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增訂請求返還被沒收不動產的協力義務及受撤銷有罪判決者或其家屬申請金錢補償的規定,並明定補償標準、申請程序及發放標準依據,不能由委員會隨意決定金額。

中國國民黨楊瓊瓔・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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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增訂第五條,明定請求返還被沒收不動產應備文件等之協力義務;增訂第六條,明定受撤銷有罪判決者,該受判決人或其家屬得申請金錢補償;並修正名稱。我們希望在整個過程當中要明定補償標準、申請程序、發放的標準及依據,不是隨便委員會開一開,說多少就多少,不能如此,應該要有一個標準、程序。」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支持增訂返還協力義務與金錢補償並要求明定標準程序,內容具體且屬於受難者權利回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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