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廢除或限縮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職權,不容少數人以技術理由杯葛民權之行使「且應廢除或限縮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職權,不容少數人以技術理由杯葛民權之行使。」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我國公投法通過門檻為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權人參與投票且同意票過半數是全世界最嚴,已經造成公投難以施行,將未投票者一律視為反對加上再提出時間限制使公投法形同具文「我國公投法通過門檻為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權人參與投票,且同意票過半數為通過,其門檻為全世界最嚴,已經造成公投難以施行,從我國歷次全國性公投結果可看出,即使與大選合併舉行,投票率亦難超過50%,且本法在立法上將未投票者一律視為反對,加以公投法第三十三條之再提出時間限制,兩者交互作用下,使得公投法形同具文。」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滿二十歲有投票權應為底線,法律給予更為寬鬆的投票權年齡限制應無違憲問題,不應以憲法制定之初的時空環境、教育與智識水準作為限制人民行使參政權的理由「憲法雖規定人民滿二十歲有投票權,但投票權係人民權利之行使,憲法之規定應為底線,若法律給予人民權利行使年齡限制更為寬鬆之規定,應無違憲問題。」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我國公投法提案及連署門檻過高,妨礙人民行使參政權,主張應參考各國立法例降低公民投票之提案及連署門檻「應參考各國之立法例,降低我國公民投票之提案及連署門檻」發言紀錄
- 陳委員怡潔書面意見
一、我國公投法提案及連署門檻過高,似有妨礙人民行使參政權之疑義,然而行政院之理由僅為擔心「門檻過低造成提案過易而生恣意與浮濫」之問題,充其量不過是行政機關為行政便利找藉口,而妨害人民憲法權力之行使,當今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多有公民投票之制度,應參考各國之立法例,降低我國公民投票之提案及連署門檻,且應廢除或限縮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職權,不容少數人以技術理由杯葛民權之行使。
二、我國公投法通過門檻為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權人參與投票,且同意票過半數為通過,其門檻為全世界最嚴,已經造成公投難以施行,從我國歷次全國性公投結果可看出,即使與大選合併舉行,投票率亦難超過50%,且本法在立法上將未投票者一律視為反對,加以公投法第三十三條之再提出時間限制,兩者交互作用下,使得公投法形同具文。即使行政院以少數人不能決定多數人意願、民主原則為藉口,但是制度執行上卻相反,依照我國選舉投票率多為七到八成為例,反對公投者只要號召二成之民眾拒投,即使贊成者高達49%,公投案一樣被否決,如此一來,究竟誰為多數、誰為少數呢?行政部門之說法實有矛盾之處。
三、憲法雖規定人民滿二十歲有投票權,但投票權係人民權利之行使,憲法之規定應為底線,若法律給予人民權利行使年齡限制更為寬鬆之規定,應無違憲問題。再者,憲法制定之初時空環境、人民教育、智識水準與今天相差甚遠,不可相提並論,更不能以此作為限制人民行使參政權之理由。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怡潔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