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至八週可以讓雇主隨時調配勞工的工時,也就是說,他可以上班10天才開始休1天,或是所有休假日可以併在最後才休假,這就違反當時我們希望勞工有完整休息的時間」
質疑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四至八週變形工時讓雇主可隨時調配勞工工時、可上班10天才休1天,認為違反讓勞工有完整休息時間的初衷。
李彥秀・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談的是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與調移,應歸例假與休息日,而非整體工時制度。
- 原始版本質疑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四至八週變形工時讓雇主可隨時調配勞工工時、可上班10天才休1天,認為違反讓勞工有完整休息時間的初衷。(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
- AI 審核・發布質疑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四至八週變形工時讓雇主可隨時調配勞工工時、可上班10天才休1天,認為違反讓勞工有完整休息時間的初衷。理由:主張談的是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與調移,應歸例假與休息日,而非整體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