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池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應透過修正勞基法依照勞動部的建議,於2016年實施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制「我們希望透過修正勞基法能夠依照勞動部的建議,於2016年實施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制」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勞工應迎頭趕上已實施十幾年的公教週休二日,落實週休二日「公教週休二日已經實施十幾年,勞工到現在為止還沒有辦法週休二日,這個部分確實應該要迎頭趕上」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責任制的核備只是聊備一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只是簽收勞資雙方所陳報的公文「其實,這並不是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核,核備只是聊備一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只是簽收勞資雙方所陳報的公文而已。」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自行約定若連口頭約定都算,可能產生弊端,建議修正行政命令,採用勞動契約的方式,使規範更嚴謹以保障勞工。「所謂的「自行約定」,有時候口頭也算約定,這是否會產生諸多的弊端?我們可否修正行政命令,採用勞動契約的方式,相關規範才能更嚴謹以利於勞工。」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修法使核定經過更嚴謹程序,納入勞資雙方及政府學者專家共同決定哪些行業類別或工作者可獲勞動部核定「所以本席建議,未來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可能否修法,改由勞資雙方核定必須經過更嚴謹的程序,俾利勞、資雙方及政府學者專家一體納入,到底哪些行業類別或工作者能夠獲得勞動部的核定?」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針對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現行法令不夠周詳部分,應透過行政命令以更嚴謹方式處理,消除模糊空間「針對現行法令不夠周詳的部分,本席建議透過行政命令採用更嚴謹的方式處理,讓它沒有模糊的空間」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現行雙週84小時工時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太長「如果以現行2週84小時的工時來講,跟世界其他國家來比,真的是工時太長了」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勞基法修正應堅持單週40小時,而非改為雙週80小時「除了週休二日、單週40小時部分希望勞動部一定要堅持」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要求勞動部未來務必加強有關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書面約定的勞動檢查,否則在法律上對勞工非常不利「所以本席希望勞動部未來務必加強勞動檢查,否則,在法律方面對勞工非常不利。」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鴻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部分委員的質詢都著重在勞工權益問題,勞工的權益大家都非常關注。我們可以把勞工關心的勞工權益問題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是薪資問題;第二個是工時問題;第三個是責任制問題。

  2. 薪資問題,現在大家關心的加薪四法還在立法院審議,未來的結果會如何還很難說,因為有各種不同的聲音,不過剛剛多位委員都特別提到勞工願意加班的原因,其實就是低薪的問題,他們希望能夠多賺一些錢。但如果我們只是透過道德呼籲希望資方能夠加薪,確實是非常困難的事,因為勞委會可以掌控的部分,其實只是基本工資的這個部分而已,這是勞委會的權責,而且也能夠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我們瞭解從今年7月1日開始,基本工資要調到20,008元,突破2萬元,但這個部分究竟還是應該要有調整的空間,面對這樣的一個低薪時代,勞動部應該確切的讓勞工薪資有所提升,尤其是在基本工資部分,不知道部長的看法是如何?

  3.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4.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馬總統上任以後,基本工資已經調整了5次,但每次的幅度不一樣,主要是考量到當時的經濟情勢,但是我們在經濟低速的時候,還是做了一些調整,這就表示政府還是透過基本工資調整照顧勞工的生活。台灣104年的GDP預測可能會到3.78%,這是一個預測值,所以還是要到今年的第3季才能確認是不是朝這個方向發展,如果企業真正有利潤的話,我們也希望他可以跟勞工分享。

  5. 林委員鴻池

    謝謝。執政黨政府這幾年來確實連續調了幾次基本工資,不過它的幅度究竟還是可以再提升,我們也希望未來在基本工資部分能夠有所提升,這是針對勞工非常關心的薪資部分。早上很多委員特別提到工時的問題,就我的瞭解,工業總會、商業總會跟經濟部比較傾向2週80小時工時,勞委會則傾向1週40小時工時。如果以現行2週84小時的工時來講,跟世界其他國家來比,真的是工時太長了,到底是要改為1週40小時,還是2週80小時呢?這個部分本席要請教部長,除了臺灣以外,世界上有哪些國家是雙週80小時的?有哪些國家是以雙週計算的?

  6. 陳部長雄文

    現在國際的趨勢都是1週40小時。

  7. 林委員鴻池

    所以台灣是唯一採取雙週84小時的國家,現在是希望調整為雙週80小時。我想時代潮流不斷在進步,大家都非常專注勞工權益的問題,其實也不是為了要討好勞工,因為這是一個身體健康問題,也是一個人權問題,希望在這次勞基法修正裡面,勞動部一定要堅持這一點。公教週休二日已經實施十幾年,勞工到現在為止還沒有辦法週休二日,這個部分確實應該要迎頭趕上,我們以前還可以有各種考量,說公教跟勞工的性質不一樣,所以公教先行,但是先行十幾年了,勞工確實應該要迎頭趕上。部長的看法呢?

  8. 陳部長雄文

    是,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不管是什麼理由,基於保障勞工的基本人權,國際上都是這個趨勢,最起碼每週要給他足夠的休息,讓他能夠健康的在職場上工作。

  9. 林委員鴻池

    好。除了週休二日、單週40小時部分希望勞動部一定要堅持,另外遇到國定假日、例假日如果需要工作,該如何處理?或者對於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要停休的這個部分,勞動部在勞基法修正的時候是朝哪個方向進行?

  10. 陳部長雄文

    如果我們要改成1週40小時的話,現在勞工每年的國定假日有19天,到時候會改成12天跟公務員一樣,但還是會多一個「五一勞動節」,這是專門給勞工的假日,其他部分就都跟公務員一樣的國定假日,這樣大家就齊一了。至於剛剛委員談到在例假日上班的問題,依照現在的規定,勞工實施週休2日,其中1日一定要讓勞工休息,若勞工本人願意在假日工作,另1日休假可以依照雇主的要求,雇主必須給付2倍的薪資。

  11. 林委員鴻池

    換言之,這部分是在薪資上做處理。對不對?

  12. 陳部長雄文

    對。

  13. 林委員鴻池

    勞工可否補休?

  14. 陳部長雄文

    假設發生天災或突發事件導致勞工在休假日必須工作,在10天之內一定要讓勞工補休。

  15. 林委員鴻池

    一般國定假日、例假日勞工有沒有補休規定?

  16.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只有給予勞工加倍薪資的規定。

  17. 林委員鴻池

    這都是涉及勞工權益的問題,我們希望透過修正勞基法能夠依照勞動部的建議,於2016年實施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制,以上是有關於工時的部分。

  18. 另外,有關責任制的規定,現今許多科技業與資訊業的勞工都採用責任制,導致造成勞工過勞的問題,這部分涉及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雖然勞基法已經實施了一段時間,但卻產生一些問題。換言之,根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到底包括哪些產業別?請問部長,現今勞動部核定產業的程序為何,當時你們是如何做出討論?

  19.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答復。

  20. 劉司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依照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從我們指定的是工作者並非行業別的觀念來看,必須將勞資雙方簽署好的契約書報至主管機關核備,如此才能夠實施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謂「責任制」或「監視性之工作」。

  21. 林委員鴻池

    本席就點出一項問題,事實上,資方比較強勢,勞方比較弱勢,勞工在獲得資訊上顯得較為不足,若必須由勞資雙方簽署契約書,那就不利於勞方,所以本席建議,未來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可能否修法,改由勞資雙方核定必須經過更嚴謹的程序,俾利勞、資雙方及政府學者專家一體納入,到底哪些行業類別或工作者能夠獲得勞動部的核定?

  22.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的建議。事實上,我們在這部分已經補強,除了雙方約定之外,還要陳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審核,以確認勞資之間的約定。

  23. 林委員鴻池

    其實,這並不是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核,核備只是聊備一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只是簽收勞資雙方所陳報的公文而已。

  24. 陳部長雄文

    現今我們是採用審核制,而非核備制。

  25. 林委員鴻池

    勞動部於何時修改為審核制?

  26. 陳部長雄文

    因為方才委員誤解科技業的部分,事實上,科技業根本不是我們公告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行業,但是,科技業老闆經常告知員工是責任制,其實這都是違法的行為。

  27. 林委員鴻池

    由此可見,到底責任制是誰說的才算數?

  28. 陳部長雄文

    如果有老闆告知科技業員工屬責任制,依照老闆的說法根本就是違法,不是我們認為的……

  29. 林委員鴻池

    根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往往產生許多的模糊空間。針對現行法令不夠周詳的部分,本席建議透過行政命令採用更嚴謹的方式處理,讓它沒有模糊的空間,這是一項很重要的問題。

  30. 另外,雖然勞基法規定勞資雙方必須簽署契約,但他們不是受到正常勞動工時及休假天數的保障範圍,而是必須另行約定,不過,這必須經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所謂的「自行約定」,有時候口頭也算約定,這是否會產生諸多的弊端?我們可否修正行政命令,採用勞動契約的方式,相關規範才能更嚴謹以利於勞工。

  31. 陳部長雄文

    現今我們已經做過調整,勞資雙方的約定以書面為之;換言之,雖然勞資雙方已經達成協定,但最後仍應以書面呈現,如此我們從事勞動檢查才有依據。

  32. 林委員鴻池

    目前勞動部針對這部分採用勞資雙方書面約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勞方或資方都沒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則是觸犯哪些罰則?

  33. 陳部長雄文

    如果本部人員於勞動檢查時發現,勞資雙方僅為口頭約定,並未申報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代表他們根本沒有完成法定程序,我們直接予以處罰。

  34. 林委員鴻池

    本席之所以詢問此一問題,主要根據法律判例顯示,若勞資雙方未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但是法院仍認為勞資雙方約定已經生效,所以本席希望勞動部未來務必加強勞動檢查,否則,在法律方面對勞工非常不利。

  35. 陳部長雄文

    委員所提及的案例以往確實發生過,後來此案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根據大法官會議第726號令解釋,另行約定未依勞基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屬違法、無效,當初確實有此爭議,不過,我們已經處理了。

  36. 林委員鴻池

    請勞動部確切站在勞工的立場處理,並加強保障勞工的權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鴻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