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雖然法條有規定,但實際上是不可能達到這個目的的。何況國安法還規定,不能上訴和抗告,頂多只能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質疑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規定無罪判決確定始得請求發還財產,實際上不可能達到目的,因國安法限制只能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且要件嚴格。
尤美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發言已具體說明第四條無罪確定要件難以實現及國安法救濟途徑的限制,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受難者權利回復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