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支持李俊俋委員版本將落實歷史教育與釐清二二八事件相關責任明文化,認為本來就應該釐清事件的責任。「不,其實本來就應該要釐清事件的責任嘛!」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以申請人知悉時起算賠償申請期限符合法律通例,與繼承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一致,反駁內政部稱「知悉」認定有困難。「其他相關的法令,包括繼承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都是以申請人知道這個情況發生的時候為準,然後再去申請補償。」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採用蕭美琴委員提案中以申請人知悉時起算賠償申請期限的法律用語,認為其清楚且不會造成困擾,反對訂定固定截止期限,以免尚未申請的受害者家屬在期限屆滿後仍無法請求賠償。「所以,我認為,這個部分用蕭美琴委員提案中的這樣一個法律語詞,不但非常清楚,而且也不會造成困擾。」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文化部、教育部或二二八基金會等相關單位未針對二二八史實做釐清責任的工作。「可是,現在我看不出文化部、教育部或二二八基金會等相關單位,有針對此一史實做釐清責任的工作。有嗎?」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既有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報告漏未記載應記載的內容,主張應予補充。「有些真正必須要記載的部分,反而沒有記載進去啦!我想,這個部分應該要把它加進去。」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查明並公布二二八事件的責任歸屬,讓全民知道誰下令、誰應負責。「我們希望釐清的就是這個責任歸屬!到底誰應該要負責任,應該要讓全民知道。」發言紀錄
-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發言時間開始之前,我想要針對程序的部分發言。
- 主席
好。先不要計時。
- 黃委員文玲
我們知道今天早上李鴻源部長另有要公去監察院報告,沒有來這邊列席。那下午呢?難道他還要繼續去監察院嗎?因為有非常多南投的選民打電話給我,他們極為關切為什麼還是讓李朝卿復職?早上確定已讓他復職了。對不對?
- 主席
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 蕭次長家淇
主席、各位委員。據我瞭解,應該還沒有……
- 黃委員文玲
有啦!今天早上都已經簽了。
- 蕭次長家淇
我還沒回到業務單位。
- 黃委員文玲
但是,早上新聞都已經有這樣的訊息出來了啊!或者,李鴻源部長就是為了要逃避立法院,所以他今天早上和下午都一起請假?
- 蕭次長家淇
不是。那是剛好監察院……
- 黃委員文玲
監察院調查也沒有一天的啊!
- 主席
這個部分容主席說明一下,李鴻源部長有跟我請假,理由是監察院約談。我們早上在討論的過程中,也要求內政部以後請假不是僅以「另有要公」為由,而是要敘明理由再請假。這個部分早上已經……
- 黃委員文玲
我的意思是說,李部長是要逃避!是以馬意為原則,所以就要讓李朝卿復職。是這樣嗎?
- 蕭次長家淇
沒有。監察院的部分是半個月之前就已經訂了時間,所以……
- 黃委員文玲
監察院的約談就只有一個早上啊!約談哪有談那麼久的?難道等一下就把他移送法辦啊?
- 蕭次長家淇
沒有。他那是整個案子……
- 黃委員文玲
好啦!剛才主席已經替他講話了。但是,我希望這個情況部長本身直接來面對。李朝卿復職案乃重大議題,南投縣有非常多縣民極為關心,尤其,他們都不願他復職。部長就應該到此地來面對我們。然後告訴我們,他為什麼讓他復職。是因為馬意嗎?他就只聽從馬意嗎?你覺得這樣對嗎?
- 蕭次長家淇
特別跟委員報告。從內政部的立場,到現在從地制法發布以後,有5位來申請……
- 黃委員文玲
地制法已經講了,早上很多委員都有關心,包括陳其邁委員都有提到,就是「得」或「不得」嘛!對不對?
- 蕭次長家淇
對,但是,從過去的案例……
- 黃委員文玲
你們從內政部的角度,如果是在這樣一個非常重大的情況下,其實你們也可以「不得」同意他復職嘛!對不對?要不然,你們內政部在做什麼?你不要告訴我說這是無罪推定或什麼、什麼的。
- 蕭次長家淇
從過去的案例,基於平等原則……
- 黃委員文玲
什麼叫「基於平等原則」?他這個事證已經非常明確了,既然事證明確,這個部分就應該要駁回他復職的申請。
- 蕭次長家淇
如果他一審判決有罪,那就應停職。
- 黃委員文玲
次長,這個部分其實很簡單,就是你們內政部只有聽從馬意,所以才要讓他復職。
- 蕭次長家淇
沒有。跟委員報告,那是地制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 黃委員文玲
好啦!我只是告訴你內政部本來就有職權了,你還在一直跟我說地制法。地制法裡面就有「得」或「不得」,根據地制法,你們可以不准嘛!
接下來,針對二二八的部分請教你幾個問題。李俊俋委員所提出的版本是針對落實歷史教育的部分以及釐清相關責任的部分。因為過去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裡面,其實都沒有把這個部分非常明確地放進去。事實上,對於這些二二八事件受害的家屬們來講,不是只為了平反而已。平反只是一個部分,最重要的是要讓這個歷史的真相呈現,並且釐清責任。針對這個部分,李俊俋委員所提的這個版本,我想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
- 蕭次長家淇
是。事實上,從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工作任務與職掌裡面,都有提到李委員所提的這些事項;現在只不過是把它的職掌明文化而已。所以,跟原來的……
- 黃委員文玲
不,其實本來就應該要釐清事件的責任嘛!
- 蕭次長家淇
本來就有在做;而且,二二八基金會的職掌裡面都有提到這一段。所以……
- 黃委員文玲
相關責任的歸屬事實上是非常重要的。這個部分,未來也有可能讓史實能夠明白、清楚地呈現在國人的眼前。這樣才是對的嘛!可是,現在我看不出文化部、教育部或二二八基金會等相關單位,有針對此一史實做釐清責任的工作。有嗎?
- 蕭次長家淇
現在基金會有,而且,還繼續在做,包括歷史真相的調查等等,一直都有在做。
- 黃委員文玲
所以,這個部分列進去是沒有問題的嗎?
- 蕭次長家淇
沒有影響到基金會的職掌,它原來就在做了。
- 黃委員文玲
其實我遇過這些二二八事件的家屬,據我的瞭解,他們要求的並不只是平反,更要求公平。也就是說,把這個責任釐清的一個對待。
- 蕭次長家淇
從基金會的工作事項看來,包括回復名譽。就是家屬的回復名譽……
- 黃委員文玲
回復名譽是一部分,但是,責任釐清的部分你們必須要查出來嘛!你們都不敢公布真相!也不敢把是誰主導、主導的整個歷史過程都明白地講出來嘛!你們有公布過嗎?根本不敢!遇到怎麼樣的情況,就停滯了?不是這樣嗎?你們敢公布是誰下令、誰做的嗎?我們希望釐清的就是這個責任歸屬!到底誰應該要負責任,應該要讓全民知道。好不好?
- 蕭次長家淇
在95年的時候就有出版責任歸屬的報告……
- 黃委員文玲
事實上,此一責任歸屬報告有非常多的部分與史實不符,大家都知道啦!
- 蕭次長家淇
基金會在95年即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當時裡面就有……
- 黃委員文玲
沒有很清楚。有些真正必須要記載的部分,反而沒有記載進去啦!我想,這個部分應該要把它加進去。好不好?
其次,針對蕭美琴委員所提的這個部分。我看到貴部是寫說,蕭美琴委員所講補償的部分,照理說,補償的部分是另外一個部分,為他們平反之後,當然還要補償他們嘛!事實上,有很多二二八事件的家屬不敢出來申請。也有些人申請時已超過你們的期限,針對這部分,你們應該予以補救啊!你們要如何補救?其實蕭美琴委員所提有關條款的部分,她把它增列「自其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兩年。」這樣其實是滿合理的啊!你們竟然說說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蕭次長家淇
我的意思是說,「知悉」二字很難認定。
- 黃委員文玲
所有的法律裡面都是寫「知悉」啦!你有沒有去看國家賠償法裡面的規定?「知悉」這個部分,舉證的責任在我們嘛!
- 蕭次長家淇
我們可以定一個時間點。
- 黃委員文玲
次長,這個部分在法律上來講,應該要請貴部的法規人員來研究。你隨便說「知悉」這兩個字在認知上有困難,但我們所有的法律都是用「知悉」開始的。
- 蕭次長家淇
不是。一般的法律都是從事件發生時起算,但這個比較特殊。不過,我們可以定一個時間點。
- 黃委員文玲
它就是從申請人知悉開始嘛!事實上,有很多都是這樣寫的。你有沒有看到國家賠償法也是這樣規定的?你們去看法令嘛!
- 蕭次長家淇
我知道國家賠償法……
- 黃委員文玲
去問一下相關的法規人員嘛!你現在丟一句話說「知悉」這個部分認定有困難,事實上,很多都是因為他之前並不知道情況,所以應規定自他知悉這件事之日起算。所謂「知悉」,就是他必須要證明自己是在什麼時間知悉的。譬如,這個部分被平反之後,他才知悉這件事情。當然他就可以申請嘛!像剛剛高金委員提的那個案子,那個人後來被平反了,可是,已經超過申請期限了。所以,我們的意思是說,「知悉」其實只是證明的一個意思而已。你只要證明這個時間你知道,當然就可以請求賠償了啊!可是你們現卻在認為這個部分不可以,請你告訴我,你們用什麼方式來認定?
- 蕭次長家淇
我們是建議可以定一個時間點,譬如說,從修法通過之後兩年或幾年……
- 黃委員文玲
次長,我跟你講,這個部分沒辦法用時間認定啦!因為有很多人都不知悉啦!譬如說,有很多繼承財產的人,並不知道自己有繼承財產的義務。法律的規定都是以「知悉有繼承這樣的情況發生」的時候才開始起算。你知道嗎?所以,這個在法律上就是可以啊!你卻跟我講「不行」,要不然,你們請法規會的人來研究啦!
- 蕭次長家淇
我是說,它沒有很具體、明確化。
- 黃委員文玲
不,這個部分其實是非常具體的,它已經說「以知悉時為準」。所以,我告訴你們,這個部分你們應該請法規會好好去研究。其他相關的法令,包括繼承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都是以申請人知道這個情況發生的時候為準,然後再去申請補償。如果像你用具體的情況,就像你過去一樣,就是期限已屆,就沒有辦法申請了。剛剛高金委員講的那個案例,就是一樣的道理啊!因為時間到了,你們就可以跟當事人說「因為期限已過,不能申請了。」不符合這個法律的規定,所以他就不能申請補償了,是這樣的問題啊!所以,我認為,這個部分用蕭美琴委員提案中的這樣一個法律語詞,不但非常清楚,而且也不會造成困擾。你如果把它定成一個確定的期限,期限屆滿,那些沒有申請或受害的家屬還是沒有來申請的話,他們還是沒有辦法請求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文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