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宜臻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年資併計操作中保留年資已領補償金者的適用對象有問題,要求一併處理清楚「在併計年資的操作裡面,適用的對象會有一些問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一併處理清楚?」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將給付率調高使所得替代率從92%上調到96.25%、增加4.25%,與以八成控管所得替代率的方向矛盾「不對啦!本席的助理計算過,如果給付率從2.65漲成2.75,所得替代率硬生生就會從92%上調到96.25%,所得替代率就差到4.25%這麼多。我們好不容易在談所得替代率要以八成去做控管等等,結果所得替代率這樣調,有點奇怪吧?」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建議減額年金規定可考慮採用吳宜臻、陳其邁版本第十九條之一較精簡的文字,並將年數由七年改為五年、減額比例由24%改為20%。「所以本席建議可以考慮採吳委員宜臻、陳委員其邁版本第十九條之一的文字,然後將比例和年的部分調整回來,這樣可能會比較適當。」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在公保法中比照退撫法增訂不得低於五十五歲的年齡門檻「本席的提案條文是在第一項最後一行增加「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因為年齡的計算其實還是有一個門檻,本席記得上次退撫法針對退休年齡的部分有定了一個門檻,所以這邊是不是也要規定?」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以超額年金扣回的作法使私立學校教職員實質給付率僅0.65%而非1.3%、所得替代率過低,主張將第二十條刪除改在第二十一條處理「認為這樣處理的結果是實質給付率不到1.3%,雖然美其名曰號稱1.3%,實際上只有0.65%。因為所得替代率太低了,所以我們希望將第二十條刪除,把這部分放在第二十一條處理。」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宜臻

    本席要提醒潘委員,公保和勞保的投保薪資等級不一樣,所以勞委會要講清楚,國營事業和私立學校投保的薪資等級不同,若在勞保沒有改變之前就併進來,搞不好權利受損的有可能是國營事業和私立學校這些人。前陣子行政院對投保薪資等級好像有一個共識還是默契,就是只提高1,000元還是多少,對不對?連本委員會決議建議至少提到廖委員當時提案的六萬多元,好像也都不予參採。我覺得這一點應該要一併考量,就是在撥過來之前,其實它後面的制度有可能會影響到原來國營事業和私立學校人員投保的等級,會導致如果在全部成就條件退休時,搞不好所請領的養老給付部分也會影響到,我覺得這部分也要一併做研究。我同意在方向上一定要解決過去反反覆覆的部分,看是要怎麼做,可是我覺得這個要講清楚,本席要提醒這部分。

  2. 陳委員其邁、吳委員宜臻所提修正動議加了一個生育,尤委員美女的版本也有。

  3. 現在每年領取生育給付的人數和總金額大概是多少?

  4. 其實直接講明就好了。

  5. 對這些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原來是給二個月,勞保則一直都是一個月,如果你們擔心我們採齊頭式的平等,在納入公保以後拉平變成一個月的話,那你們就在待遇支給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裡面明文規定去加以補償,因為這是雇主的責任。但是你們應該要從保險的角度去處理生育給付,不要變成是政府編列預算去發這二個月的部分,本席覺得這樣很奇怪。本席非常反對你們所說用生活津貼的概念,本席要再次強調,像勞工就沒有生活津貼,你們的論述不一致,這樣叫勞工情何以堪?難道勞工就不需要生活津貼嗎?所以你們基本上的理論就不對,請你們講清楚到底要放在哪邊會比較適合,要給多少、法制上要如何處理,這些問題都應該要討論清楚。

  6. 請問副人事長及銓敘部,第三條的文字是採吳委員宜臻、陳委員其邁的版本?還是採哪個版本?

  7. 吳委員宜臻、陳委員其邁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有增列生育給付,也有將殘廢給付改為失能給付,這樣比較符合現在保險給付,比較沒有再去處理殘廢、全殘、半殘這樣的概念,而養老給付則改成老年給付,也就是說,吳委員宜臻、陳委員其邁的版本有做文字修正,再加上增列生育給付,所以本席建議最好採我們版本的文字,這樣會比較一致,謝謝。

  8. 是繼續從第三條開始談?還是回過頭來再談?

  9. 關於第五條,潘委員孟安的版本裡有一個部分是過去本委員會一直在提的,就是關於保險準備金投資內容適當公開的問題,而潘委員等提案條文是要求按月上網公布,我想知道銓敘部對於這個部分有什麼樣的意見。本席也覺得這樣的提案其實不錯,因為我們過去一直覺得如果沒有適當監督投資收益情形,就會不清楚狀況,每次都是到了快虧損了再去清算或結算,才去看報告。針對這個問題,銓敘部能否回應或說明?

  10. 部長剛剛說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目前是按月公布,持股內容、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則不宜按月公布,所以部長建議改為按季公布或每半年公布。我雖然也同意做文字修正,但是我希望能將剛剛部長的說明放進立法說明裡,至少寫入備註,才能顯示我們審查本法時現況是如此,將來如果還有不足之處,我們才能去調整和因應。部長,好不好?

  11. 既然部長同意,那就麻煩議事人員把剛剛部長說明的那段話加入立法說明中。主席,可以嗎?

  12. 吳委員宜臻

    對,就是在潘委員孟安等提案第五條文字上參採部長的意見,改成「按期」或「定期」,後面的立法說明欄裡增加部長剛才回應的話。謝謝。

  13. 沒有啊!就是在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中增列。

  14. 放在最後一項,就是第五項,文字改成「本保險準備金應按期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但是在相對應的立法理由裡,除了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中原有的部分外,最好是把剛剛部長回應時提到的公告現況加進去,這樣的話,我們在解釋按期公布的原因時會比較清楚,至少是以現在的狀況來做一個基準。

  15. 我的版本第一項是針對保險費率的部分,本席建議寬列一個range,並非以15%當作最上限,修法上應該有一個適當的範圍,本席不懂為什麼銓敘部要限縮在15%,第一項的部分是7%到20%。

  16. 養老給付就是老年的部分,這個精算的費率如果跟當年的費率相差5%以上的話,原則上應該要做調整,本席認為這個跟退撫與其他的一併考量做調整,在公保部分是不是也一併做處理?

  17. 吳委員宜臻

    如果費率相差5%以上,要逐年至少調整0.5%到最適費率。這是本席的文字。如果保險基金的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當然就不予調整,上次修正退撫條例時,我們將同樣的文字放在退撫條例,陳委員其邁跟本席的版本採用同樣調整費率的文字,就是至少有逐年調整0.5%的概念,退撫是不是可以同樣參採?

  18. 請問現在的費率是多少?

  19. 目前是平衡的嗎?

  20. 針對退撫的部分,我們討論的是逐年逐步調整到最適費率,現在公保沒有不足的問題,足額的費率是8.25%,是不是?

  21. 不需要每年至少逐步做0.5%調整的文字嗎?

  22. 針對養老給付跟老年給付文字要如何做修正?

  23. 文字的部分,到時候我們回頭再來考慮,對每一條,本席都會提意見,確立整個文字修正包含殘廢跟失能確定要調整統一,最後請主席再來確認幾個文字修改部分是否要一致。

  24. 大家都忘記我的第九條了。尤委員的條文重點是在滯納金,我的比較嚴重吧?銓敘部回應一下吧!除了比例的部分40%和60%的差別之外,主要是雇主所要負擔的部分,在銓敘部的版本中,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和學校各補助32.5%,但是本席的版本是各負擔30%;然後最後一項,針對超額的部分到底應由誰來補助、支付,基本上,依照銓敘部的版本是政府和私立學校各自負擔,可是本席的條文很清楚,就是由服務機構、學校來負擔、補助,也就是所謂的雇主,其中的差異,請問銓敘部有什麼意見?

  25. 我得到的訊息怎麼跟銓敘部不一樣?教育部代表可以說明這個方案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嗎?說實話,今天如果我們把私立學校教師納入勞保,其實他們要負擔的比例更高,今天我們把他們納入公保,其實已經讓他們減輕一些負擔了,陳其邁委員和本席的版本要處理的是,繳費是繳1.3%的部分,將來領的部分也就不要那麼麻煩;還有超額年金打折成65%。

  26. 其實我們原來的設計是希望,私立學校部分如果你用1.3繳,那你就是領1.3,在超額部分的處理上就比較不那麼複雜。教育部,你們還沒有談好嗎?不然,就回到上午的決議,私立學校部分就回到勞保好了。

  27. 吳委員宜臻

    所以,意思是說,現在所有的私立學校包含校方、董事會認為他們現在繳1.3,將來領年金時扣回來,剩下的再由私立學校及政府各補助一半,是這樣嗎?

  28. 我們現在的版本費率是0.65還是0.75?

  29. 現在是採國民黨版的0.75?

  30. 這一條是再加保部分,為什麼政府還要再付第二次?有沒有可能都是由私立學校負擔?本席的版本裡面,由私立學校的負擔部分,基本上也算合理。我講的是第九條最後一項的部分。

  31. 不是、不是,那個只是文字用法的問題,如果銓敘部的意思是,政府是針對公營事業當雇主,如果是私立學校部分,就是私立學校董事會當雇主,所以,這裡面的原則和本席版本的原則都是一樣的,只是在比率上,銓敘部是32.5%,我的版本是30%,比率的問題,我們稍後再討論。

  32. 至於用字部分,可不可以不要用「政府或私立學校」?因為這會跟超額年金那一條的部分被解讀成他們要各自分擔二分之一的概念。像你這一條第二項尾端的文字

    「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負責。」可以解讀為機關或學校,如果寫成「政府或私立學校」,我會認為是要將政府拉下來,即再加保還要政府去負擔,這就不合理了。如果是由雇主來負擔,文字可以寫得更為清楚,至於比例的部分,等一下我們可以再來討論。

  33. 吳委員宜臻

    既然我所提的文字可以,我們就來討論比例的部分。

  34. 這一條都是用「補助」。

  35. 針對第九條的比例部分,第一項可以依照銓敘部的意見,即在職期間的第一次投保費率維持銓敘部的比例,不過我建議再加保的部分,可以規定為70%及30%,如此也能符合尤委員所提再加保費率應該要重新調整的意見。我們將在職期間及後來再加保部分做一些差別費率的規定,這樣看起來也滿合理的,不知道銓敘部對此有什麼意見?

  36. 文字還是要依照剛才審查會的初步意見。

  37. 雖然目前沒有這樣的案例,但尤委員有這樣的擔心,而且又搬出大法官會議第五六八號解釋,因此,本席建議在這個條文後面增加一個附帶決議,如果這樣在執行上有困難,那麼在加徵滯納金的研議部分,可以考量參採,也就是把立法理由文字部分,一併整理,至少讓大家了解我們初步審查的意見是這樣,等一下回頭處理時,如果認為有必要修法,再針對這樣的文字請主席裁示,好不好?

  38. 我先說明好了。陳其邁委員和本席的修正動議,就是……

  39. 對!最主要是因為我們從第一項重複加保的立法意旨可以看出,除了一些法定事由,譬如服役期間外,其他有所謂重複加保部分,是不予計算,甚至在有保險事故發生時,也不予採認、不予退費。既然是這樣的原則,但條文第四項又規定,前項未申請退休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基本上,本席認為這樣的規定,在邏緝上是相互矛盾、混淆,所以,建議這部分年資也應該不予採認,也就是把第四項刪除。

  40. 請問司長,什麼叫做併計成就養老給付條件,但是又不給他給付?

  41. 就是不給錢,但是可以退休,是不是?

  42. 請司長講清楚。

  43. 所以,被陳其邁委員及本席提案版本刪除的第四項後段所謂的「但不予給付」,是指重複投保年資不予給付的部分,是不是?

  44.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我們在討論合併年資時,再一併確認、處理。

  45. 好啦!陳委員其邁認為可以,本席沒有意見。

  46. 我覺得這一點非常不公平,我記得去年大家討論這個問題時,蘋果日報曾經計算出,一位高階公務員服務了30年,本俸等所得相當高,結果政府還讓他免繳保費,基層的公務員卻不是這樣。政府有需要用這種方式來肯定一位資深公務員的價值嗎?其實他們的許多福利措施和給付已經相當好、相當足夠了,所以這一條實在應該刪除。對於保險費、健保費部分,從去年就一直有很大的爭議,銓敘部曾經提到,如果刪除的話可以減省國庫不少支出,請問銓敘部手上有資料嗎?

  47. 他們是高階的公務員,基本上會到30年……

  48. 這一條在去年的爭議就很大,大家都在過苦日子,感受很不好,勞保和公保一再對立,又看到這樣的差異。我建議……

  49. 被保險人在30年後免繳,之後的錢是編公務預算來支付或是由公保準備金來支付?

  50. 司長,記不記得去年這個問題浮上檯面的時候,有非常多基層的公務人員表示,檯面上有多少符合免繳保費的,其實大概都點名得出來,所以很多人說這是肥高官、瘦小吏。

  51. 所以這條保留……

  52. 我們先跑、先刪,軍保才能處理啊。

  53. 一年5億元大概花在多少人身上?

  54. 就是88年以前有四萬多人,是不是?

  55. 就是先幫國庫省5億元,……

  56. 高層他們要去協商……

  57. 不然到時候又罵我們立法委員沒有幫國庫省錢。

  58. 因為這個去年的爭議還滿大的,好幾次我們立法院都被批評這個部分,其實我們是展現出一個態度,而且去年我相信有很多委員也都提了這個案子。我認為我們可以先予以刪除,一年5億元其實也不少。

  59. 主席,尤委員美女、陳委員其邁與本席版本第十二條第一項最關鍵的文字,其實是在第一項的倒數3行裡面,意思是說不管幾年,即使滿30年,基本上還是要繼續繳,依本法還是享有這種權利,所以後面只是贅文,這樣文字的贅文,其實原則上立法技術早就應該把第十二條整個刪除,這是最有效的方法,而且能避免爭議,其間的差別就在這裡。

  60. 這樣一年可以省5億。

  61. 關於第十三條,陳委員其邁及本席的版本,除了失能、老年、生育,其中生育是第三條保留的部分,文字修正還有殘廢、養老給付、失能老年給付部分,所以最主要除了文字修正以外,最重要是第一款所謂的投保薪資計算部分,到底是15年,還是前3年?修正部分要寫清楚,還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部分,大概是比照勞保,加上未達6個月,以最後一個月計算,其他給付的文字也大概都是比照勞保的規定,請各位參採,謝謝。

  62. 是。

  63. 國民黨、陳其邁、跟我的版本都是規定15年,銓敘部總要說清楚,是哪裡不一樣,你只說公保跟退撫不一樣,但並沒有講清楚哪裡不一樣。

  64. 司長,我想再確認一下,投保年資前面十五年的部分是可以的嗎?

  65. 針對陳其邁以及本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一項裡面的第一、第二及第三款,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老年給付、生育給付、殘障給付和眷屬喪葬津貼的部分,增加了以前六個月平均薪俸計算的規定,若未達六個月,則以最後一個月計算。司長認為這樣沒有實質意義嗎?是不是請你清楚說明?

  66. 那我們寫這樣,又有何差別?

  67. 既然沒有差別……

  68. 對啊!跟著勞保是合理啊!可是勞保的文字也是未達六個月的話,以最後一個月計算啊!如果在公保的計算上沒有什麼太大差異,那麼這樣的文字有差別嗎?

  69. 堅持就是有鬼啦!

  70. 所以勞保的部分,未達六個月者是以實際月數來計算?

  71. 實際月數如果未達六個月,好比是四個月,就以最後四個月去推估,對不對?

  72. 也就是說,如果實際未達六個月,只有四個月的話,就是用前四個月的平均薪俸來推算。

  73. 請勞委會提供一下勞保的文字,好嗎?我想這樣比較好,因為如果對公保沒有差別的話,只要把文字條列化就可以;除非是有差別,才要留那樣的東西。

  74. 我們的修正動議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是否可以請勞委會說明?因為有關「失能」的部分,以現在的文字來看,在勞保的經驗裡面已經很少去處理全殘、半殘這樣的等級,而是按照失能的種類去決定核給的標準,所以我們是否可以有比較進步的立法,不要弄個部分殘廢、半殘、全殘等等?更何況「殘廢」這兩個字其實較具負面含意,所以應該要一併改變。其實針對失能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在陳其邁委員以及本席的修正動議裡面,文字上和銓敘部是不一樣的,我們的文字是:「……經醫治終止後,再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這個文字上比較不一樣,是否請銓敘部說明一下?

  75. 好。本席的第二個問題是,你們在條文裡面區分有全殘、半殘和部分殘廢,然後設定了三十六個月、十八個月和八個月的給付;而本席等人的修正動議主要是訂定一個最高給付上限,亦即以這樣的立法技術訂定條文之後,再授權主管機關去訂定各個失能的標準,然後再去決定可以核給的項目。我是覺得用這樣的方法比較恰當,因為在勞保後來的修改裡面,一直都是訂定一個給付上限,然後再去授權這個上限以下的部分,針對失能種類去做一個保險的給付。所以我建議用這樣的方式去規定,不知銓敘部意見如何?

  76. 如果要重新定義失能種類及標準、等級,那麼可否告訴我們,你們現在對於全殘廢、半殘廢及部分殘廢的定義標準是什麼?現在有標準嗎?

  77. 總之,你們有規範就對了?

  78. 稍後把相關規定拿給我看就好了。

  79. 你們的給付分幾種金額?

  80. 公保只有3種金額,全殘30個月,半殘十幾個月,部分殘廢8個月,金額換算起來就是3個標準,那麼勞保呢?

  81. 所以這個比較好。

  82. 我們並非想限縮,只是對於銓敘部將失能給付分成3種等級與標準感到懷疑。畢竟有的狀況也許接近全殘,卻可能被認定為半殘,其補償標準也從原本的30個月變成18個月。我們並非想限縮公務員權益,只是認為在失能與給付標準上公保應該可以比照勞保,分得比較細,以取得名實相符的休養給付。我們的本意並非限縮,只是覺得勞保的設計標準比較好。

  83. 身心障礙者要改嗎?還是稍後再一併處理?

  84. 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殘廢者真的不好聽。

  85. 也就是所謂85制或90制的例外職務部分,要在第十七條處理,至於吳育昇委員的修正動議是減額年金的概念,陳委員其邁與吳委員宜臻的修正動議是將其增列為第十九條之一,這部分等一下要談論減額時再來一起討論。至於危勞職務的部分,因為各委員的版本不太一樣,銓敘部是不是先說明一下?

  86. 一樣嘛!

  87. 我的意思是不要放在第十七條,等到第十九條再來處理減額的問題,第十七條先……

  88. 我們建議把他的修正動議放在第十九條之後的減額概念來處理,這樣體系比較完整。

  89. 私立學校已經確定用1.3%了嗎?

  90. 給付率用1.3%嗎?

  91. 可是最後的超額年金還是要扣回來,是不是?我要確定你們會搭配後面的條文,用1.3%的同時,他們最後還是要把超額年金扣回來嘛!

  92. 我知道,我的意思是原本我們的版本就是認為你們這樣計算到最後,私立學校最後還是沒有拿到1.3%,還是用0.65%嘛,因為超額年金都被你們再扣回來了,平常繳的部分是這樣繳,所以……

  93. 你們的給付率如果採用國民黨版本的0.75%,費率都不用調整嗎?

  94. 可是我們改成15年了!

  95. 所以增減就差那0.1%左右,等於又抵銷回來就對了?

  96. 意思是我們改成15年之後,給付率就拉高0.1變成0.75%,等於抵銷了!

  97. 我知道啦!

  98. 不是,司長,陳其邁委員講的是,從今天這個時間點,如果單純從平均薪俸15年跟3年,然後再加上給付率0.65跟0.75,當然今天這個時間點看起來好像抵銷掉了,可是陳其邁委員談的不是這個喔,是我們在談年金改革時,軍公教的退撫制度改革你要分十年逐步實施,可是公保的給付率卻是一下子從0.65提高到0.75。換言之,如果我們今天通過開始實施,確實有一段十年的過渡期,有人的給付率又增加了0.1%,因為我們將公保給付率從0.65調到0.75,對不對?你不是分十年調整,所以在退撫那部分逐步實施的十年內,因為我們先通過了公保法的規定,有人的給付率就硬生生上調了0.1%,增加0.1%這部分會不會影響到整個公務人員退休的所得替代率或給付金額,這一點你要講清楚啊!我有聽懂陳委員的問題,拜託你也要聽懂,謝謝。

  99. 你說的抵銷是往上升之後再往下降,主要是這個部分。

  100. 不對啦!本席的助理計算過,如果給付率從2.65漲成2.75,所得替代率硬生生就會從92%上調到96.25%,所得替代率就差到4.25%這麼多。我們好不容易在談所得替代率要以八成去做控管等等,結果所得替代率這樣調,有點奇怪吧?

  101. 有。請問第十七條的結論是什麼?

  102. 主席啊,第十七條是保留什麼東西?可不可以講清楚?

  103. 請教司長,到底是乘以2還是乘以1.7?

  104. 所以是改回1.7,對不對?

  105. 就是改成1.7倍,本席及陳委員其邁等修正動議條文也是1.7倍。

  106. 本席的提案條文是在第一項最後一行增加「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因為年齡的計算其實還是有一個門檻,本席記得上次退撫法針對退休年齡的部分有定了一個門檻,所以這邊是不是也要規定?

  107. 你是用年資加歲數來算嗎?

  108. 請問是規定在哪一條?

  109. 就是明文規定不得低於五十五歲,因為本席並沒有看到危勞…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吳宜臻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吳宜臻

    就是明文規定不得低於五十五歲,因為本席並沒有看到危勞職務五十五歲門檻的規定,所以就提出要增訂這個但書,請問呂司長所說的規定是哪一條?

  2. 吳宜臻

    也不能夠太早。

  3. 吳宜臻

    沒有錯。

  4. 吳宜臻

    本席建議要加,因為在勞保裡面,危勞職務還是有一個下限。

  5. 吳宜臻

    對,因為退撫法有規定,所以本席建議在公保法裡面也要規定,而且這樣並沒有影響。

  6. 吳宜臻

    本席了解主席的意思,可是在退撫法是這樣處理,其實也沒有太多的公務員會跟退撫不一致,包含危勞職務的部分,如果明定進去,某個程度是保障中小學的老師,本席比較不擔心所謂隔代教養的問題,反而比較擔心排除90制而都是年輕老師的趨勢,所以本席希望要定一個基本的門檻。

  7. 吳宜臻

    應該是可以,因為沒有影響,而且退撫法也是這樣規定。

  8. 吳宜臻

    剛才陳委員其邁針對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有提出一些意見,是不是也一併協商?

  9. 吳宜臻

    這個減額年金其實跟吳委員育昇所提的第十七條意思一樣,如果要早一點退休,當然不符合請領的條件,就要照一定的比率來減額,勞保等所有的保險也都是如此。你的意思是說,公務人員沒有所謂的退場機制,所以就不必減額嗎?

  10. 吳宜臻

    原來銓敘部試擬的文字是將未滿六十歲先寫上去,然後再逐年減給比例,其實這樣寫比較複雜,剛才我有跟司長說我的第十九條之一的寫法,就是將7年改為5年、24%改為20%,這樣的文字比較精簡,也不用交代太多,例如,其他適用的不同類別、高中、高職以下教師、校長等,如此掛一漏萬的列舉,看起來好像不恰當,所以本席建議可以考慮採吳委員宜臻、陳委員其邁版本第十九條之一的文字,然後將比例和年的部分調整回來,這樣可能會比較適當。

  11. 吳宜臻

    好,可以。

  12. 吳宜臻

    我先就陳委員其邁、吳委員宜臻提案及修正動議作說明。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部分不管是0.65%也好,還是剛剛保留的0.75%也好,實際上換算回來以後,他們拿不到1.3%,如果他們將來請領的時候就換算回來,乘以65%,再打折,算成超額年金,變成不發給他們,那私立學校教職員的所得替代率就真的非常低,所以在陳委員其邁、吳委員宜臻等人的版本第二十條,認為這樣處理的結果是實質給付率不到1.3%,雖然美其名曰號稱1.3%,實際上只有0.65%。因為所得替代率太低了,所以我們希望將第二十條刪除,把這部分放在第二十一條處理。

  13. 吳宜臻

    在陳委員其邁和本席的版本裡,就一直主張分流,有兩層年金的公務人員有退撫年金,所以公保年金領的比較少,給付率也比較低,處理這部分比較容易,可是私校老師只有一層年金,我想大部分私校老師也希望繳的比例和領的比例是一樣的,可是你們擬出的法條給付率號稱有1.3%,最後他們要領的時候卻打折,這不是大部分私立學校所樂見的。我們當初建議分流,你們又嫌太複雜,那你們現在打算怎麼辦?

  14. 吳宜臻

    等一下,1.3的意思是不要再補扣繳了,對不對?

  15. 吳宜臻

    既然本委員會可以做這樣的決議,你就尊重本委員會的決議嘛!

  16. 吳宜臻

    剛剛司長說過,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基本年金的文字一定要保留,至於第二項的部分,你怕其他不適用的部分所得替代率可能超過1.3,請你直接告訴我們,有關私校教職人員的部分,照你們原來版本第二十條第二項的文字,你們要如何修正?因為陳其邁委員及本席等提案條文已將這部分完全刪除,所以,這部分的文字修正要由你們提出。而其他委員也有提出一些修正意見,即在某一條中提到「除私立學校以外」,這樣的修法適合嗎?請你們一併考慮。

  17. 吳宜臻

    可不可以支給承保機關,不要直接由私立學校支給被保險人?就是支給承保機關,然後承保機關再一併付給學校老師。

  18. 吳宜臻

    我們的文字和司長所提文字差別在於,我們是支給承保機關,司長的是支給被保險人。所以,可以支給承保機關嗎?會有困難嗎?

  19. 吳宜臻

    就是代收轉付,原則上就是超額年金由最後服務的機關、學校負擔,然後由承保單位代收轉付,這樣不行嗎?對被保險人而言,這樣就不用等兩邊,只要認定一個單位給付就好。

  20. 吳宜臻

    早上審查的時候,你都已經回答尤委員,從來沒有一個私立學校有遲付的問題。

  21. 吳宜臻

    可是,我們還是聽不出來代收轉付有多困難。我覺得,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代收轉付……

  22. 吳宜臻

    主席,我要先確認,現在只剩下代收轉付要不要做的問題,其他已經都有共識。難道代收轉付這件事就不能幫忙做嗎?只有承保機關知道最後審定金額,但現在讓被保險人面對兩個單位,而且我覺得由被保險人自行設算超額的部分也不對。

  23. 吳宜臻

    只要私立學校不倒閉,可能就只是慢一點繳納,原則上,到現在還沒遇到滯納的問題,如果真有慢一點的時候,就由承保機關通知,搞不好一次通知就可以解決很多退休教師的問題,我覺得這比教師個別遇到遲延,然後逐一催繳所造成的訴訟和社會成本低,為什麼不能由承保機關代收轉付?到底還有什麼其他困難?

  24. 吳宜臻

    主席,陳其邁委員跟本席的版本最後就是剩下由承保機關代收轉付的機制,還是保留這樣的精神,只是說要怎麼樣去訂定那個機制,在文字部分,請他們去研議一下。

  25. 吳宜臻

    對不起,可否說明差別在哪裡?

  26. 吳宜臻

    現在進行到第幾條?

  27. 吳宜臻

    現在公保在條件成就後的五年內,其實是可以暫不請領的,而實務上也有很多條件成就之退休公務人員採取暫不請領並轉而加入國保,且可能已領受國保老年給付或已繳交國保保費,當繳交二、三年以後,若明、後天法令通過後又溯及三年前條件成就可領取的數額,如此一來,對於國保所承保之風險分擔、國保已處理的保費部分又該如何交代?要吐回國保嗎?但畢竟國保是合理、合法地承受保險,因此回溯至條件成就之日再給予養老給付,我認為並不合理!現在暫不請領,若今天通過法案之後,他認為對自身有利而於明天申請,那就應該自明天申請之日開始給付老人年金,如此才較為公平!而不應該回溯計算,否則就會有國保保費退還的問題,況且期間也可能因家人死亡而領受死亡給付,這些該怎麼退還?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也算不清楚的,所以應該自申請日開始發給!

  28. 吳宜臻

    就是在等公保年金!

  29. 吳宜臻

    所以才應該要以「申請之日」為準,不要讓他有投機的心態!

  30. 吳宜臻

    沒有,現在條件成就的部分並沒有包含私立學校,你說的回溯是另一回事,私立學校是第四十八條的回溯部分,而我們今天談的是條件雖然已經成就,卻因為公保法規定有五年的請求權時效,所以他仍可以不去請求、不去行使,而他不行使的這段期間又加入了國保或其他保險,相關保障、保費有可能已經受領、給付了,又或者已履行了其他的保險條件,這國保的部分又該怎麼處理?要退費?請求退還?

  31. 吳宜臻

    你確定可以處理嗎?

  32. 吳宜臻

    你亂講,我手上有公文指出無法處理!

  33. 吳宜臻

    如此一來這回溯的期間會更久,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第四十八條的三年半回溯期間尚且遭到如此大的爭議,而這一條卻更往前回溯至五年,你同意這樣子嗎?本席認為這非常不公平,不應該有這個例子,尤其你剛剛也有講到,會利用這一條的人,就是利用原來公保條件成就而暫時不請領,這做法等於是給了一個漏洞!

  34. 吳宜臻

    當時並沒有年金,現在的回溯是有計算年金的,這二者並不一樣!怎不按照當時成就的條件,由你自己付?你不能這樣算!今天為什麼大家都要領取?原來的五年時效是給那些在等待的人,不容諱言年金確實較有利,但問題是等待四年、快五年了,將這部分回溯就是國庫的額外支出,公保準備金也要額外支出!這原來是可以一次領取的,就因為公保有這一條漏洞-請求權可以在五年內行使,這部分是原本沒有處理到的,若將之回溯,等於告訴所有人這條通過後,過去沒有領取的人統統可以納入,你有算過有多少人嗎?政府要多支出多少?加上你今早告訴我們的平均餘命,這總共會多花多少錢?你有沒有進行財務推估?

  35. 吳宜臻

    還有國保的追繳部分,有多少人已領取國保給付而應追繳、吐還?你有算過嗎?

  36. 吳宜臻

    未請領是因為參加了國保,且其實已享有該保險的相關保障,若從現在的申請之日開始,條件成就並在時效範圍內決定請領月退,這已經享受了新通過的法令,畢竟原來是沒有月退的,原來只有一次領取,因為新法通過後,在等待的時效內申請月退,對於其利益及權利並沒有損失,原預期領取的是一次,條件也沒有如此優渥,何苦再回溯而增加國保及其他保險給付及履行的問題?要找補、計算,還可能有多領、少領的情形,萬一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結果會認定為違法還是不違法?你能承擔嗎?

  37. 吳宜臻

    所以將來一定很多人都會退……

  38. 吳宜臻

    若承保中剛好有領取死亡給付,可能也會決意要退!

  39. 吳宜臻

    而這是不當的處分嗎?若是退,國保部分要收還是不收?這法律關係該如何處理?這要講清楚!直接退就好了嗎?是這樣子嗎?今天通過的公保法只有請領的部分,並沒有處理到與國保交錯的部分,這部分究竟是違法還是不當?該收?該退?給付是否該退還?這都沒有處理到,不能只做一半!

  40. 吳宜臻

    這一條真的比較優渥,願意等的人就是因為結果會對他比較好。

  41. 吳宜臻

    不會啦,關於這一款本席擔心的是國保交錯適用後,會增加非常多的行政繁瑣以及訴願訴訟的部分,我覺得我們不應該把問題丟給國保那邊去收尾,而且如果真的按照所預期的權利及利益來看,他等待這5年所獲得的年金並沒有更不利益,本席強調這樣的文字修法沒有讓它更不利益,反而因為有這樣等待時期的漏洞,他能取得更有利的年金給付,我認為這在法律的衡平上並沒有任何問題,我對第一項的文字非常的堅持,以上是我的意見。

  42. 吳宜臻

    哪有衝突,你請領的條件成就的是一次退,月退到現在根本都還沒有通過實施,本席真的覺得你們……

  43. 吳宜臻

    你現在講的是第四十八條溯及的問題,本席講的是第二十三條的部分,兩者是不一樣的,你怎麼知道第四十八條溯及的所有的人都開放?我記得早上的新聞是說立法院的決議是針對私立學校,99年的時候承諾私立學校的教師部分,因為它沒有保障,可是你現在溯及是所有的人,甚至有些公務人員在等待年金條款通過,故意現在不要一次領,他就是在等待月退領的部分。而你現在還要溯及讓它通過,讓它回溯三、四年前就可以領的,統統都改成月退,我現在講的是這個放寬的部分,你不覺得太離譜了吧!

  44. 吳宜臻

    第四十八條的對象不是指私立學校嗎?

  45. 吳宜臻

    如果是私立學校的部分,我說過是可以討論的,可是今天他送進立法院的文字是放寬的,是所有人都等同適用的,包含公營事業及其他的人員,立法院沒有承諾的部分統統都溯及。

  46. 吳宜臻

    這兩條溯及條文不要綁在一起,觀感不好,我覺得如果能夠說理的,我們就做適當處理。

  47. 吳宜臻

    有多少人?

  48. 吳宜臻

    今天上午大家都在討論年資併計問題,銓敘部屬意版本是任一年資需成就退休條件,依照主席剛才的修正意見,他有可能是在勞保成就退休條件後再回頭結算,既然之前的保險年資已經領取補償金,等同於做過一次結算,現在還有結算問題嗎?這和上午談的年資併計有無衝突?

  49. 吳宜臻

    呂召委的文字在整個操作、計算年資上,跟早上銓敘部講的部分會有衝突,召委的文字裡面有提到,保留年資而且已經領取補償金的人又不適用,到底你們有沒有去結算那個部分?涉及銓敘部想要分階段、比例去領取,這些人看起來有可能在勞保裡面成就條件,再去算之前的公保,公保又有領取補償金,在併計年資的操作裡面,適用的對象會有一些問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一併處理清楚?

  50. 吳宜臻

    對,要處理清楚,要不然這會有問題,而且影響的人數到底有多少,算不出來嗎?有10萬人嗎?

  51. 吳宜臻

    麻煩銓敘部稍微研議一下,我知道隨著不同的國營事業處理方式會不一樣,甚至結算的部分也不一樣,所以我會覺得,細部的部分真的要仔細地考慮,不然影響滿大的。

  52. 吳宜臻

    等一下,陳其邁委員、本席的版本遺屬年金的部分,加保後還可以再去請領遺屬年金,原來在職期間遺屬年金是請領二分之一,等他離職之後回來再加保,遺屬年金反而是領全額。這是舉重與民還是舉輕與民?看起來有一點奇怪,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再加保遺屬年金領全額?

  53. 吳宜臻

    司長,你有聽懂本席的說明嗎?遺屬年金本來在職期間是領二分之一,後來因為離開而退出又回來再加保時,結果你給他的遺屬年金是全額,我實在看不懂為什麼是這樣,有什麼考量?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宜臻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