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第七章係在無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情況下,才在政黨法中加以規範,若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可以通過,第七章即不需規範於政黨法中。政黨法應為可長可久之法律,而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則是暫時性處理歷史包袱,之後大概就用不上了,所以政黨法中可以不予規範,因此,有關第七章「附則」的部分應視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之處理再做調整,以上說明,謝謝。」
認為政黨法應為可長可久之法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則是暫時性處理歷史包袱,主張政黨法第七章附則關於不當黨產取得之處理係在無該條例的情況下才納入規範,若該條例通過即不需規範於政黨法中,應視該條例的處理再做調整。
葉宜津・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說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條例的分工,主張忠實轉述原意且屬於黨產法制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