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實施變形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形同虛設,認為業者未遵循規定,罰則也僅有30萬元。

民主進步黨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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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談的是第三十條二週變形工時的同意程序,依範圍應歸整體工時制度而非加班,且主張誤將變形工時寫成延長工時。

  1. 原始版本質疑延長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形同虛設,認為經勞方同意、經勞資會議同意、經工會同意這些都是假的(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
  2. AI 審核・發布質疑實施變形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形同虛設,認為業者未遵循規定,罰則也僅有30萬元。理由:原句質疑的是變形工時的同意程序及其實效,而非延長工時的程序,應修正主張對象並改歸整體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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