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照剛才葉委員的講法,憲法已經有明文規定,要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同意,再由全國公民來投票。既然這一點憲法已有明文規定的話,我們就不應該把它放到公民投票法裡。」
認為憲法已明文規定領土變更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再由全國公民投票複決,因此不應再將其放入公民投票法。
陳超明・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表達因憲法已有明文規定而不應將領土變更放入公投法,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公投事項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