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核三廠2號機除役後恢復運轉的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的法律複決、立法創制或重大政策創制複決,認為核三停役是依法行政而非政策,要恢復運轉須先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不應以公投案為之。

民主進步黨鍾佳濱・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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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這個公投案是不是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說的法律之複決?不是,沒有法律案;它是不是立法院之創制?沒有,它沒有要增加法律案;它是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謂的複決是說不同意政府的政策。現在核三廠停役是依法行政,它不是政策,它要創制,要行政院去恢復運轉,首先就必須修改剛剛所說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質疑該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類型並主張須先修法,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可公投事項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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