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和第四條第五項的罰則天差地遠,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是一案一罰,可處3萬至300萬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為業者將合格進口標籤貼在禁止進口的產地標籤上,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的假冒規定,應追究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而非僅依第四條第五項一案一罰,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
劉建國・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前後對話足以支持該違法認定與罰則對比,歸類符合標示改標處罰範圍,僅修正錯別字。
- 原始版本認為業者將合格標籤貼在禁止進口產地標籤上面的假冒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攡偽或假冒規定,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八千萬元以下罰鑰,而非僅以第四條第五項一罪一罰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鑰。
- AI 審核・發布認為業者將合格進口標籤貼在禁止進口的產地標籤上,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的假冒規定,應追究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而非僅依第四條第五項一案一罰,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理由:原句及前後質疑支持追究假冒的刑事責任,但所引用原句未提及八千萬元罰款,且原句為「一案一罰」,主張另有錯字,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