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制年資之自84年度轉銜迄今已過23年,並於去(106)年公教退撫再度修法實施年改制度,以維持退撫基金之永續。因此,是否適合延續補償金制度?」
質疑在自84年度轉銜已過23年且106年公教退撫修法實施年改以維持退撫基金永續的情況下,是否適合延續補償金制度。
段宜康・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轉銜已過23年及年改維持基金永續為由質疑延續補償金制度,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給付計算相關質疑。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