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國民黨接收轉帳的日產,例如中影、中廣的土地,即使已經出售,所得價款也不應歸國民黨所有「像國民黨接收的日產,就轉帳給國民黨,比如中影、中廣的土地,就算國民黨賣掉了,賣掉所得到的錢,也不應該是它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反對以行政院版本容許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政黨財產繼續擁有,認為因國民黨在政黨法通過前未展現處理誠意而不信任院版「我所以不信任院版,就是因為送院版來的這個政黨過去有機會做給大家看卻沒有做,大家感受不到他們在政黨法通過前處理黨產的誠意,我們為何還要容許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政黨財產可以繼續擁有?」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國民黨的黨產信託只不過是弄了個信託的殼而己,信託人都是自己人,從智庫成員到擔任政務官「結果今天國民黨找的信託人都是自己人,起初是智庫成員,後來還擔任政務官。如果這樣叫做回應外界的質疑和要求,國民黨只不過是弄了個信託的殼而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不能因為威權時代取得程序合法,就接受違反程序正義的黨產取得作為「我們不能因為在那個時候,它的程序合法,現在就必須接受這個違反程序正義的作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國民黨以黨產轉投資,或其不動產由買賣取得時,應由國民黨負舉證責任、提出買賣證據,支持李俊俋委員提案將黨產處理的舉證責任置於國民黨的設計。「有一些是國民黨拿這個錢又去轉投資,或是它的不動產是買賣來的,那就要求國民黨必須舉出買賣的證據,它要負舉證責任,所以在李俊俋委員的提案中,處理黨產的舉證責任必須在國民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若糾結於「不當黨產」的文字,國民黨都能說明來源而得出沒有不當黨產,關鍵應是該來源是否本就應取得「今天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如果糾結在不當黨產的文字遊戲裡面,結果就如即將接任國民黨黨主席的朱立倫先生所說的「到最後可能國民黨沒有不當黨產」,因為它都可以說明它的來源,但是這個來源是它應該取得的嗎?」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國民黨在朱主席接任後主動把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財產全數捐出,威權時代不該擁有而持續至今的財產及其獲益都應捐出「過去利用特權從左手轉給右手、右手轉給左手的黨產,就社會的認知,在威權時代不該擁有卻持續到現在的財產及其獲益,應該都要捐出來。」

發言紀錄

  1.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國民黨黨產問題,我們之前也討論過,國民黨黨產來源五花八門,有政府接收日產直接轉帳的,有交換的,有買賣的,也有無償撥用的,什麼樣都有,這裡面包括過去美軍援助台灣的廣播儀器,後來就變成國民黨的黨產。

  2. 所謂不當取得之黨產,也就是過去在威權時代,它的過程可能沒有不合法,可能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因為是政府撥用給你或捐贈給你,所以政府和國民黨打官司,常常打不贏,原因即在於此,因為它的程序做完了。在威權時代,政府就是國民黨,從我的右手送給我的左手,在現代是不可能發生,可是在那個時候發生了。我們不能因為在那個時候,它的程序合法,現在就必須接受這個違反程序正義的作為。

  3. 其實國民黨黨產的處理,應分成幾個部分來要求國民黨,像國民黨接收的日產,就轉帳給國民黨,比如中影、中廣的土地,就算國民黨賣掉了,賣掉所得到的錢,也不應該是它的,像這一類的都很明確。有一些是國民黨拿這個錢又去轉投資,或是它的不動產是買賣來的,那就要求國民黨必須舉出買賣的證據,它要負舉證責任,所以在李俊俋委員的提案中,處理黨產的舉證責任必須在國民黨。今天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如果糾結在不當黨產的文字遊戲裡面,結果就如即將接任國民黨黨主席的朱立倫先生所說的「到最後可能國民黨沒有不當黨產」,因為它都可以說明它的來源,但是這個來源是它應該取得的嗎?國民黨的代理主席吳敦義先生說「國民黨沒有不當黨產」,這就是國民黨的標準答案,所以即使即將接任國民黨黨主席的朱立倫先生去年12月在他的臉書上說「如果國民黨有不當黨產,應該全部歸還國家」,但很有可能最後國民黨的結論是

    「我們沒有不當黨產」。如果我們依行政院版本通過政黨法,在通過之前,國民黨的黨產沒有賣掉的就去信託,請問國民黨現在黨產有沒有信託?

  4.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5.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6. 段委員宜康

    中投和欣裕台有信託,對不對?

  7. 陳部長威仁

    是。

  8. 段委員宜康

    去年年底公布中投和欣裕台信託的淨值是233億,你們知道國民黨黨產信託是怎麼一回事嗎?政黨是民政司管的嗎?在人團司成立之前是你們管,成立之後呢?

  9.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說明。

  10. 黃司長麗馨

    主席、各位委員。政治團體是民政司。

  11. 段委員宜康

    你知道國民黨所謂的黨產信託是怎麼一回事嗎?

  12. 黃司長麗馨

    我們有些資訊也是……

  13. 段委員宜康

    你們是看報紙來的?

  14. 黃司長麗馨

    對。

  15. 段委員宜康

    你看報紙如果有不懂的,要問陳部長。陳部長,請問國民黨的黨產信託是怎麼一回事?

  16. 陳部長威仁

    我也不是……

  17. 段委員宜康

    你不知道?國民黨的信託是找到信託人,信託人就到中投和欣裕台當董事、董事長,所以他們信託都是找自己人。我舉個例子,林祖嘉現在已經不是國民黨的信託人,但是他擔任中央投資公司和欣裕台的董事時,同時也是國民黨智庫經濟組的召集人,所以國民黨把黨營事業信託給智庫的幹部,信託有成,林祖嘉現在成了陸委會特任副主委。部長不認識他嗎?你未免太離譜了吧!這樣聽起來,陳部長對國民黨的參與有限,你是不是國民黨黨員?

  18. 陳部長威仁

    我是黨員,但是真的參與有限。

  19. 段委員宜康

    現在國民黨是第19屆中央委員會,你是不是第18屆的中常委?

  20. 陳部長威仁

    是,因為擔任秘書長的關係。

  21. 段委員宜康

    你是指定中常委?

  22. 陳部長威仁

    對。

  23. 段委員宜康

    你畢竟擔任過國民黨的中常委,卻告訴我們說你對國民黨不了解、參與有限。你不但是國民黨的中常委,而且2013年國民黨要提名去年九合一的候選人,成立了候選人的審議委員會,對不對?

  24. 陳部長威仁

    對,前半段我還是委員。

  25. 段委員宜康

    對,你是國民黨的重要黨職人員,怎麼可以對國民黨的運作不了解呢?國民黨的黨產要信託,找的信託人後來當了國民黨政府的政務官,是特任副主委,和部長一樣是特任官,你不認識他嗎?

  26. 陳部長威仁

    業務比較少來往。

  27. 段委員宜康

    你擔任過行政院秘書長,你知道他為什麼當特任副主委嗎?因為張顯耀辭職了。林祖嘉本來是政務副主委,後來才接了特任副主委,當時新聞鬧得多大,你卻告訴我們說你不知道。今天你是內政部長,不論政黨法有沒有通過,對於政黨的審議、處分、要求,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你身為政務官當然會有你的政治立場,過去你擔任過國民黨的中常委,也參與國民黨的重要運作,包括審議提名剛落幕的九合一選舉的候選人。現在你卻告訴我們說你對國民黨的黨產完全不了解!你應該有參與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如果國民黨的政務官被指定為國民黨的中常委,參與國民黨的重要決策,但是在這段期間居然不了解國民黨是如何處理黨產,表示這個執政黨完全沒有誠意認真回應外界的要求、認真處理它的黨產。

  28. 陳部長威仁

    國民黨如何處理黨產,我當然知道。國民黨有提報,它是自我檢討,認為有一些當年可能便宜行事……

  29. 段委員宜康

    現在你又變成「當然了解」,那我請教你,什麼是國民黨的黨產信託?國民黨對外講說黨產都信託了,可是那個所有權人還是「我」,受益人還是「我」,所以財產還是國民黨的,信託獲利還是回到國民黨。這幾年每年國民黨都有10億到30億不等的信託收益可以自由運用,就好像你說的,黨產就是選舉用的,不管是選舉或是日常開支都是,我這樣講應該算公道吧?

  30. 受國民黨信託、在這個投資公司擔任董事來決定決策和公司經營的信託人,國民黨如果要回應外界的質疑,照理說信託人和國民黨的關係不應該太密切。結果今天國民黨找的信託人都是自己人,起初是智庫成員,後來還擔任政務官。如果這樣叫做回應外界的質疑和要求,國民黨只不過是弄了個信託的殼而已!什麼叫做信託?應該是憑著專業去經營,不要受利益的影響,我不可以左右你的經營方向。結果國民黨找自己人去信託、去當董事。

  31. 陳部長威仁

    院版政黨法草案也規定,信託必須信託給信託業。

  32. 段委員宜康

    我知道,但是我所以不信任院版,就是因為送院版來的這個政黨過去有機會做給大家看卻沒有做,大家感受不到他們在政黨法通過前處理黨產的誠意,我們為何還要容許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政黨財產可以繼續擁有?這已經不是信託的問題了。

  33. 你是國民黨重用的政務官,不論政黨法有沒有在朱主席接任前通過,也不管政黨法未來是如何規範,你能不能向朱主席建議,請他擔任國民黨黨主席之後,主動把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財產全數捐出來?

  34. 陳部長威仁

    不當的財產應該歸還,這個立場不論是內政部或是朱市長都是這樣主張。每一筆受到懷疑的財產都應作說明,如果大家對所謂不當黨產有所爭議,在難以信服的情況下,循司法途徑是一個客觀、公正的態度。

  35. 段委員宜康

    你的態度代表未來朱主席的態度,還是要訴訟嗎?

  36. 陳部長威仁

    我不敢代表他。

  37. 段委員宜康

    我只要求你向朱主席建議,能不能回應社會的要求、能不能落實他自己講的對所謂「不當黨產」這4個字做最嚴格的要求?過去利用特權從左手轉給右手、右手轉給左手的黨產,就社會的認知,在威權時代不該擁有卻持續到現在的財產及其獲益,應該都要捐出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