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和第七條提及,只要加工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就可以用加工地當作原產地標示」
認為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五條和第七條,混合進口萊豬等的加工品只要附加價值率超過35%即可標示原產地為臺灣,使標示與稽核無法落實
廖婉汝・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已說明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認定方式與混合加工品可標示為臺灣的情形,並表示標示與稽核無法落實,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標示問題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