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宜臻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在檢討勞保平均月退薪資之際,也應同時檢討公教人員月退金以最後退休時月薪為計算基準的方法,認為相較於勞保採最高5年平均、OECD國家可能採全部在職年間平均薪資,公平性看起來差很多。「今天OECD國家,在這個制度上,可能是採全部在職年間的平均薪資,也就是所有任期的平均薪資,所以那個公平性,看起來就差很多;相形之下,我們國內的公教人員部分,跟勞保的計算基準差了很多,所以我們是否應該在檢討有關勞保平均月退薪資之際,也要同時檢討公教人員月退薪資計算方法?這點是否可以納入檢討?」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應在整個退撫制度中重新思考延緩退休制度的方式,以鼓勵、獎勵留用適當人才,因為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比率上升、平均退休年齡年輕化,愈早退休領得愈多且國家財政赤字愈大。「因此,針對延緩退休年齡的規劃和思考方面,部長剛才承諾多位委員說會作一通盤檢討,但是本席具體建議,這個延緩退休制度的方式,有沒有可能在整個退撫制度去重新思考?也就是想想該要如何鼓勵、獎勵,以留用適當的人才,好不好?」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一併檢討月退金隨公務人員調薪調整的必要性、調幅是否須一致及法源依據是否足夠,認為現行僅規定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屬行政命令,在母法並無法律位階法源。「其實如果按照立法原則來看,這個施行細則和支給要點同樣都是行政命令,所以這部分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是相關的母法裡面,並沒有法律位階上的法源。因此,本席認為既然你們要通盤檢討,是否可以一併檢討這個問題?也就是第一,退休人員領取的月退金是否有必要隨著公務人員薪資的調整而作調整?第二,若有必要,調幅是不是要一致?第三,有關調整的法源依據是否足夠?」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銓敘部一併檢討所得替代率計算基礎的落差,認為月退俸以本俸為基礎、所得替代率卻以實際所得為基礎而產生落差,已引發爭議與勞工階級和社會對立。「其實所得替代率一直存在的爭議就是,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月退俸是以本俸月退給為基礎,可是所得替代率在計算時卻是以其實際所得為基礎,於是就產生落差。我們私下聽到很多人在討論這個落差的問題,所以本席希望銓敘部能夠針對這點一併檢討。」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要求銓敘部站在公務人員大家長及文官制度建立的角度,在年底之前提出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通盤檢討,以免公務員被污名化。「本席建議部長,站在公務人員大家長及整個文官制度建立的角度,我建議在此紛紛擾擾的時候,部裡應該在年底之前,真的好好地提出一個通盤檢討,不要讓我們的公務員被污名化,好不好?」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宜臻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試院日前有通過一項公務人員退休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內容是針對公務人員若涉貪、瀆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的話,就可以先停職,且不可以受理退休申請,非常感謝部長,這也是回應今年3月本席提出關於法官……

  2.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3.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提出該項修正法案的速度非常快。

  4. 吳委員宜臻

    本席要提醒一下,在今年3月本席提出質詢時,當時是針對高院陳姓庭長,他因涉及利用職權透過官網去查詢個資,後來遭到監察院通過彈劾案,公懲會後來也審議通過,陳庭長是在公懲會還未審議,或還沒有提出正式彈劾案之前的空窗期趕快辦理退休,才會有爭議說他現在還是可以月領9萬8000元。請問部長,你們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是否包含違反公務人員懲戒法的構成要件?例如我剛才所提高院陳庭長的個案,就是利用職權去查詢個資,嚴格來說,並沒有涉及貪瀆。類此高階文官公務員的部分,法條規定其實還是可能存在漏洞和空窗,根本無法追討他所領的錢,而且依照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七條的規定,針對已經辦理退休的部分,一樣無法追回退休金。這是不是有問題?

  5. 張部長哲琛

    因為這個案子在上個禮拜已經考試院院會通過,近期內我們會送到大院來審查。這裡面訂有事後追回的機制。

  6. 吳委員宜臻

    你是說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有事後的規定?

  7. 張部長哲琛

    對。

  8. 吳委員宜臻

    可是我剛才強調的是,因為你們把構成要件設定在已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瀆職罪的部分,所以針對其他失職的行為,好比有違反刑事或是行政法規的失職行為時,有可能公懲會或監察院提出彈劾,而且送審議了,但是事實上並沒有辦法用你們現在通過的草案去規範,甚至無法去追討他的退休金。也就是說,漏洞還是一樣存在,因此,本席要提醒部長,現在我們看到很多陋習和現象,亦即非常多的高階公務員就是利用公懲法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漏洞,儘速辦理退休之後,依然可以坐領高額的月退金,可是我們卻無法追討他合法領取的退休金,所以本席認為既然部長要重新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法,尤其是相關的追討機制,那麼就應針對要件重新思考,想想是否只限於貪污治罪條例以及刑法的瀆職罪?在規範上,是否應就其情節輕重記錄他有其他的行政或是刑事的失職行為,抑或涉及其他違反法令或是違法失職行為的部分?也就是要用一個適當的比例方式來適當表現公務員文官所要對應的一定責任,否則的話,依照你們剛剛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只有針對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的瀆職罪,根本無法針對一些引發比較大的爭議,可是事實上又沒有貪瀆的些個案來加以規範。部長,有關這部分,可不可以帶回去繼續研議?我知道考試院已經先通過這個修正草案,但在尚未送來本院之前,應該還來得及重新思考清楚才是。

  9. 其次,有關前陣子大家討論的公教人員退休金的問題,有很多媒體報導,包括軍人的退撫金以及公教人員的基金,都會破產。其實從銓敘部的資料可以看出,85年開始,公務人員自願退休的比率逐年在上升,85年時,自願退休的比率占39.9%,可是到99年時,比率已高達90%;至於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也是逐年下降,也就是逐年年輕化,85年時,辦理退休領月退的年齡大概在60到61歲之間,到了99年,退休年齡下降到55歲。事實上,國家要栽培一個專業的技術官僚或事務官,是非常不容易的,可是當我們看到一位優秀的文官,國家才要借用他的專業和經驗的部分,整個國家的制度,卻讓他很早就離開這個政府運作。甚至我們在談少子化的過程中,有關整個國家的人力是否足以因應接替、交接的部分,也是重點之一。所以今天當我們發現公務人員退休年齡逐漸年輕化時,其實應該要去考慮退撫基金的問題,因為愈早退休的公務人員,領的就愈多,而國家財政赤字也就愈大。因此,針對延緩退休年齡的規劃和思考方面,部長剛才承諾多位委員說會作一通盤檢討,但是本席具體建議,這個延緩退休制度的方式,有沒有可能在整個退撫制度去重新思考?也就是想想該要如何鼓勵、獎勵,以留用適當的人才,好不好?

  10. 張部長哲琛

    是的。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的構想,其實委員剛才所言甚是,第一,我們看看最近幾年的數據,從80年到90年,公教人員將近99%都是支領月退休金。以前早期經濟狀況好,外面利息高的時候,很多人還不願意支領月退休金,現在整個狀況改變了;第二,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太早,軍人是43歲、公務人員是55歲、教育人員是53歲。所以我們現正和行政院密切溝通,未來調整方案一定朝向3個方向,就像方才委員說的,第一個部分是一定要延長退休年齡、第二個部分是有關所得替代率要重新檢討、第三個部分是要把目前的確定給付制改成確定提撥制。這3個方向必須要做。

  11. 吳委員宜臻

    部長提到的所得替代率正是本席接下來要請教的問題。其實按照目前的所得替代率來看,爭議很大,已經弄得勞工階級產生和社會對立的氛圍,當然,這或者是因為我們在制度設計時沒有預先想到,所以才會造成這種情形。其實所得替代率一直存在的爭議就是,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月退俸是以本俸月退給為基礎,可是所得替代率在計算時卻是以其實際所得為基礎,於是就產生落差。我們私下聽到很多人在討論這個落差的問題,所以本席希望銓敘部能夠針對這點一併檢討。

  12. 還有,關於退休俸月退金額的部分,存在有另一個盲點,就是公教人員月退金的部分,是以最後退休時的月薪做為計算基準。可是勞動階級的勞保部分,之所以在前陣子引發非常大的聲音,是因為他們以最高5年的平均投保薪資來做為平均月薪資的標準……

  13. 張部長哲琛

    這部分我們會檢討。

  14. 吳委員宜臻

    其實很多聲音是認為這就是勞保將會破產的原因,也就是竟然倒果為因這樣去解讀。而我們看到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反而是取最後的部分……

  15. 張部長哲琛

    我們是取最後一年……

  16. 吳委員宜臻

    今天OECD國家,在這個制度上,可能是採全部在職年間的平均薪資,也就是所有任期的平均薪資,所以那個公平性,看起來就差很多;相形之下,我們國內的公教人員部分,跟勞保的計算基準差了很多,所以我們是否應該在檢討有關勞保平均月退薪資之際,也要同時檢討公教人員月退薪資計算方法?這點是否可以納入檢討?

  17. 張部長哲琛

    會的,銓敘部會考慮納入。

  18. 吳委員宜臻

    最後,有關法源方面,本席發現公務人員的月退俸也可以調薪,所以找了一下法源,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最後一項規定,每當公務人員調薪時,領取月退的部分,也可以隨同調整,好比調整5%,領月退的人也是跟著調5%。其實如果按照立法原則來看,這個施行細則和支給要點同樣都是行政命令,所以這部分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是相關的母法裡面,並沒有法律位階上的法源。因此,本席認為既然你們要通盤檢討,是否可以一併檢討這個問題?也就是第一,退休人員領取的月退金是否有必要隨著公務人員薪資的調整而作調整?第二,若有必要,調幅是不是要一致?第三,有關調整的法源依據是否足夠?本席希望你們針對這個部分一併檢討,以免這次通盤檢討,若有疏漏的話,下次又產生爭議!

  19. 張部長哲琛

    是,非常感謝委員提點我們那麼多點,這些問題,我們其實都在考慮當中。

  20. 吳委員宜臻

    什麼時候會作一初步整合?

  21. 張部長哲琛

    這是包括所有退休制度的檢討,不止牽涉到公務人員的部分,可是銓敘部、考試院只管公務人員的部分,其他國保、勞保、軍保及教育人員,都是行政院主管,我們實際上沒有權責。

  22. 吳委員宜臻

    部裡針對這些爭議,有沒有可能在近期召開一次比較通盤檢討的點子會?

  23. 張部長哲琛

    當然,部裡實際上有我們初步的構想,就像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基本的構想我們都有,不過這一定要跟行政院溝通。

  24. 吳委員宜臻

    本席建議部長,站在公務人員大家長及整個文官制度建立的角度,我建議在此紛紛擾擾的時候,部裡應該在年底之前,真的好好地提出一個通盤檢討,不要讓我們的公務員被污名化,好不好?我想在年底以前提出應該不過分。

  25. 張部長哲琛

    行政院已經對外宣布在1月中旬對外作一個說明,包括我們這部分。

  26. 吳委員宜臻

    好,謝謝部長。

  27.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28.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談行政中立之前,我有一個問題要特別就教3位官員,是關於我們軍公教的年終慰問金的部分,我想全民都非常非常關注這個議題,在我詢問之前,我想先請問諸位幾個問題,三位對於軍公教在年終慰問金一事上有沒有受了委屈?有或沒有?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上次我們已通過將第七款刪除,所以這次民進黨黨團、尤委員美女的版本中有關刪除第七款的部分不再處理。

  31.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32. 吳委員宜臻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此提出建議,由於本委員會上次會議已通過部分條文的修正,而民進黨黨團版本是刪除了兩款的行為,主席也有提案,所以本席建議將之合併,到院會去協商或二讀時再協商。本席建議第九條保留,送到院會協商,不知各位有無意見?謝謝。

  33.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34.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理解尤召委的用意,但是加上這些文字會不會反而產生疑慮,就是說,不在上班時間算不算在執行職務?也就是說,不在辦公時間,如果他動用行政資源編列印製文書圖畫宣傳品,可不可以?理論上應該不可以,本席看到法規司蔡司長在搖頭。所以這一點可能要深思,因為這樣的用語反而會造成疑慮。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主席

    就併入協商,因為要一併討論。

  37.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不要講併入協商,到時候自然會討論到。

  38.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鄭委員的意思是說,已經通過的讓它先跑。

  39.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今天只談這個就好。這次的決議不要講……

  40.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反正全部送協商啦。

  41.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就講今天的送協商就好。

  42. 主席

    好。今天的第九條,送黨政協商。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授權給他們內部。

  45. 主席

    好,就建請他們去制定內部規範,附帶決議就通過。

  46.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如果要通過,文字要改一下,「自制」要改成「自治」。

  47. 主席

    最後一行,「制」要改成「治」。

  48.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我再補充說明一下。

  49.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50. 吳委員宜臻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附帶決議是李委員貴敏的提案,我只是連署人。在剛才討論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其中有問題,就是我們一直強調,在公立學術機構裡沒有兼行政職的人,基本上就有一定的人權和自由。這是一個大原則。公務員也是人民,也是憲法保障的範圍。所以中研院裡面的研究人員、學術人員、專業人員,當他們沒有兼任行政職的情況下,就是學術研究人員、專業人員,似乎本來就應該享有一定的基本憲法的人權、自由保障。

  51. 這個附帶決議的意思,好像某個程度跟我們剛剛討論第十七條時,銓敘部認為把他們排除掉,只有兼任行政職人員有行政中立考量的大原則、大方向,有點不一樣。第十七條一直都是比較宣示性的,對於有負責政策的、行政事項的部分,才有限制。看起來這個附帶決議跟我們在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所做的劃分精神,似乎有點違背。所以本席雖然是連署人,還是提請主席斟酌這是不是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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