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我們先前已經討論並作成決議,如果婦聯會再不理會,至少你們應該先給予警告,接著可撤銷其決議,甚至停止其業務一部分,還有很多更重的手段。對於他們完全不理會一事,能否先給予警告?」
要求內政部對屢次不理會去函的婦聯會硬起來,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果婦聯會再不理會,至少先給予警告,並可撤銷其決議、停止其部分業務等
賴瑞隆・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對屢次不回函的婦聯會警告及處置,文字忠於原意且屬個別組織財產申報處理,歸類恰當亦非空話。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