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未休應發給工資,卻與79年函釋稱因個人原因未休可不發給工資的規定矛盾,對勞工勞動條件不妥

民主進步黨陳曼麗・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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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我看到一個很矛盾之處,該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可是79年勞動部也發了一個公文,如果是因為個人的原因未及時休假者,雇主可以不發給其未休日數之工資。就勞工的勞動條件而言,你會不會覺得有什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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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點出施行細則與79年函釋的矛盾並以反問表達不妥,主張忠實呈現該質疑且符合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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