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席提出的修法版本來說,本席認為未來特休假的部分,如果勞資雙方協議不成,應該以勞工指定的日期為準,但是當然有例外情形,所以在本席的修法版本當中有提到,如果是企業在營運上有急迫需要,以及對勞工顯無不利的情形者,不在此限。」
主張特休假若勞資雙方協議不成,應以勞工指定的日期為準,但在企業營運上有急迫需要、且對勞工顯無不利的例外情形,可由雇主另行安排於其他時間休假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本人提出的修法主張,內容與例外條件均與主張相符,且屬於特別休假排定方式的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