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此次修法應朝鬆綁罷免的方向進行「希望今天的這個修改能夠朝「鬆綁罷免」這個方向去做,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罷免連署須逐張填寫紙本的做法,認為有違臺灣科技立國的方向「現在全部都在講所謂的無紙化、電子化,但是我們現在的罷免,不僅必須要一張、一張地填寫紙本。這樣的做法是否有點違反我們臺灣所謂科技立國的這個方向?」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罷免案的提案人數、連署人數及投票門檻均過高「除了法律上所規定的,提案人數的門檻高,連署人數的門檻高以外,連投票的時候門檻也高。」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要求中選會比照臺北市以屬言論自由層次為由不予處罰的做法作出解釋,不要讓過去因法條禁止罷免宣傳而可能受罰的人奔波於途「但是,上次因為法條規定不能作宣傳,所以這些人因為違法可能會受到處罰,這個部分趙天麟委員也曾質詢過,台北市就以「屬言論自由的層次」為由,不予處罰。中選會是否也可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不要讓這些人奔波於途?」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今天已經有很多位委員都提到罷免的問題。我們也知道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在以往我們的罷免辦法是非常嚴苛的,所以。人民幾乎都忘了自己還有一個罷免權存在。民主政治中的參政權,大家想到的大概就只有一個選舉權。所以大家都覺得罷免是不可能的事情,也都忘了「罷免權」的存在;至於創制、複決,更是免談了。盧梭就曾經對代議政治有所批評,他說,人民只有在選舉的時候才有自由,選後,人民就變成了奴隸,任憑當選的議員、國會議員等等為所欲為。所以,罷免其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當選者違背了人民的意志時,人民還有一個制衡的力量,就是罷免權,但是我們把罷免設定了高門檻。剛才主委說過,這個高門檻是在八十三年的時候,為了所謂的核四立委擔心被罷免,所以把罷免門檻提得那麼高。國民黨最喜歡尊崇的就是國父孫中山先生,孫中山先生自己也講:「彼具國家機關者,其始藉人民之選舉,以獲此資格。其繼者,悍然違反人民之意志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奈何。」,所以才要特別仿照瑞士設了一個罷免權限。我們選舉的目的就是要選出賢能的人,可是如果發現選錯了,我們還可以依法去罷免他。所以,罷免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因為罷免是屬於破壞性質的,大家好不容易選出來的人,結果卻動不動就被罷免掉,這對社會的動盪是會有影響的,所以它還是要審慎為之。但是它的審慎不能違反那個比例而設太高的門檻。這就讓我們想起去年所謂的「割闌尾事件」,因為「割闌尾事件」的發生,大家才發現原來我們的罷免是如此的高門檻。除了法律上所規定的,提案人數的門檻高,連署人數的門檻高以外,連投票的時候門檻也高。另外,中選會又設下各種關卡,包括連署書的格式。對不對?這件事我們以前曾經質詢過,你們規定一張裡面一定要有7個人連署。也就是7個人寫成一張,而且還必須要在那格子裡面填寫。為了資訊不公開、個人資訊的保密,問你們說:「我一張只寫一個人,可不可以」?你們中選會還說:「不行,不能一個人寫一張」。歷經爭執以後,當然中選會後來說:「好。你們要一人寫一張是可以的」。現在全部都在講所謂的無紙化、電子化,但是我們現在的罷免,不僅必須要一張、一張地填寫紙本。這樣的做法是否有點違反我們臺灣所謂科技立國的這個方向?請問兩位,在這次的修法有沒有可能把這個部分一併解決?

  2. 主席

    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3.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先澄清一下,剛剛你說,連署書這部分我們用技術性的方式去妨礙連署,我想,這與事實不符。連署書雖然有7格,但早在那之前,不論他們填的是一格、兩格、三格或七格,我們就已經全部都收了。

  4. 尤委員美女

    可能有些地方的執行不一致吧?

  5. 劉主任委員義周

    應該不會。因為最後送到中央來的連署書,我們都完全承認它的適法性。

  6. 剛剛委員提到是否有比較適當的電子連署方式,這是我們正在研究的一個方式。我早上也特別提到連署這個部分,如果內政部這邊可以實施國民身分證電子化的時候,我們也已經跟內政部掛了號,希望在這個設計的過程中,容許我們有一個考慮的空間。所以這個部分我們確實也是贊成的。

  7. 尤委員美女

    他們各自還是可以保密嘛!可以加密啊!

  8. 劉主任委員義周

    當然。我覺得如果是整個電子化,身分證是當事人拿的,就像自然人憑證,它們的使用是一樣的。因為是當事人自己的東西,他一定會妥善保存。我覺得我們就不會擔心個資的問題。而且因為他是個別在行動,所以我們覺得這可能是比較可以順利執行的。

  9. 尤委員美女

    我們認為,選舉固然重要,但罷免也很重要;因為它其實是一個制衡的機制。不過,因為現在很多地方週六還在上班,有沒有可能讓不方便在週六投票的人,可以在週日投票?這個有沒有可能列入考慮?這個部分應該是屬於行政命令,法條好像有規定。

  10. 劉主任委員義周

    關於週六或週日投票,大家的意見確實是不一致。以前委員就不斷提出這個問題,自從勞基法改成週六也放假的時候,我們當然也特別去請教勞動部,事實上勞工不見得都是在週六或週日放假,因為其實按規定是七天當中讓他們選兩天放假,至於是哪兩天,不一定。

  11. 尤委員美女

    如果這樣,是否可以延長他們投票的時間?譬如說,上班前或下班後。我們的投票日算國定假日嗎?

  12. 劉主任委員義周

    算。

  13. 尤委員美女

    所以,投票日當天他們如果去上班的話,就是加班?

  14. 劉主任委員義周

    對。

  15. 尤委員美女

    如果他們的公司要加班,他們可不可以在上班之前或下班之後去投票?

  16. 劉主任委員義周

    他可以請假去投票。因為在勞基法裡面其實有這樣的要求,就是請假去投票是他的權利。

  17. 尤委員美女

    既然是他的基本的權利,他就不應該是用請假的方式去投票嘛!

  18. 劉主任委員義周

    因為是放假日。

  19. 尤委員美女

    是放假日,但是要加班。所以,雇主不可以要求員工一定要在那個時間去加班。他可以先去投票,然後再去加班。也就是說,他不需要是被扣薪的情況下去做。

  20. 劉主任委員義周

    對。如果有類似情形,雇主會被勞動部處罰;每年都有這類的case。

  21. 尤委員美女

    另外,因為這次你們說罷免不能宣傳,經過這個修改,現在罷免可否宣傳?

  22.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同意修改。

  23. 尤委員美女

    你們同意可以宣傳了。對不對?但是,上次因為法條規定不能作宣傳,所以這些人因為違法可能會受到處罰,這個部分趙天麟委員也曾質詢過,台北市就以「屬言論自由的層次」為由,不予處罰。中選會是否也可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不要讓這些人奔波於途?

  24. 劉主任委員義周

    因為我們沒有看到實際的狀況,等我們看到實際的公文再研究,好不好?

  25. 尤委員美女

    好。

  26. 劉主任委員義周

    基本上我們還是認為現在的這個規定是不合時宜的。事實上,我已經好幾次表達這樣的意思了。

  27. 尤委員美女

    因為上次他們有人希望你們能提出釋憲,但是你們認為這是很小的事,不需要釋憲。

  28.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不是這樣,是因為我們覺得提出釋憲的理由不足。事實上,我們也沒有說不提,只是說:「你們再思考看看,是不是可以有強化的理由?」

  29. 尤委員美女

    這個是在你們的權限範圍內,事實上,你們可以透過解釋的方式。這是人民的參政權,我想,人民的權利是最高的。所以,你們透過解釋的方式的話,事實上是可以化解這些不必要的訴訟行為的。你們是否可以從善如流,幫他們把這個部分化解掉?

  30. 劉主任委員義周

    拿到案子以後,我們再考慮,好不好?

  31. 尤委員美女

    好。希望今天的這個修改能夠朝「鬆綁罷免」這個方向去做,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

  32. 劉主任委員義周

    針對這部分,我們也有系統的構想。

  33. 尤委員美女

    謝謝。

  34. 劉主任委員義周

    謝謝委員。

  35. 主席

    剛剛有幾位委員要資料,就是新北市與臺北市針對「「割闌尾計畫」宣傳活動的公文,包括新北市和臺北市給中選會的公文、中選會回復的公文以及監察院的函文。是否能夠在我們審法案前趕快送到本委員會來,讓委員參考?公文應該都有吧?請趕快送過來。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高委員金素梅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原民會鍾副主委,你對於民進黨黨團提出來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修正草案」有何看法?其實簡單講起來,這一條的規定是,我們只要有人出缺就可以遞補。然後也沒有提到遞補是從這一屆或是下一屆開始。你認為這個妥當嗎?

  38.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39.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法的部分,原住民立委現在平原、山原各3席,如果1名出缺,未達二分之一無法辦理補選。關於原住民立法委員出缺時,要用什麼方式補選,這是中選會的權責,我們尊重。但是,我們認為,應該要保障原住民的參政權。

  40. 高委員金素梅

    …個充分討論的空間。今天我的臉書已經被我們非常多的族人貼爆了,講白一點,他們都說「這就是某人的條款」,我相信民進黨也不願意被我們原住民的族人貼上這個標籤。要遞補也好,要補選也好,因為其實在這邊表決的話,我相信民進黨一定會通過。但是如果要通過,本席建議不要從這一屆開始,如果從這一屆開始的話,的確是會讓大家有所聯想,非常的粗暴。就是說,民進黨在520還沒到的此時此刻就用這樣粗暴的方式對待原住民,我覺得是不公平的。因為你們用遞補的話,事實上,原住民的幅員這麼遼闊,你們每次都說是用選舉的成本來考量原住民,其實都是用金錢的成本。可是如果用金錢的成本考量,我們還有其他人的參政權呢?他們也有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啊!所以我們認為如果要免得大家在這邊討論,或是為某個人量身訂做,不管今天的表決結果是遞補通過,還是補選通過,我都認為應該要從下一屆開始。不過,本席有用親民黨團的名義送案子上來,也就是第七十三條我們認為應該要用選舉的方式。最後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的缺額補選,從第十屆的立法委員開始適用。如果是用遞補的,我相信從下一屆開始適用,可能就會免於讓原住民地區我們的族人覺得自己的參政權被剝奪了。副主委,你的看法如何?

  41.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我尊重大院的決定。

  42. 高委員金素梅

    你應該表示一下看法。因為你是我們原住民第二大的行政首長,第一大的是主委。你能否代表我們的族人在這邊發表你個人的看法?或者,就你對我們族人的瞭解以及憲法應該賦予每個人都有參政權的權利,來這邊作一些說明,並發表你的看法。

  43.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事實上,原住民的參政權憲法已明定應予保障。至於缺額的部分,到底是用遞補的方式,抑或是用補選的方式,我們還是尊重主管單位的決定。

  44. 高委員金素梅

    你自己認為如何?你如果是代表排灣族的簡東明,排灣族的鄉親會怎麼看這件事?

  45.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我尊重委員的意見。

  46. 高委員金素梅

    排灣族的鄉親會情何以堪。今天民進黨提出這個補選或遞補的方式,我都認為不應該是從這一屆開始。我希望兩黨好好的思考一下,讓一個沒有任何政黨色彩的我,另外我在2012年其實就已經提出這個條文的修正,如果今天民進黨在多數的狀況下,就這樣強暴了原住民這一屆的參政權,本席期期以為不可。我希望召委和在場的民進黨朋友能夠聽進去我的建議,我相信我今天的建議是非常中肯的。我再次強調,我希望是用補選的方式,就因為原住民分布得遼闊,我們更應該讓原住民很多的族人有被選舉的權利、參政的權利。而不是用遞補的方式。以上是我的看法,希望民進黨朋友和召委能夠支持。謝謝。

  47.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謝謝。

  48.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49.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主席

    這部分不用擔心啦!我擔心有人是畫漫畫。

  52. 劉主任委員義周

    畫漫畫而且是彩色……

  53. 尤委員美女

    現在應該都是用電子檔吧!

  54. 主席

    我把雙方的意見稍微拉近一點,他們也有他們的作業,大家表述政見的方式都不一樣,若還要去編排,大家有選舉過應該都知道,這對他們來說會有困難,這在執行上確實有困難,所以綜合雙方的意見,如果你要寫文字,還是有字數限制,如果你不寫文字,那就是與文字同等的面積,你可以用圖像來表達,詳細的辦法則由他們訂定,這樣可不可行?在此跟各位報告我的用意,因為要計算面積,面積一定要用字數去算,比方說,計算出來的文字面積是10乘5,他們再提供這個面積給你們去處理,不管是放QR Code或是畫漫畫等,這樣對他們來講,作業就會比較簡單,如果沒有字數限制,字體有大有小時該如何處理?這個也很困難啊!若是600字,他們也可以在同等面積裡面寫1萬字,所以這個會有一些爭議,面積的計算就會有一些爭議。

  55. 尤委員美女

    現在都是給電子檔,你們在編排時不就是用電子檔去處理嗎?

  56. 主席

    他們可能要公告那個面積是多少,字數大概是多少,這對他們來說很困擾。

  57. 陳委員瑩

    關於字體大小的部分,每位候選人在繳交登記資料時要多一個必須填寫的部分,即你要幾號字,字體應該是固定的,但是你要幾號字可以先寫好、挑好。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主席

    過去會有糾紛就是因為A候選人寫B候選人怎麼樣,就寫在這裡了。

  60. 高委員金素梅

    這個還是需要。

  61. 尤委員美女

    這裡有事前審查或事後經人檢舉,然後再通知修改,如果連這個都拿掉的話,真的會變成無法無天的狀態。

  62. 劉主任委員義周

    如果由我們審查,有一些東西其實不是我們能夠審查到的,就像剛剛主席提到的與事實不符,我們也不知道和事實是否相符,但在當事人講起來卻會認為這是個人言論自由層次的東西,怎麼可以被干涉。

  63. 姚委員文智

    主委,我們修改並沒有動到那裡,和現行制度一樣啊!不會因為他做了,你就沒辦法審查。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高委員金素梅

    那你們從QR Code連進去看就好了嘛!

  66. 陳委員怡潔

    他的意思是他沒有辦法……

  67. 尤委員美女

    你們現在不是有審核嗎?將來也一樣要審核啊!所以不是一樣嗎?

  68. 賴處長錦珖

    文字還有客觀標準,是不是侮辱、是不是毀謗、是不是賄選等等,但是圖像的標準很抽象,那個沒辦法審查啦!

  69. 尤委員美女

    中選會的委員就是要負責討論這個部分,不是嗎?

  70. 賴處長錦珖

    對於文字的認定比較會有一致性,地方選舉不像大家這麼有水準,有些東西會怎麼弄過來都不知道。

  71. 主席

    不會啦!不會有你講的問題,原來第五十五條是說言論不得有下列行為,內亂外患罪、破壞社會秩序或觸犯其他形式的法律規定……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姚委員文智

    那就看你的攻擊有沒有觸法,看看是否有毀謗之虞,就是依照選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你這樣講,那原本第五十五條早就該刪了,你現在不能賭氣,說我現在訂定一個規定,但是你們卻沒有辦法弄,所以第五十五條要刪掉。

  74.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不是賭氣,原來我們在執行的時候,基本上我們採取的作法是低度審查,非常低度,亦即不介入其意見的表達,但是假使是很明顯牴觸的,我們才告訴他。我舉一個例子好了,最近我們通知刪改的只有一個,就是健保免費聯盟,健保免費聯盟說要請大家用暴動來抗拒健保,就是他們要掀起這樣的東西,我們跟他們說這樣不妥,要他們修改,他們不改,所以我們就不刊登,這是我們最近幾年來唯一的case。

  75. 尤委員美女

    其實我們所有的都沒有改,因為現行的規定「第一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裡面也沒有規定政見不能寫什麼,所以還是回到第五十五條,政見內容不能夠違反什麼的相關規定。

  76. 主席

    我想到一個解套方式,如果連結到QR Code,如果連結到的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你們還是要要求他們修改QR Code連結到的內容,這樣應該可以吧?

  77. 尤委員美女

    現在怕的是,QR Code的內容是隨時可以變動的,所以審查時沒問題……

  78. 主席

    如果有人檢舉QR Code的內容違反第五十五條內亂、外患罪、破壞社會秩序以及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散播事情這是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你們就要求他們的內容要……

  79. 劉主任委員義周

    公報已經印出去了。

  80. 主席

    我知道,QR Code連結到相關的內容,你們就要求修改裡面的內容。

  81. 劉主任委員義周

    來不及了!他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82. 尤委員美女

    不然就限制不能用QR Code……

  83. 主席

    好啦!辦法讓你們訂定,沒有問題,好不好?

  84.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自己訂定辦法……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高委員金素梅

    什麼都可以,就是不准QR Code嘛!

  87. 主席

    我再唸一次修正動議的內容: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餘辦法由中選會定之。這個其他的辦法假使要排專案報告,請他們規劃、作業一段時間之後,再來我們委員會報告,好不好?這個做成附帶決議,包括規劃方向等等,假如QR Code真的爭議很大,那就不要QR Code,但是不要QR Code,也不能其他東西都不要,那也不行。所以我們還是折衷今天各位委員的意見,中選會都有聽到,回去還要再想想看,所以我們按照再修正動議通過。另外第三項要配合文字修正的部分,因為第三項有規定文字字數,我們把這個拿掉,第三項修正如下: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就是把「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拿掉,配合修正。

  88. 尤委員美女

    你現在是在講第幾項?

  89. 主席

    第三項。

  90. 尤委員美女

    那剛才修改的是哪一項?

  91. 主席

    第四項。其它不變。

  92. 尤委員美女

    你是用現行法去改,第幾項是指現行法嘛?

  93. 主席

    第四項……

  94. 尤委員美女

    第四項是新增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