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對刪除第十四條,因為並不是第二條條文處理完就可以刪除第十四條」
反對刪除第十四條,認為立法院公告半年後如何移送主管機關等後續程序在憲法增修條文並無規範,應保留十日內移送中選會的規定以明確銜接並避免解釋混淆。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所稱反對刪除及移送程序理由,與發言者本人在前後對話中的補充說明一致,且屬於公投交付程序的規範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黃國昌・時代力量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所稱反對刪除及移送程序理由,與發言者本人在前後對話中的補充說明一致,且屬於公投交付程序的規範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