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特休假若勞資雙方協議不成,應以勞工指定的日期為準,但在企業營運上有急迫需要、且對勞工顯無不利的例外情形,可由雇主另行安排於其他時間休假

中國國民黨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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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以本席提出的修法版本來說,本席認為未來特休假的部分,如果勞資雙方協議不成,應該以勞工指定的日期為準,但是當然有例外情形,所以在本席的修法版本當中有提到,如果是企業在營運上有急迫需要,以及對勞工顯無不利的情形者,不在此限。」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報 ↗完整上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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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本人提出的修法主張,內容與例外條件均與主張相符,且屬於特別休假排定方式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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