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支持在各界認為國民黨現有財產有疑義的前提下,將其全面捐助公益,或返還國家或地方。「假設各界認為國民黨現有的財產有疑義,我贊成全面捐助公益,或是返還給相關國有財產或地方,我非常歡迎,也非常支持」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贊成以法制化方式處理黨產,但認為應將所有相關政黨納入規範,而非僅針對國民黨。「要處理黨產,把它法制化,我非常的贊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為達成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的立法目的,應把所有接受政府補助的各政黨、所有相關政黨都納入規範,而不應只針對76年7月15日前成立的政黨或只有國民黨「那就要把所有接受政府補助的各政黨都納為規範的對象,才能確保達成這樣的立法目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附隨組織的定義不清楚,建議擴增到相關黨政人士利用政府補助款所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基金,將歷年接受政府補助及過去黨政人事所成立的基金會納為規範對象「因為是接受政府的補助,所以我也贊成這些附隨的組織必須包括歷年來接受政府補助的這些補助款,以及過去的黨政人事所成立的基金會,我覺得也應該把它納為規範的對象。」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草案第四條規定93年3月10日以後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若經過第二層、第三層交易後才無效,買賣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難以處理,會衍生更多糾紛、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有實務與執行上的困難「不是執行面的問題,因為假設訂出來的法律是不可行,到時候會衍生更多糾紛,讓整個市場的交易秩序沒辦法維持,所以我的問題就是像這種類似的狀況,以後的執行會碰到很多困難,如果已經第二次、第三次交易之後無效,自始無效,這之後的買賣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怎麼去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接受政府補助的基金會應有義務讓臺灣民眾充分清楚補助款如何使用「既然它接受政府的補助,這些錢到底怎麼用?應該有義務讓臺灣的民眾充分清楚」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要討論黨產相關問題,本席有一個前提,假設各界認為國民黨現有的財產有疑義,我贊成全面捐助公益,或是返還給相關國有財產或地方,我非常歡迎,也非常支持,這是第一個前提。

  2. 第二個前提,依照民進黨版本第一條規定,立法目的主要是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本席也贊成這樣的立法目的。但是,既然要達到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和健全民主政治,第一條的規範對象是76年7月15日前成立的政黨,請教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郭專門委員,國外有類似的立法例嗎?

  3. 主席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郭專門委員說明。

  4. 郭專門委員全慶

    主席、各位委員。坦白說,我並不清楚國外有沒有這樣的立法例。

  5. 曾委員銘宗

    請司法院邱廳長說明。

  6. 主席

    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7. 邱廳長瑞祥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不清楚國外是否有相關的立法例。

  8. 曾委員銘宗

    請教部長,國外有沒有類似的立法例?

  9.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10.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我也不清楚,不過就一般來講,法律的適用應該是平等普遍的原則。

  11. 曾委員銘宗

    沒有錯,尤其它的立法目的是希望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為了要符合立法目的,況且好不容易要立法來規範政黨的不當黨產,那就要把所有接受政府補助的各政黨都納為規範的對象,才能確保達成這樣的立法目的。

  12. 另外,第三條是規定本條例用詞,把規範的對象擴張到附隨組織,只是對於附隨組織的定義並不清楚,本席建議擴增到相關黨政人士利用政府補助款所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基金。因為是接受政府的補助,所以我也贊成這些附隨的組織必須包括歷年來接受政府補助的這些補助款,以及過去的黨政人事所成立的基金會,我覺得也應該把它納為規範的對象。另外,第四條規定「93年3月10日以後,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本席要請教郭專門委員,權利無效之後,後續要怎麼處理?

  13. 郭專門委員全慶

    所謂無效,就民法上來講,它是當然確定自始的無效,也就是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行為是無效的,不管是債的所有權移轉還是物權的所有權登記都是無效的。

  14. 曾委員銘宗

    沒有錯,我知道自始無效,但是假設只有第一層的交易,可能自始無效,看要如何返還或是恢復原狀,但假設經過兩層或三層的交易之後,後續要怎麼處理?

  15. 郭專門委員全慶

    這是屬於執行面,而且案子是要看整個交易的實質狀況,才可以判斷。

  16. 曾委員銘宗

    不是執行面的問題,因為假設訂出來的法律是不可行,到時候會衍生更多糾紛,讓整個市場的交易秩序沒辦法維持,所以我的問題就是像這種類似的狀況,以後的執行會碰到很多困難,如果已經第二次、第三次交易之後無效,自始無效,這之後的買賣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怎麼去處理?

  17. 郭專門委員全慶

    這個部分確實會有交易安全或交易保障的問題存在。

  18. 曾委員銘宗

    所以我舉這個例子,就像這個規定提到93年3月10日以後,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假設第一層無效,還可以返還或恢復原狀,但是第二層、第三層之後怎麼處理?其實這條例裡面還有很多實務上、執行上有困難的問題。所以,本席再次表達我的看法,要處理黨產,把它法制化,我非常的贊成,國民黨有爭議的或者是來路不明的所有財產全部捐掉,我也非常贊同,但是在法制化的過程當中,應該要把所有相關政黨都納進去規範,不然另立一個法,只有針對國民黨,其他的政黨認為自己沒有不當黨產,這是自己講的啊!既然說沒有不當黨產,就把它納進來規範,那也不需要太多的作為。部長的看法如何?

  19. 陳部長威仁

    我認為立一個法是要普遍適用,剛才我也說過,政黨財產應該要公開、透明,要取之有道,不當的黨產應該做處理,這個態度是對所有的政黨,我們希望做這樣的要求。

  20. 曾委員銘宗

    假設其他的政黨認為自己沒有不當黨產,現在可能沒有,未來可能有,試問怎麼知道未來一定沒有?所以我的意思是,既然其他政黨認為沒有,那就納進來受這個法律的規範,接受各界的檢視,其實我覺得應該要把其他政黨納進來規範。我也再次強調,尤其是基金會的部分,我強力建議,既然它接受政府的補助,這些錢到底怎麼用?應該有義務讓臺灣的民眾充分清楚,謝謝大家。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