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政務人員俸給總額以月俸加一倍亦即本俸乘以2計算,與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規劃的本俸乘以1.6相差0.4並無道理。「同一條文的最後提到俸給的總額是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也就是本俸乘以2;但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的規畫當中,則是本俸乘以1.6,兩者差了0.4,道理何在?」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考試院版第十六條對受勳章或有特殊功績政務人員的增加給與未明確訂定比例或上限。「增加給與的部分也並沒有明確地訂定增加給與的比例或上限。」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主張退撫基金管理組織應進行法人化改造,將管理委員會與監理委員會均納入改制工作。「最後,本席還是要強調我一再提及的退撫基金管理組織改造的問題,應該要法人化,不管是管理或監理委員會,都希望能納入法人化的改制工作。」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院版第四條政務人員撥繳比例未與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規劃同步調整,政府負擔仍維持65%、政務人員僅負擔35% 。「在年金改革的規畫當中,公務人員撥繳的金額由現行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修正為政府負擔60%、個人負擔40%,為什麼院版第四條有關政務人員的部分沒有做同步的變革,政府的負擔仍然保持65%,政務人員只負擔35%?」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把退撫基金經費挪用於國安基金維持金融市場秩序,認為對軍公教人員相當不公平。「那為什麼我們為了國安基金的處理,而把退撫基金的經費挪用到維持金融市場的秩序?我覺得這對軍公教人員相當不公平。」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再任政府捐助20%以上法人或事業機構即停領月退職酬勞金的限制仍偏高,主張門檻應降為10%或15%。「以一般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持股10%,就可以實質掌控該公司的運作或經營,所以我認為20%的限制還是偏高了一點,為什麼不用10%或15%?」發言紀錄
- 林委員正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想請教張部長有關年資併計的問題,事務官轉任政務人員之後,年資是可以併計的嗎?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不可以,他只能領離職儲金。在民國93年的時候,這個制度改了。93年以前,常任文官與政務官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其退休金是按照政務官的標準計算;不過,93年以後,整個制度改變了,常任文官的年資必須先結算,才能擔任政務官,而政務官離職以後,不能支領退休金,而是支領離職儲金。當時考試院或銓敘部為什麼會有這個想法?舉例來說,如果想請學界優秀的教授出任政務官,要是擔任政務官期間的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對這些人就沒有誘因,因為他們從政務官退職回到學界之後,還要補年資,所以我們的主張只是讓政務官的年資可以與其之前在學界的年資合併計算,可是他們支領的退休金還是按照原先學校的標準計算。譬如以江宜樺來講,如果他不擔任政務官,仍然在學校當教授,他擔任學校教授的年資也是計算在內的,退休以後當然也可以支領月退休金,所以對江宜樺來講,他擔任政務官是對國家犧牲奉獻。
- 林委員正二
好。民選的縣市長或地方鄉鎮市長的年資也是用併計的方式嗎?
- 張部長哲琛
現在沒有,請呂司長說明一下。
- 主席
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明泰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民選首長轉任政務人員,按照目前的制度,兩個年資是分開計算的。如果按照目前考試院的版本,也就是將來可以回頭併計,政務人員的年資是合併到民選首長的年資,再以民選首長的年資去辦理一次退職金。
- 林委員正二
好,謝謝。接下來本席想請教部長有關退撫基金及國安基金的問題。退撫基金應該算是社會保險,而國安基金則是屬於金融市場的處理,是不是?
- 張部長哲琛
國安基金是政策性的……
- 林委員正二
這兩個應該不能相容。
- 張部長哲琛
對,那是兩回事。
- 林委員正二
那為什麼我們為了國安基金的處理,而把退撫基金的經費挪用到維持金融市場的秩序?我覺得這對軍公教人員相當不公平。
- 張部長哲琛
我們法律上並沒有這種規定。國安基金一共有5,000億元,它的來源是由財政部從所屬公營事業的有關持股,以及向銀行貸款……
- 林委員正二
沒有動用到退撫基金嗎?
- 張部長哲琛
國安基金不能動用我們所有的退撫基金,包括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
- 林委員正二
到目前為止……
- 張部長哲琛
它只能動用本身可以動用的錢,也就是5,000億元的籌碼。
- 林委員正二
好,謝謝。在這次提出的退撫條例修正草案當中,我看到了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政務人員法律公布施行後」的字眼,請問部長,什麼叫做「政務人員法律」?要不然就制定為「政務人員法」,怎麼會有「政務人員法律」的字眼呢?在政府的法律名稱裡頭,沒有這樣的字眼出現啊。
- 張部長哲琛
委員是指第二條嗎?
- 林委員正二
對。「政務人員法律」是指何種法律?
- 張部長哲琛
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適用範圍,於政務人員法律公布施行後,依其規定」。
- 呂司長明泰
我們現在是政務三法綁在一起,而政務三法裡面有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我們就把這兩個併起來叫作「政務人員法律」,是這個意思。
- 林委員正二
不會覺得很奇怪嗎?根據第二條第三項的末句,為什麼包括司法機關的首長是「準用本條例辦理」,而不是直接適用本條例呢?
- 呂司長明泰
目前法官法把這幾個終審、最終審法院的法官當成非政務人員,但是他們的退撫要準用我們這套制度,所以當時才設計「準用」。
- 林委員正二
好,接下來我要請教院版的第四條。在年金改革的規畫當中,公務人員撥繳的金額由現行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修正為政府負擔60%、個人負擔40%,為什麼院版第四條有關政務人員的部分沒有做同步的變革,政府的負擔仍然保持65%,政務人員只負擔35%?
- 張部長哲琛
因為這兩個法案送院的時差有先後順序。政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的修正在前,當時我們的負擔比例還是35%、65%。這次年金制度改革以後,我們新送院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從35%、65%,變成40%、60%。實際上,這次在國民黨黨團的提案裡面已經有做修正了,把它修正成40%、60%。
- 林委員正二
就是60%及40%,所以你們這個版本也要改?
- 張部長哲琛
要改成新的修正案。
- 林委員正二
同一條文的最後提到俸給的總額是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也就是本俸乘以2;但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的規畫當中,則是本俸乘以1.6,兩者差了0.4,道理何在?
- 張部長哲琛
這也是在年金制度改革之前所送的法案,將來等到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通過以後,政務人員的部分也要比照,實際上在國民黨黨版提出的修正案裡面已經有規定。
- 林委員正二
所以這個部分也要修正?
- 張部長哲琛
也要比照。政務官全部要比照常任文官做同樣的調整。
- 林委員正二
好。考試院版第十三條規定,再任職於政府捐助20%以上的法人或事業機構的政務人員,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現行的規定是政府捐助50%以上的法人或事業機構,現在要改成20%,對不對?
- 張部長哲琛
現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只有規定20%。
- 林委員正二
以一般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持股10%,就可以實質掌控該公司的運作或經營,所以我認為20%的限制還是偏高了一點,為什麼不用10%或15%?
- 張部長哲琛
實際上,我們有好幾個限制:第一,投資額超過20%;其次,政府機關對民間團體的業務具有影響權,譬如可以指派董事長、各種董監事,也受這個限制,所以實際上已經包含在裡面了。
- 林委員正二
考試院版第十六條規定:「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給與」,勳章及特殊功績有沒有分類?
- 張部長哲琛
獎章條例裡面有。
- 林委員正二
有沒有分類?
- 張部長哲琛
有分類。獎章條例裡面有規定,以公務人員來說,譬如一等服務獎章、二等服務獎章,還有功績獎章。
- 林委員正二
所以不必在這個條文當中列舉嗎?
- 張部長哲琛
在獎章條例裡面有明文規定。
- 林委員正二
好。增加給與的部分也並沒有明確地訂定增加給與的比例或上限。
- 張部長哲琛
在獎章條例裡面有規定,最高6萬元。
- 林委員正二
在哪裡?
- 張部長哲琛
我們另外有提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修正草案,裡面規定最高的是中山獎章的獎勵金6萬元,其次是中正獎章的獎勵金5萬4,000元,接下來是卿雲獎章、景星獎章。以一般公務人員第二類的獎章來看,功績獎章或一等功績獎章的獎勵金是1萬8,000元,所以這些都有明文的資格金額。
- 林委員正二
這裡指的是政務人員,但相對於一般軍公教人員部分,有沒有類似這樣的規定?
- 張部長哲琛
一般公務人員一樣也有此規定。
- 林委員正二
也有這樣規定,是不是?
- 張部長哲琛
是,有規定。
- 林委員正二
最後,本席還是要強調我一再提及的退撫基金管理組織改造的問題,應該要法人化,不管是管理或監理委員會,都希望能納入法人化的改制工作。
- 張部長哲琛
實際上,就考試院的立場來講,關院長跟我都非常贊成朝這方向去做,政府的有關基金不僅是公務員的退撫基金,還有勞保、勞退,而且勞保、勞退的金額非常大,算一算金額將近有一兆六,再加上其他的國保,究竟這幾個基金要怎麼整合?我們還要跟行政院進一步會商,謝謝。
- 林委員正二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正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