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降低公投門檻就要全面降低,全國降地方也要降「如果要降低門檻的話就要全面降,全國降,地方也要降。」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明定修正施行前已開始進行的公民投票提案依修正後規定繼續進行「內容是「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開始進行之公民投票提案,依修正後之規定繼續進行。」」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讓地方性公投與全國性公投脫鉤或適用更低門檻,地方性公投不要受母法拘束,由地方以自治條例自訂門檻「如果你今天可以對大方向做出承諾的話,我們也可以提出修正動議並進一步處理,讓地方性的公投脫鉤或門檻更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既然已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辦公投,第五十二條處罰違反第十三條的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的條款應該刪除「現在前面有規定行政機關有公投,所以本條應該刪除。」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第三十一條應明定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就實現創制案之內容研擬相關法律「應該是「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就實現創制案之內容研擬相關之法律……」」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應降至萬分之一,認為千分之三仍然太高「我的版本是萬分之一,所以我還是希望能夠降到萬分之一」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主張合併選舉時公投與選舉的選舉人名冊應合併編造,以維持投票人的秘密自主「既然其他各級選舉選舉人名冊都是合併編造,我認為既然合併選舉,那麼所有選舉就是應該合併編造,我們還是應該儘量全力維持投票人的秘密自主。」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改採簡單多數,不再要求過半投票權人投票,只要贊成多於反對即通過「所以我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簡單多數的規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第二階段連署門檻為千分之一,公投門檻絕對不能超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至少要比選罷法更低「我還是認為我們的版本絕對不能超過選罷法,所以才會提出萬分之一,第二階段連署門檻是千分之一。」發言紀錄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已經數度聽秘書長提到很多國家都沒有全國性公投,所以我國的全國性公投的門檻不宜太低,但是秘書長每次講到的很多國家都是舉美國跟德國。我已經告訴過你不要再混淆了,難道你都不知道美國跟德國是聯邦制嗎?美國是聯邦,有充分的州自治,所以當然會有比較多地方性公投,德國也是聯邦並施行聯邦憲法。你連這麼一點基本的常識都沒有,每次都舉德國跟美國說沒有全國性公投,你為什麼不舉其他國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說到充分的地方自治,我們現行公投法的門檻一樣拘束到地方性公投,因為地方性公投需要訂定地方公投自治條例時,裡面的門檻都是比照母法─公投法制定的,所以門檻是一路從中央綁到地方,鳥籠是一路從中央綁到地方的。你每次都在這邊混淆是非。剛剛段委員還說他滿樂觀的,大家可以退一步,但是顯然你的思維還是沒有變,所以你才會提出千分之三的數字。請問千分之三算算看會是多少人?上次讓你們回去精算了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連提案都要54,000人。上次我跟您對照過了,如果一個公民要選總統及副總統的話,他的提案及整個程序要怎麼進行;就是去領表再繳保證金,不過我覺得保證金太高了,是排貧條款。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們現在要比的是一個公民連選總統都可以這樣進行,但是相對的我們只是要決定一件事情。一個總統可以任命幾千個位子,反觀一個公民只是要決定一件事情。最荒謬的是上次開放美牛,人民只是要決定能不能吃美國牛肉,卻要9萬人連署才能夠提案,90萬人連署才能夠成案,900萬人投票才能夠有效,真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這個國家決定的事物是那麼的高。我聽你的理由……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反而應該更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總統可以任命幾千個位子,可以決定幾千幾萬項政策,但是人民只決定一件事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顯然你還是搞混了嘛,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總統、你跟我都是公僕,所以我上次才會說惡僕欺主。我認為段委員是用心良苦,提出萬分之三的主張,我的版本是萬分之一,所以我還是希望能夠降到萬分之一,就看行政院堅不堅持千分之三,對此我們是可以討論的。我進一步問你剛剛主席問的,就是你一直說很多國家沒有全國性公投,那你贊不贊成地方性公投跟公投法脫鉤,讓地方自己訂定自治條例,讓他們自己定門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那你們回去精算了沒有?我現在就是問一個原則─全國性公投跟地方性公投脫鉤,看你同不同意。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地方性公投不要受母法拘束,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要讓他們制定地方自治條例,我們尊重地方議會嘛,你一直講各國都是地方公投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們要讓地方民主及公投民主可以發展。讓地方制定門檻,你覺得這個大方向可不可以採納?我是依照你的邏輯推論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假如你不認為該由地方制定的話,你認為地方性公投的門檻可以是多少?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你又推拖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你又推拖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這是你自己講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全國性公投跟地方性公投不同,你要不就全國一致採萬分之一,要不就是用段委員剛剛講的萬分之三,但是地方性公投則更低或脫鉤。這2個選擇你可不可以考慮?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沒關係啊,你們去算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你們去算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如果你今天可以對大方向做出承諾的話,我們也可以提出修正動議並進一步處理,讓地方性的公投脫鉤或門檻更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不要說適度調整,這樣既模糊又曖昧。今天就是要審查這一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既然數度講全國性公投跟地方性公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不贊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這裡是國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行政院是如此的強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本委員會決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行政院講的內容自我矛盾,因為你們一直強調全國性公投跟地方性公投不同,那你們就回去進一步算出地方性公投的門檻。如果你們可以算出比較低的門檻或是脫鉤的話,我可以接受,並討論全國性公投是否用萬分之三。千分之三還是太高了,五十幾萬人還是非常高的,這樣會讓人民曠日廢時,讓人民永遠背負鳥籠公投的宿命,讓人民無法藉由直接民主作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我剛剛有保留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因為吳委員的談話就讓我很想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本來希望不要耽誤大家的時間,儘快進入議案的處理,但是,我實在有必要再次澄清,大家請注意,我們現在討論的只是提案門檻,提案完還要連署,所以,目前臺灣的公民要提案進入公投必須是兩階段連署,現在有人講得好像說提案只要有5萬人就要來公投、會天下大亂、逾越代議士的職權云云,拜託委員好好地把法案看一看再來討論。我在質詢時說過,沒有一個國家是兩階段連署,我們是非常嚴格的,現在若依照原來的千分之五,要有9萬人才可以,降到千分之三的話要五萬多人,這只是提案而已,剛才莊瑞雄委員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必須過五關、還要再連署,依照你的千分之五,公投法原來是千分之五提案、百分之五連署成案子,如果依照行政院的立場,是否改成千分之三提案、百分之三連署成案,所以到時候連署成案就要五十幾萬,所以,各位注意,這是五萬多與五十幾萬的門檻,所以不要混為一談!不要講得好像提案了就要進行公投了一樣,此其一。我們是兩個門檻要一起討論,所以,再回到今天問題的本質,鳥籠公投法要兩階段連署,還要經公審會審查,因為經公審會審查就會有政治力介入,因此,國民黨執政後,沒有一個提案通得過公審會的審查,這是第三關。第四關,還要有一半的人去投票。第五關,還要絕對多數,這無異過五關斬五將,用這樣的關卡箝制民權,我們現在才在談第一關,第一關的門檻就要這麼高的話,後面還得了?回到問題的本質,社會才會有共識認為公投法要下修,所以,各位國民黨委員不要忘了,朱立倫主席也說公投法要下修,連朱立倫主席都說公投法要下修了,今天委員還把公投法視為洪水猛獸。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既然贊成下修,就不要把它講成洪水猛獸,好像……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好像改了之後,直接民主、代議體制就消滅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請尊重發言,不要在底下干擾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現在也不問秘書長了,但有一個具體建議,現在大家以為萬分之一是所謂的喊價,不是,我剛才講過了,這是兩階段連署,所以,我一直在比較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依照該法,提案不用連署,領表即可;第二階段,領表之後去連署,門檻是1.5%,即25萬人。一個公民要選總統,他只要連署25萬人,就可以參選、被投票。我們今天討論的基準就從選罷法來看,1.5%是第二階段,假設第二階段是1.5%,我們不應該超過這個門檻,所以,我建議,公投的門檻至少要比選罷法更低,因為選總統只需要這樣的門檻,如果依照現在行政院所謂的千分之三一直到百分之三,換言之,這個比選總統還要困難。國家的主人─人民要決定一件事就比選總統還困難,這樣合理嗎?選罷法這樣的門檻都不會造成天下大亂啊!如果依照剛才委員所講的選罷法這樣的門檻會造成天下大亂,那我們不是已經選過這麼多次的總統了嗎?這樣的論述非常耳熟能詳,過去要開放總統直接民選時,也說會天下大亂,也說總統直選是洪水猛獸,包括現任總統都這麼說,但我們的民主轉型就是這樣走過來的,就是把這個權利還給人民,直接民權。我還是認為我們的版本絕對不能超過選罷法,所以才會提出萬分之一,第二階段連署門檻是千分之一。我再補充最後一點理由,如果門檻太高、連署人數動輒就要五萬、二十幾萬,這樣的公投門檻就是圖利大黨。因為只有大黨動員其黨員下去連署才有可能快速成案。而對於較小的政黨、公民團體、一個公民,幾乎是非常、非常地困難。所以,今天在此審查,大家不能為了圖利自己的政黨來設定門檻,我們必須把門檻降到大黨、小黨公民團體都可以平等地來行使公民權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太離譜了,大的不降降小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這樣的配套,真的太離譜了,大的不降,降小的,這跟朱立倫對外宣示的公投法,門檻要下降差太遠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這個太離譜了吧!最重要的就是第三十條規定的那個需要一半人去投票的門檻,上次我質詢時講得非常清楚,奧妙就在那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關鍵就在5成的人去投票,陳文茜當年就講得很清楚,奧妙在總統投票率都不到8成,就算投票率有8成,只要有3成的人反對,他就輸掉了,這樣5成對5成,因為一定有2成的人沒有去投票,奧妙就在這裡。為什麼要過半的人去投票?就是要幹掉所有的公投案,所以儘管你前面再怎麼提案,再怎麼連署,後面都沒辦法了,這是當年立法者自己講的,很誠實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李委員提到第十七條的省思,這個值得社會討論,我認為不同政黨可以再另外討論第十七條中總統的公投權。其實,這也可以做跨國比較,但我要還原當年立法的真相,陳文茜於2005年接受專訪,他自己在回顧時講得非常清楚,不用擔心公投,他寫的時候就是要讓鳥籠公投什麼都不能投,什麼都過不了。當時連宋很擔心,他說不用怕,公投一定會垮,那些公投都是假的,為什麼說都是假的?因為要全體公民數的一半去投票,但投票率最高不會超過8成,所以只要掌握3成的人反對,他就輸掉了,雖然5成對3成,可是至少有2成的人沒有去投票,在此情況下,只要有3成的人反對,就可以推翻整個公投,這就是為什麼到目前為止,我國公投沒有一個成案。當年的立法者自己很清楚,回顧背後的動機是這樣,這個動機是他自己講的,並告訴連宋不用擔心,也告訴中國不用擔心。今天人民覺醒了,因為投那麼多次以後發現原來真相在這裡,所以我們今天才要坐在這邊修公投法,朱立倫主席才說公投門檻要下降,但今天還是有人堅持用這樣的門檻,然後繼續欺騙人民,我覺得真的是我們國會的恥辱。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剛剛講要過五關,所以我剛剛特別點名,要大家不要混淆,重點是人民要公投,就要過五關斬五將,所以我們公投法多麼鳥籠,要過五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國民黨有沒有主張?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這些東西都是開放的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贊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用萬分之一來表決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他們不願意,我們就回到萬分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我建議不要修正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對不起,第二十四條有修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分別編造跟合併編造……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時名冊有分別編造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可是我們去投票的時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所有各項選舉放在一起,是只有居住日期不一樣分別,還是每一項選舉都分開編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其他各級選舉如果合併選舉的時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所以秘書長都講錯了,你每一次都講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們大家都有投過票。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們都是看一個名字,然後領幾種票,對不對?秘書長,你不要誤導,我們每個人都有投過票。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秘書長,我們都投過票,你還不相信,你當我18歲嗎?秘書長,不要不死心啦!我現在要講的才是重點。秘書長,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好,謝謝。我特別講這個就是因為04年曾經有政黨動員反公投,那時名冊是分別編造,有人領公投票,有人不領公投票,入門以後一邊是選舉,一邊是公投,結果名冊留下來就造成有領公投票和沒有領公投票非常清楚的情況,所以我曾經接獲一些陳情,有人因此在社區裡被點名作記號,因為2004年綠的主張公投,藍的反公投,所以有領公投票的就被點名說是綠色的,有人過去被買票,之後從此就沒被買票,當然沒被買票是好事,但是這就違反秘密投票之原則,所以這件事情很重要。
既然其他各級選舉選舉人名冊都是合併編造,我認為既然合併選舉,那麼所有選舉就是應該合併編造,我們還是應該儘量全力維持投票人的秘密自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所以我剛剛講兩階段留下來的後遺症就是這樣,對於要去投票的人就會在心裡造成一些不同的效應,因為要不要領公投票都會被鄰居看見,所以我認為不應該製造太多困擾,就是一致化、簡單化處理,既然其他選舉可以,公投和合併選舉應該也可以合併編造,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主席,第十一條已經是改成中選會了,早上我們本來要表決,後來沒有表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對啊!直接改。因為我們第十一條其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因為前面第十一條已經過了嘛!改成中選會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改中央主管機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比照全國性公投,早上秘書長說還要再提地方性公投的部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要降低門檻的話就要全面降,全國降,地方也要降。全國的部分,早上討論到的提案門檻是萬分之一,照理來說,這邊也要比照辦理,甚至有鑑於秘書長早上提到的精神說,地方的提案門檻其實可以降得更低。不過,各地的人口數也的確不一樣,所以依比例定出來的人數,恐怕會出現懸殊的落差。
- 陳唐山委員的這個版本是刪除第二十七條,其目的是尊重地方自治的精神,因為對於地方公投提案的連署人數,地方都會定出自治條例,所以這部分其實可以考慮讓地方議會來定,畢竟各地方的人口數不同。我們可以有兩種作法
其一是由我們決定出一個門檻,全國與地方的公投一律適用,其二是讓全國與地方的公投脫鉤,這裡就尊重地方自治條例,讓地方自己去處理,我覺得這也是尊重地方公投民主的選擇。這兩種方案都可以考慮,只是我覺得原本把地方公投提案門檻定在千分之五真的是太高了,這個不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刪除這條,不在這裡定而留給地方定,並不是創舉。在民國94年,也就是2005年的時候,當時的政院版就有刪除這一條,草擬這一條的精神是,地方公投就讓地方自治條例去定,公投法不要將這部分綁死,讓地方自己根據當地的人口數來定。至於公投法這邊所宣示的則是全國性的門檻,如果這個門檻下降了,地方在定的時候自然就不會定出一個過高的門檻,這是當時的精神。只是由於屆期不續審的關係,政院版就被撤回了,所以本來最早的行政院版本就是這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條條文就是鳥籠公投法的萬惡之淵藪,規定要過半的投票權人投票。本席上午已說過,過半投票會造成反公投或不投票等於投反對票,所以我建議採用本席的版本,採行簡單多數。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聽到簡單多數就很害怕,你還說萬萬不得。我請教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同意門檻的設計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不要亂回答,主席,這樣的秘書長,我們陪他審法案有意義嗎?這樣的秘書長及格嗎?你有沒有投過總統副總統的票呢?你在這裡連一般人民的常識都失掉了,為了捍衛你的立場,難道連常識都失掉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還是你害怕我的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我說台語,你聽得懂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當選門檻是怎麼設計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那有什麼好害怕的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當一個人想要當總統,他要取得人民付託權力時,這時就說簡單多數即可,也不管會有多少人出來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你聽我講完,不過有多少人出來投都沒有限制門檻,只要比對方多一票就能當選總統。當要取得人民託付權力時,就說可以簡單多數,現在要透過公投將作主的權力還給人民時,卻說簡單多數不可以,因為會天下大亂,你這樣對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秘書長,我告訴你,這就是你心裡面潛在的威權陰影在作祟。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害怕人民作主,視人民作主為洪水猛獸,跟當年反對總統直選的心態一樣,所以在這裡我要請你放下過去的心態,否則你這樣一路陪我們審公投法根本不具任何意義,坦白說,最簡單的設計就是簡單多數制,很多國家也都採行簡單多數的制度,你一直說也有一些國家都設立高門檻,我告訴你,這些國家相對會有配套,譬如有些設立高門檻的國家竟然採取不投票即給予處罰或罰款的措施,現在回過頭來討論,秘書長剛才提到如果很少人出來投票時該怎麼辦?我覺得你這個考慮,不啻是輕忽我們人民的公民意識,台灣總統選舉的投票率,比起周邊國家都算是相當高的,我們人民對於決定國家命運的選舉事項是非常有責任感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你講錯了!這個問題我已質詢過你幾次了,請秘書長不要在這唬弄我們了,剛才我已經一再重提這個問題,當年陳文茜就講總統投票率即使只有八成,還是有二成的人沒有投票,所以當有三成的人反對,再加上二成沒有投票的人,公投就不會過,換言之,儘管門檻再怎麼高,如果有一半以上的有效門檻,就是投票人一定要有一半,就會讓公投不過,所以我們提出簡單多數制就是不需要有投票人一半的限制,然後只要贊成多於反對就算通過,難道今天還需要我來幫秘書長上何謂「簡單多數」的課程嗎?我覺得你根本是裝不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所以我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簡單多數的規定,我們認為,沒有道理要取得人民授權的時候就採行簡單多數,沒有道理當權力要還給人民的時候就不敢採行簡單多數,用層層的門檻來給予限制,我們認為,公投法真正的精神就是保障人民直接民權,這個條文就是最關鍵的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這個歷史性的時刻,請大家決定採簡單多數!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贊成段委員的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我們的版本都是刪除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五十二條原來要處罰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主要是因為本來的法是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辦公投,所以本條是一個懲罰的條款。現在前面有規定行政機關有公投,所以本條應該刪除。
我要借用今天這個歷史性的一刻特別表示,在本條沒有刪除之前,唯一適用的案例就是江宜樺前院長,因為他在行政院開記者會說要提起核四公投,當時的法是行政機關不能辦公投的,照理他當時是要依這條,如果當時核四公投真的辦了,依照本條,所有費用要予以追償。我要在這邊留下發言紀錄。今天本條應該把它刪除,以後依照今天的修訂,行政機關是可以辦公投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增訂一項修正動議,就是第五十五條之一。因為對連署的提案和成案門檻,我們都有新的規定,現在有些提案還在進行中,所以本席提案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內容是「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開始進行之公民投票提案,依修正後之規定繼續進行。」,目的是讓它可以繼續進行,這在法律上稱為「從新適用」,這樣才不會影響已在進行中這些提案者的權益。至於條次應該放在最後,雖然還沒有到,不過本席先做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應放在倒數第二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倒數第二條比較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如果已經進行了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已經開始連署的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可以把建議修正文字再唸一遍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只要還沒有進行的部分就可以適用新的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這個會有問題,一年後定之,那他們要幾年後才訂定不知道啊!如果規定「一年後定之」,那可能二年、三年、四年才訂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委員唐山等所提修正條文很簡單,就是「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大家雖然累了,但是最後不能放鬆!剛才邱委員文彥提到的是「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定之」,是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麗君
立法例是這樣的,如果要有一年的緩衝期,通常是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實施」,但不能規定「一年後定之」,如果一年後定之,那是二年還是三年,這個很tricky。有的是「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之」,日出大概就是本法自公布日實施或是公布後多久實施,體例是這樣,我建議「本法自公布日實施」,因…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鄭麗君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鄭麗君
立法例是這樣的,如果要有一年的緩衝期,通常是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實施」,但不能規定「一年後定之」,如果一年後定之,那是二年還是三年,這個很tricky。有的是「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之」,日出大概就是本法自公布日實施或是公布後多久實施,體例是這樣,我建議「本法自公布日實施」,因為鳥籠公投法已經箝制太久了,沒有辦法再等了!
- 鄭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委員文彥提到濕地保育法的規定是「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是指行政院在一年內決定該法什麼時候要施行,如果行政院訂定在二年後施行或三年後施行,這樣還得了,我們不僅空白支票開給行政機關,還讓它可以考慮一年再決定要在什麼時候施行,邱委員,我們雖然累了,但頭腦還是有持續在運作,這樣不行啦!很簡單,沒有爭議的就是陳唐山委員的版本,公布日就實施。
- 鄭麗君
(在席位上)比照行政機關,中央可以辦理,地方也可以辦理。
- 鄭麗君
(在席位上)不行,他必須向議會負責。
- 鄭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一條是照原條文的精神,不過,「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這樣是否不夠精確?應該是「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就實現創制案之內容研擬相關之法律……」,即「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就實現創制案之內容研擬相關之法律……」,如果大家認為這部分不需要修正的話,那就不修正。
- 鄭麗君
(在席位上)第五十五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麗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