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鄭委員現在的版本,其最後一項寫:「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這指的是按照紙本的方式,不包括電子連署;如果在條文方面,沒有這樣清楚標示的話,可能在立法理由中要清楚載明。」
認為鄭委員版本有關公投連署人名冊應逐欄填寫、連署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指的是紙本方式,不包括電子連署;若條文未清楚標示,可能需要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載明。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可能」保留在立法理由中載明的建議語氣,主張不宜改成確定的「應」。
- 原始版本認為鄭委員版本有關連署人名冊應逐欄填寫、連署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指的是紙本方式、不包括電子連署,主張若條文未清楚標示應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載明
- AI 審核・發布認為鄭委員版本有關公投連署人名冊應逐欄填寫、連署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指的是紙本方式,不包括電子連署;若條文未清楚標示,可能需要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載明。理由:原句以「可能」保留在立法理由中載明的建議語氣,主張不宜改成確定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