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為什麼體例上不能一致?出勤不管1小時、2小時,只要在8小時之內,都要比照8小時給予工資啊!」
質疑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正條文將加班費切割成4小時、8小時、12小時,主張體例上應一致,比照民國87年函釋,出勤1、2小時只要在8小時之內都要比照8小時給予工資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質疑休息日加班費切割計算並要求比照八十七年函釋給付,內容具體且歸入加班費規範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質疑休息日加班費切割計算並要求比照八十七年函釋給付,內容具體且歸入加班費規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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