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年度終了或是在終止契約的時候,應該休而沒有休的特休假,雇主或事業單位應該發給工資,除非雇主能夠舉證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不在此限」
主張年度終了或終止契約時未休的特休應發給工資,除非雇主能舉證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將舉證責任倒置。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未休特休應折發工資並由雇主舉證可歸責勞工事由,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特別休假未休處理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未休特休應折發工資並由雇主舉證可歸責勞工事由,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特別休假未休處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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