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沒有規定我在期限前提出,然後我要送兩次,也沒有規定不能送兩次,只要在期限內提出,中選會就要依法行政」
認為公民投票連署只要在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期限內提出,中選會就應依法受理,法律並未規定不能分兩次送件
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六個月期限內分兩次送件亦應受理,與待審主張一致,且屬公投連署規定的範疇,用語亦中性具體。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