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其實就是兩條路走,黨產會針對黨產會的部分,那是他的認定,但是針對婦聯會的部分,內政部身為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且政治團體也是人民團體法中所規範的,他們本來就應該依照裡面的程序走」
認為婦聯會案應兩條路走,黨產會負責黨產認定的部分,內政部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應依人民團體法程序處理婦聯會部分並堵住過去的方便之門。
賴瑞隆・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談的是婦聯會個案應由黨產會與內政部分工處理,依範圍說明應歸入黨產個案而非黨產制度。
- 原始版本認為婦聯會案應兩條路走,黨產會負責黨產認定的部分,內政部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應依人民團體法程序處理婦聯會部分並堵住過去的方便之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 AI 審核・發布認為婦聯會案應兩條路走,黨產會負責黨產認定的部分,內政部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應依人民團體法程序處理婦聯會部分並堵住過去的方便之門。理由:主張談的是婦聯會個案應由黨產會與內政部分工處理,依範圍說明應歸入黨產個案而非黨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