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華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南投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未來若要規範黨產處理,應將政黨的權利救濟等相關規定釐清得更清楚。「但是,包括政黨的權利救濟等相關規定都沒有規定得很清楚,如果未來要規範這個部分,希望行政部門要做更清楚的釐清,可以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有爭議的黨產應經由監察院進行檢視,不論作為公益或歸給政府都願意談,但不能只針對國民黨進行清算。「國民黨今天願意接受社會的檢驗,也願意把所有大家認為有爭議的部分,經由監察院這個公部門,讓大家進行檢視,不論是將黨產作為公益,還是歸給政府,我們都願意來談,但是不能只針對國民黨進行清算,這是我們的立場。」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每一個政黨、特別是有接受政府資源補助的政黨,都要公開接受檢驗,不應只針對國民黨。「大家可以共同討論出如何讓每一個政黨,特別是每一個有接受政府資源補助的政黨,都要公開接受檢驗,所以應該不是只針對國民黨而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反對民進黨版本將立法前取得、扣除黨費和競選捐贈經費之外的黨產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並由政黨舉證合法,認為此舉不符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會影響人民對法律的信任,且不應因人或因特定政黨立法。「就民進黨的版本,在立法前所取得的黨產,扣除黨費和競選捐贈經費之外,一定都推定為不當黨產,必須由政黨舉證合法,否則將財產轉置特定基金或是國有。事實上,這和部長所提法治國家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太符合,我覺得不能影響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同時我們不能因人或是因特定的政黨來立法,立法本來就是站在比較公平的原則之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政黨法已獲朝野共識且包含黨產處理規定,不太適合再訂定處理不當黨產的特別法,並質疑此舉是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清算。「尤其政黨法也獲得朝野的共識,政黨法裡面當然包括黨產處理的相關規定,我認為不太適合再訂定一個特別法,用轉型正義的大帽子來行清算之實。」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未來所有拿到政府相關補助的政黨都要接受立法院檢視並提列相關報表,任何由政黨的錢所挹注的基金會也要一併接受檢驗。「本席建議,未來所有政黨只要有拿到政府的相關補助,全部要接受立法院的檢視,並且要提列所有相關的報表,包括任何由政黨的錢所挹注的基金會,也要一併接受檢驗,這才符合民眾的期待。」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若將過去國民黨黨產都認定為不當,是否還應追討已完成合法行政程序、由善意第三人合法買下的財產。「這部分已經完成所有合法程序,當事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大家認定過去國民黨的黨產都是不當,那麼對已經合法完成行政程序的部分還是應該追討嗎?」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淑華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國民黨要談的是何謂「不當黨產」,在此我們還是要重申,國民黨早就沒有國營事業,也沒有任何企業投資,同時我們也希望能在這次討論的版本中,大家可以共同討論出如何讓每一個政黨,特別是每一個有接受政府資源補助的政黨,都要公開接受檢驗,所以應該不是只針對國民黨而已。但是,今天特別邀請國民黨的秘書長列席,讓我們覺得特別具有針對性。同時,我也要提醒民進黨的朋友,民進黨不是沒有任何資產,在你們的每一個派系中,每個派系都有各自的基金會在運作,大家為什麼不能公開而公平的接受檢驗呢?國民黨今天願意接受社會的檢驗,也願意把所有大家認為有爭議的部分,經由監察院這個公部門,讓大家進行檢視,不論是將黨產作為公益,還是歸給政府,我們都願意來談,但是不能只針對國民黨進行清算,這是我們的立場。

  2.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3.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黨產的部分,已有超過七成的民意認為應該要有所處理了。國民黨的黨產據說最多超過千億元以上,而且在人民的認知裡,也確實只有國民黨有黨產的問題。當然,如果還有任何問題的話,在實質的審查過程中都可以提出來討論,所以本席建議應儘速進入實質審查,不要再用會議詢問拖延時間了。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陳部長威仁

    是。謝謝委員。

  6.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7. 許委員淑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此要提醒很多民進黨的朋友,你們的主席說「謙卑、謙卑、再謙卑」,不要老是沾沾自喜拿著國民黨大敗來嘲笑我們不知反省,政黨都輪替過,這是常態,我認為還是不要太驕傲,老是數落國民黨。國民黨是百年老店,對於我們黨齡只有一、二十年的人而言,甚至是對很多黨員而言,其實我們並不在乎黨產如何處理,我們關心的是國民黨如何再重整腳步、重新站起來。有關黨產的問題,本席要再次提醒,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針對國民黨的黨產已經做過一次處理了,我們認為該捐的就捐,該還給國家的就還給國家,我們願意接受大家共同來談到底怎麼樣叫作「不當」。不過,對於今天再次提出不當黨產,請問何謂「不當黨產」,再提不當黨產是為哪樁?到底不當黨產是誰說了算?是誰認定的?剛才部長特別提到,不當的黨產還是要由司法單位進行,本席想請部長再具體說明一點,不當黨產是誰說了算?是如何認定不當?

  8.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9.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說對於財產爭議一事,現在有公正的機構,就是司法單位,我剛才講,如果大家對於財產的當與不當有爭議,循現行體制處理,這也是具有公信的第三者,這樣的程序會比由行政機關處理來得減少爭議,我們提供給大院作參考。

  10. 許委員淑華

    就算是主管機關,要怎麼樣認定財產有爭議?你的程序和標準如何?

  11. 陳部長威仁

    民進黨版本都是要由行政院來設,不是由內政部設,我剛才提的是,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因為受限於調查權和其他的權力,是否能夠發揮調查的功能,我們是持保留的態度。當然還要強調,對於財產的取得,政黨要有高的標準,如果是不當的財產,應該要適度處理。

  12. 許委員淑華

    但是,包括政黨的權利救濟等相關規定都沒有規定得很清楚,如果未來要規範這個部分,希望行政部門要做更清楚的釐清,可以嗎?

  13. 陳部長威仁

    國民黨的版本是監察院,不過,監察院認為在職權上是否行有餘力去處理這樣事情,又假如雙方認定有差距時,要如何循救濟程序去做處理,我覺得要訂定法律的話,就要有比較周延的考慮。

  14. 許委員淑華

    就民進黨的版本,在立法前所取得的黨產,扣除黨費和競選捐贈經費之外,一定都推定為不當黨產,必須由政黨舉證合法,否則將財產轉置特定基金或是國有。事實上,這和部長所提法治國家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太符合,我覺得不能影響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同時我們不能因人或是因特定的政黨來立法,立法本來就是站在比較公平的原則之下。請教部長,如果黨產已經屬於私人的資產,可以追討嗎?在仁愛路跟信義路的舊國民黨中央黨部,目前是長榮集團的海事博物館,對於合法買下黨產的善意第三人,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15. 陳部長威仁

    這部分不是內政部主管,依我個人看,立一個法通常是要解決問題,但是如果因為立一個法而會衍生損害第三者權益之時,則在立法條文裡面要特別慎重。至於用一種推定是不是不合法,這是否符合一般無罪推定的原則,是由控訴的一方舉證,或是要求當事人舉證,這也有討論的空間。

  16. 許委員淑華

    這部分已經完成所有合法程序,當事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大家認定過去國民黨的黨產都是不當,那麼對已經合法完成行政程序的部分還是應該追討嗎?

  17. 陳部長威仁

    這要看法律如何規定,我剛才講過,如果已經完成第三者承受的問題,諸如追討要用什麼方式追討、會不會影響第三人權利?這應該在法裡面做周延的考量

  18. 許委員淑華

    事實上,對於國民黨黨產的問題,我們還是願意公開討論,尤其政黨法也獲得朝野的共識,政黨法裡面當然包括黨產處理的相關規定,我認為不太適合再訂定一個特別法,用轉型正義的大帽子來行清算之實。本席建議,未來所有政黨只要有拿到政府的相關補助,全部要接受立法院的檢視,並且要提列所有相關的報表,包括任何由政黨的錢所挹注的基金會,也要一併接受檢驗,這才符合民眾的期待。

  19. 總之,我們支持合法規範政黨黨產,因為政黨的公平競爭是廉能政治的一環,但我還是認為條文跟內容都不應該有針對性和政治性,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淑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