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玲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聯台灣團結聯盟・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referendum-rules主張公投通過門檻不應採絕對多數,應改採相對多數,只要贊成或反對一方超過二分之一即可成案「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可以用相對多數來處理,只要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就是贊成或反對的有超過二分之一,成案就好了,為什麼要用絕對多數,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沒有到絕對多數,對不對?」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台聯非常重視公民投票法修正案,所以我今天很難得登記第一個發言,但是到目前還沒有辦法開始進行詢答,我強烈要求開始進行詢答。我已經在這裡等了一個多小時。行政院是公民投票法的主管機關,竟然沒有提出自己的態度和自己的對應版本,本席要予以譴責,但是我認為詢答還是必須進行。謝謝。

  2.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3.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公民投票法,大家都非常關注,即使行政院不願提出對案,不願提出書面報告,不願對委員提案提出任何意見,我們還是想知道行政院的態度,所以等一下詢答的時候,我們還是希望聽到行政院副秘書長代表行政院回應一下,對於公民投票法,行政院到底是什麼態度?我們還是要進行詢答。謝謝。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第一位發言的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截止登記。

  6.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委員文玲發言。

  7.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行政院陳副秘書長幾個問題。副秘書長,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三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就是你們行政院,所以目前還是行政院是主管機關,請你們不要把責任推給內政部或中選會等其他相關單位。既然副秘書長來了,我就請教你:你們對公民投票法有什麼想法或意見?

  8. 主席(姚委員文智代)

    請行政院陳副秘書長說明。

  9. 陳副秘書長慶財

    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是公投法的主管機關,但是對於法案的審議和研析,我們還是請內政部基於法案的主管機關身分來研究。

  10. 黃委員文玲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未來如果內政部或中選會就這個部分沒有意見的話,行政院不可以提任何意見?

  11. 陳副秘書長慶財

    內政部跟中選會的意見是提供行政院參考。

  12. 黃委員文玲

    你們就不能有意見,對不對?

  13. 陳副秘書長慶財

    不會說不能有意見。

  14. 黃委員文玲

    現在問你們有什麼意見,你們又提不出來,對不對?

  15. 陳副秘書長慶財

    因為這個法案還在研究當中。

  16. 黃委員文玲

    那就是行政院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副秘書長今天來開這樣的一個會議嗎?未來內政部跟中選會在本院討論後,所有的狀況,行政院應該沒有意見,否則你們今天沒有提出任何報告,對不對?

  17. 陳副秘書長慶財

    行政院把這個法案交給內政部,內政部召開公聽會和很多的研討會,行政院也會有代表在場,基本上,這是法案主管機關研究出一個結果報到行政院,經過行政院內部審議以後再提報至院會。

  18. 黃委員文玲

    請問副秘書長看過公投法的整個內容嗎?

  19. 陳副秘書長慶財

    這還在內政部的階段。

  20. 黃委員文玲

    你們是主管機關,竟然講,這是在內政部階段,請問副秘書長看過現行公投法嗎?

  21. 陳副秘書長慶財

    有看過。

  22. 黃委員文玲

    副秘書長認為現行公投法有什麼需要做修正的地方嗎?

  23. 陳副秘書長慶財

    所以,我們才要廣聽各界的意見,請內政部來研析。

  24. 黃委員文玲

    行政院說選政的部分由內政部處理,請教林次長,目前的公投法,次長認為有辦法實行嗎?

  25. 主席

    請內政部林次長說明。

  26. 林次長慈玲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是有效的法律,而且在實行當中。

  27. 黃委員文玲

    有辦法做得到嗎?

  28. 林次長慈玲

    是有的。

  29. 黃委員文玲

    現在提案的門檻是多高?

  30. 林次長慈玲

    全國性公投是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5‰提案。

  31. 黃委員文玲

    那最近這一次需要多少人?

  32. 林次長慈玲

    九萬多人。

  33. 黃委員文玲

    要有多少人連署?

  34. 林次長慈玲

    連署是5%,就是90萬人。

  35. 黃委員文玲

    要90萬人才能成案,對不對?

  36. 林次長慈玲

    是。

  37. 黃委員文玲

    你認為,這部分很容易嗎?

  38. 林次長慈玲

    因為公投是民主代議政治的例外。

  39. 黃委員文玲

    這是直接民主的體現,是人民直接實現民主的體現吧?

  40. 林次長慈玲

    我們有蒐集國外有關這個連署的門檻,一般是在5%到10%之間。

  41. 黃委員文玲

    沒有吧!本席看到的連署都幾乎是2%左右,像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匈牙利以及瑞士的門檻都很低;請問通過的比例是多少?

  42. 林次長慈玲

    義大利複決法案必須要有50萬人連署,連署的門檻大概是1%。瑞士是2%。

  43. 黃委員文玲

    他們連署的門檻只有1%,為什麼我們訂得這麼高是5%?

  44. 我們的原住民共有14個族,如果他們要提出原住民自治,他們只有52萬人而已,他們怎麼有辦法過90萬的門檻?

  45. 林次長慈玲

    像德國的聯邦也要到8%至20%。

  46. 黃委員文玲

    公共議題應該不要設那麼多門檻的限制,現在通過的門檻是多少?

  47. 林次長慈玲

    要有過半的投票跟……

  48. 黃委員文玲

    要有過半的投票率跟過二分之一的門檻,對不對?

  49. 林次長慈玲

    是。

  50. 黃委員文玲

    所以,這個公投法是一個鳥籠性的公投,這在臺灣有辦法實施嗎?

  51. 林次長慈玲

    向各位委員報告……

  52. 黃委員文玲

    國外的立法意旨跟立法理由認為,提案人不應有所限制,只要有提案就可以。其次是,連署的部分,像剛剛你講的,義大利只有1%,其他很少超過2%,臺灣這樣的情況是少之又少,當時公投法是國民黨版,國民黨就是要阻擋人民行使直接民主權利這樣的一個權益,所以,才會定這麼多門檻,又定了一個公投審議委員會,對不對?

  53. 林次長慈玲

    像德國是8%到20%,紐西蘭是要選民數的十分之一,也就是10%,所以,各國的規定不一。

  54. 黃委員文玲

    各國的規定只是作為我們的參考,為什麼不參考比較好的?既然公民投票是公民行使政策的討論,為什麼要設這麼高的門檻,這只是讓人民表示他們的聲音;就如原住民若要劃定自治區,如果要用公投幾乎是不可能,他們的人口才52萬人而已,要達到次長講的90萬以上,他們怎麼有辦法連署達到90萬?這是一個公共議題,一個issue而已,目前公投法採絕對多數,即投票率要50%,還要過50%的門檻,才有辦法成案。

  55. 請教次長,如果選舉總統的投票率未達50%的話,即只是相對多數,他可以成為總統嗎?

  56. 林次長慈玲

    有關公投的制度跟總統選舉……

  57. 黃委員文玲

    你先針對本席這個問題回答,他可不可以成為總統?如果投票率不到50%,但是,他的得票率比另外一個候選人要高,他會不會當選?

  58. 林次長慈玲

    關於總統的選舉,現在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們是按照選罷法相關規定辦理。

  59. 黃委員文玲

    總統的部分都不需要是絕對多數,為什麼要限制公民投票法的部分要絕對多數?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可以用相對多數來處理,只要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就是贊成或反對的有超過二分之一,成案就好了,為什麼要用絕對多數,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沒有到絕對多數,對不對?

  60. 林次長慈玲

    有關公投的部分,鄰近的韓國、瑞典、丹麥以及瑞士等國家跟我們一樣有類似的規定,要有過半數的投票跟過半數的通過。

  61. 黃委員文玲

    次長,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沒有用這麼高的門檻,公民投票更不應該用這麼高的門檻,希望你們要朝相對多數的部分去研究。

  62. 其次,過去全國性公投之一是,民進黨所提,是否同意臺灣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政府應交由人民公民投票;第二次至第五次都是台聯黨團黃昆輝主席所提,對於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合會,就是對簽署ECFA反對或同意,其實人數已經到達門檻,本席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該做形式的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可是他們竟然用實質的審查去審查整個案件的內容,你認為這樣是合理的嗎?

  63. 林次長慈玲

    依現行公投法規定,形式的審查由中選會受理,形式審查完畢之後,實質的審查必須送公投審議委員會。

  64. 黃委員文玲

    為什麼還要做實質審查?當人民的意志決定要做公民投票,方才次長講,目前提案的門檻是5‰,連署是5%,就這個議題的部分,你們竟然限制還要再讓公投審議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本席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這等於是以21個委員的意見來否定九十幾萬人的連署,這部分根本不符合民主制度的精神。

  65. 林次長慈玲

    報告委員,公投法第三十四條賦予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職權包括: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66. 黃委員文玲

    關於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中選會鄧秘書長來說明一下?在此想請教鄧秘書長,關於這五次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作成的決議,相信你應該都很清楚吧?

  67. 主席

    請中選會鄧秘書長說明。

  68. 鄧秘書長天祐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公投審議委員會在作成決議之後,曾將當時決議的情況送到選委會來。

  69. 黃委員文玲

    最後一次是台聯主席要求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公投案,結果竟遭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請問這樣是對的嗎?在沒有利益迴避的情況下,竟由他們自己審查和自身有關的事項,我們認為應該要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才對。

  70. 鄧秘書長天祐

    關於是否迴避的部分,因為對組織來講並沒有迴避的問題。

  71. 黃委員文玲

    我們提出要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公投案,結果他們竟然自己審查和自身有關的事項。本席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這是中選會就可以做的事情,難道不是這樣嗎?

  72. 鄧秘書長天祐

    我剛剛已經報告過,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並不違憲,至於要存在與否,我們尊重大院及主管機關的意見。

  73. 黃委員文玲

    怎麼會不違憲?針對這部分,有關大法官會議解釋,其實許玉秀大法官也認為這是一種違憲的情況,如果一個被監督者能夠決定程序方面的事項,其實它已經凌駕在人民的權利之上了。針對這部分,許玉秀大法官採不同的意見,他認為應該要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這樣才有辦法讓人民直接行使公投,也才有辦法實現直接民主。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文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