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要求將柯姓助理研究員的簽呈公文正本公開以示國人,以釐清所謂看不清楚的內容。「簽呈看不看得清楚麻煩你直接把公文正本公開以示國人,讓大家瞭解到底柯姓助理研究員的簽呈如何的不清楚、你如何的看不懂。」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認為業者將合格進口標籤貼在禁止進口的產地標籤上,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的假冒規定,應追究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而非僅依第四條第五項一案一罰,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和第四條第五項的罰則天差地遠,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是一案一罰,可處3萬至300萬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質疑衛福部部長和食藥署署長包庇將福島等問題食品引進臺灣並改貼標籤的廠商。「本席合理強烈質疑今天這些廠商要荼毒台灣人民,衛福部部長和食藥署姜署長,你們就是包庇,你們就是廠商殺人的共同正犯!」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質疑衛福部未立即要求流通在臺灣市面上的問題產品下架,認為法律已授權可以進行預防性下架。「自退運當天算起,為什麼這些流通在台灣市面上的產品你們不立即要求下架?我們修法修這麼多次,法律也有授權你們可以預防性下架」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質疑食藥署對日本輻射食品不合格案件的簽呈自三月四日至三月十九日被退簽五次仍未決行、延攕十五天才積極作為,要求說明理由。「這個內簽在3月4日下午2點簽的第一張被你們退簽,3月10日下午2點35分再度做一些小修正再簽出還是被退簽,16日3點又被退簽,17日9點50分又被退簽,18日5點45分再度被退簽,一直到3月19日還是簽了未決,請問理由何在?」發言紀錄
-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開的記者會應該有人回來向部長通報了,我的內容很清楚,我再強調一次,我希望你可以毫不保留、毫不欺瞞的向委員會甚至向全國媒體說清楚講明白,不要再欺騙了,再欺騙的這些官員我一個都不會放過!為了台灣的食安問題,我們已經沒有辦法再接受任何的欺瞞。3月4日食藥署的柯姓助理研究員調查得非常清楚,他已經依照你們既有的「書審與陳核作業」標準程序,把這些不合格的案件送給科長簽核,科長簽核後再往上簽,簽到你們的主任,照理講主任在進行核決之後,針對這些產品必須有「註銷案內產品輸入許可並要求業者下架回收」的一個內簽,這個內簽在3月4日下午2點簽的第一張被你們退簽,3月10日下午2點35分再度做一些小修正再簽出還是被退簽,16日3點又被退簽,17日9點50分又被退簽,18日5點45分再度被退簽,一直到3月19日還是簽了未決,請問理由何在?這麼重大的民生案件已經調查得非常清楚,在簽呈往上簽的過程中為什麼有辦法退簽這麼多次?而且再度往上簽的內容大同小異,理由何在?請說清楚。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馮主任答復。
- 馮主任潤蘭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是在基隆辦事處發現的,確實在上次我們有說明它是在3月4日開始往上簽,它簽辦的時候是撤銷許可證,撤銷許可證是一個行政處分,因為要撤掉原來已經輸入許可的證明文件,所以我們對於內簽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我們內部的簽呈是由基隆辦事處也就是北區管理中心的第三科來層層往上報,因為綜整科在昆陽辦公室的五科,所以它有會了五科,會了五科以後再到簡技再到主任的桌上,我向各位報告,3月4日當天我確定不知道,因為內文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們簡技曾詢問了一下這個案情是如何。剛才委員說的柯姓研究助理在16日當天從基隆辦事處調到昆陽來辦事,他在下午的時候進來昆陽辦公室辦公,我們細細詢問以後才知道這件事情的內容。其實在這當中我們的簡技也有要求他把盛裕以往進口的情形整理出來,我們在17日和18日有做一個內部討論,在18日就決定要請保七協助我們去偵辦,所以才在19日行動。
- 劉委員建國
我讓你用足夠時間答復,這是未來你到地檢署應該再重複一次的內容,我會把這一段copy起來,我跟你講得很清楚,你的答復也應該更清楚一點,3月4日給你簽,你說你沒有看清楚還是內容不清楚。3月10日他再簽,你到3月16日才看得清楚,你必須到17日、18日才開始坐下來檢討。19日他再度簽出去,你還是沒有決行,你們就對外宣稱已經會同保七總隊和地方政府積極在做稽查動作,那就奇怪了啊!4日、10日、16日、17日、18日你們都不積極作為是因為4日的簽呈看不清楚,簽呈看不看得清楚麻煩你直接把公文正本公開以示國人,讓大家瞭解到底柯姓助理研究員的簽呈如何的不清楚、你如何的看不懂。
再來,你想要承擔一些事情,我就讓你承擔多一點,你有沒有想過這是什麼樣的案件?這個案件只有你知道而已嗎?只有你有能力、有責任去做決行動作嗎?你剛才說3月4日這個簽呈看不清楚,這是涉及日本輻射食品的重大民生案件,在整個過程中,長官和下屬在同樣的單位,難道不能積極的立即召開你們內部的會議馬上做決定嗎?要足足經過15天之後你們才可以積極作為嗎?這是你擔得起的嗎?主任?
- 馮主任潤蘭
向委員報告……
- 劉委員建國
我不和你講廢話,我不希望你在委員會再有所欺瞞。
- 馮主任潤蘭
我沒有欺瞞。
- 劉委員建國
不止這些資料,我現在講的這些簽呈的時間點應該沒有錯吧!
- 馮主任潤蘭
我們看到的時間,您……
- 劉委員建國
這個時間有沒有錯?你可以指正沒關係。
- 馮主任潤蘭
我不知道您的時間點,不過從14點02分、14點35分到11點23分來看,因為它有分鐘,我想這應該是我們內部的電子公文。
- 劉委員建國
你是一個主管,我講的這些時間為什麼你還不清楚?如果我有說錯你可以指正,簽呈簽到你的時候是幾點幾分,包含日期應該都沒有錯吧!你還沒有辦法確認,那就代表你怠忽職守!
- 馮主任潤蘭
我只是要說明這個14點02分有講到分鐘,所以應該是我們的公文系統出來的。
- 劉委員建國
好,沒關係,那日期對嗎?
- 馮主任潤蘭
這個日期應該沒有錯,可是不表示所有的公文……
- 劉委員建國
好,謝謝。
- 馮主任潤蘭
我在3月4日沒有看到這個公文。
- 劉委員建國
請你把公文公告以示國人,看到底是什麼內容讓你看不清楚,而且你剛才特別強調這個必須做行政處罰所以要相當嚴謹,既然相當嚴謹,你可以拖了15天、簽呈退了5次,到最後的19日你還是沒有決行。部長和署長,你們要對我說、對委員會說還是要對全國人民說,這樣的簽呈你們毫不知情?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答復。
- 姜署長郁美
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會做內部檢討,瞭解這個過程。
- 劉委員建國
我的問題很清楚,從3月4日一直到3月19日,這個簽呈在往上簽的過程中,你知不知情?
- 姜署長郁美
我剛才已經說明過了……
- 劉委員建國
知不知情一句話就好了。
- 姜署長郁美
我要回去瞭解,因為每天的公文量還滿多的。
- 劉委員建國
你不敢答,沒關係。部長,你知不知情?
- 主席
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 蔣部長丙煌
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看到這種公文。
- 劉委員建國
所以你不知情?底下的人有沒有往上通報,直接用電話向你報告這件事情是有問題的?
- 蔣部長丙煌
我在3月19日知道這件事情。
- 劉委員建國
好,你在3月19日之前完全不知情,對不對?我就把你們這一段全部記錄下來,看到時候你們怎麼講,我希望你們不要成為中華民國最短命的部長和最短命的署長,如果你們針對食安問題敢公然在委員會和媒體記者面前說謊的話,你們會非常對不起國人。最後一點,業者將福島這些食品引進台灣,把合格進口的標籤貼在不合格進口的標籤上面,這到底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幾條?請說清楚。
- 馮主任潤蘭
他違反了我們現在標示的部分,另外還違反了100年3月25日公告5縣市不能夠進口的規定。
- 劉委員建國
第幾條?你講清楚。
- 馮主任潤蘭
第二十二條。
- 劉委員建國
違反第二十二條?
- 馮主任潤蘭
標示不實,還有一個申報不實,我們正在一條一條的條列出來這些進口商……
- 劉委員建國
合格的標籤貼在我們禁止進口的產地標籤上面,貼在上面這個叫什麼?違反食安法第幾條?
- 馮主任潤蘭
違反第二十二條的標示不實。另外,我們有一個申報的查驗書,他申報的時候應該遵守台灣在100年3月25日公告5縣市不得進口的規定,如果他沒有如實申報,我們可以用申報不實來處分。
- 劉委員建國
這些食品原本就不可以進口,我們已經公告得很清楚,對不對?
- 馮主任潤蘭
是。
- 劉委員建國
我們當時應該引用第四條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來做「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然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這是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不對?這些物品我們已經公告它不得進口到台灣,業者把可以進口的合格標籤貼在不合格標籤上面,你說違反第二十二條,這不是一個假冒的行為嗎?
- 馮主任潤蘭
是,所以這個部分……
- 劉委員建國
假冒的行為不是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嗎?
- 馮主任潤蘭
是,因為這個部分我們移請檢調和司法單位在做進一步的偵訊。
- 劉委員建國
你們移請了嗎?
- 馮主任潤蘭
我們有移請保七在偵查當中。
- 劉委員建國
主席,再給我30秒,不好意思。
- 主席
好。
- 劉委員建國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和第四條第五項的罰則天差地遠,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是一案一罰,可處3萬至300萬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們本該在這個簽呈的過程中就有積極的作為,結果到了3月27日才由新北地檢署以涉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罪,兵分14路去搜索11家公司,檢調單位介入的時間點會不會太晚了?
- 姜署長郁美
我們在19日已經會同保七去檢查搜索,是否涉及到刑法,我們整個案子已經移給保七,但是行政罰一定要罰,所以各地方衛生局對行政罰的部分也同時在調查。
- 劉委員建國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就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款「攙偽或假冒」規定得很清楚,你還要辯就對了?而且這要罰款8,000萬元以下,不是你剛開始對外宣稱違反第四條第五項一罪一罰的3萬至300萬,這件事情不只是重大的民生案件,還牽涉到刑案,你們吞得進去?
- 姜署長郁美
3萬至300萬是行政罰,行政罰的部分我們一定要處分,至於刑法的部分已經移給……
- 劉委員建國
不好意思,本席不想再聽你講了,因為你那天竟然敢欺騙我,你說你們查到那個產品退運,其實是業者自行退運,自退運當天算起,為什麼這些流通在台灣市面上的產品你們不立即要求下架?我們修法修這麼多次,法律也有授權你們可以預防性下架,況且你們的簽呈在3月4日就簽得這麼清楚了,你敢對我說你不清楚,你還要回去查,你就慢慢查吧!
康主任,在你當署長任內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嗎?一個簽呈可以簽了6次退了5次,然後最後一次還懸而不決嗎?在你任內有發生過這樣重大的食安案件,有過這樣的作為嗎?
- 主席
請行政院食安辦公室康主任答復。
- 康主任照洲
主席、各位委員。所有的案子我並不是完全記得,不過我記得應該沒有這樣的案子。
- 劉委員建國
好。第二個問題再請教你,福島這些食品把合格的標籤貼在不合格標籤上面,是不是已經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
- 康主任照洲
如果依照委員所述,應該是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
- 劉委員建國
謝謝,主任請回。部長和署長在衛環委員會從頭到尾都沒有講過他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從頭到尾就是這樣拖延,本席合理強烈質疑今天這些廠商要荼毒台灣人民,衛福部部長和食藥署姜署長,你們就是包庇,你們就是廠商殺人的共同正犯!你們會遭受到報應,會遭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劉建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