協商不成時以勞工指定為準並附帶兩項例外要件,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特別休假排定之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