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認為可以修正為「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支領退休金。」」
主張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應修正為重行退休而再任或轉任後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支領退休金,以納入年滿六十五歲不得擇領月退休金的限制。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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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已明確提出第十四條第四項的修正文字,並說明要納入第五條第四項年滿六十五歲限制,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請領條件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