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選罷法修正後的新舊法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從新從優的法理,採取對人民有利的解釋,保障人民罷免權的行使與信賴利益。

民主進步黨吳思瑤・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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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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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始版本主張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從新從優之法理,法律修法應採對人民有利之解釋,保障人民權利與信賴利益
  2. AI 審核・發布主張選罷法修正後的新舊法適用,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從新從優的法理,採取對人民有利的解釋,保障人民罷免權的行使與信賴利益。理由:原主張未交代選罷法修正後新舊法適用的討論脈絡,補上對象後才能清楚呈現其對修法適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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