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鄭委員版本有關公投連署人名冊應逐欄填寫、連署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指的是紙本方式,不包括電子連署;若條文未清楚標示,可能需要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載明。

時代力量黃國昌・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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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始版本認為鄭委員版本有關連署人名冊應逐欄填寫、連署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指的是紙本方式、不包括電子連署,主張若條文未清楚標示應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載明
  2. AI 審核・發布認為鄭委員版本有關公投連署人名冊應逐欄填寫、連署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指的是紙本方式,不包括電子連署;若條文未清楚標示,可能需要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載明。理由:原句以「可能」保留在立法理由中載明的建議語氣,主張不宜改成確定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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