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我們要做的事情只是把這個東西定性而已,定完性以後,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我相信在民法那邊會有一些配套。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這一節倒不一定要那麼多條,是不是就很明白地規定,它屬於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分配對象?」
主張退休給付與配偶分配只需定性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分配對象,不必訂那麼多條,配套由民法處理。
吳志揚・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將退休給付定性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分配對象即可,不需訂立多條條文,主張忠於原意且屬離婚配偶請求權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