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第四條規定,風險評估應由食安風險評估諮議會討論並做成結論,但現在僅看到食品營養安全諮議會有通過決議,惟兩個諮議會的組成與內容其實並不完全相同,組成上也有非常大的差異!」
認為依食安法第四條風險評估應由食安風險評估諮議會討論並做成結論,僅由食品營養安全諮議會通過決議在程序上有缺失
王婉諭・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出風險評估的法定主體與現行通過決議的主體不同,主張忠實反映其程序缺失的質疑且屬於殘留標準訂定程序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