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宜津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政黨法應為可長可久之法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則是暫時性處理歷史包袱,主張政黨法第七章附則關於不當黨產取得之處理係在無該條例的情況下才納入規範,若該條例通過即不需規範於政黨法中,應視該條例的處理再做調整。「但是第七章係在無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情況下,才在政黨法中加以規範,若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可以通過,第七章即不需規範於政黨法中。政黨法應為可長可久之法律,而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則是暫時性處理歷史包袱,之後大概就用不上了,所以政黨法中可以不予規範,因此,有關第七章「附則」的部分應視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之處理再做調整,以上說明,謝謝。」

發言紀錄

  1.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人民團體法」將政黨定位為一般人民團體,採消極、低度規範,已無法滿足當前社會之期待及政黨政治的發展需要,為了促進政黨公平合理之競爭機制,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意、民主原則,政黨財務透明公開,以落實民主憲政發展,爰擬具「政黨法」草案,計分七章五十五條。

  2. 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政黨之設立」,第三章為「政黨之組織及活動」,第四章為「政黨之財務」,第五章為「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第六章為「罰則」,第七章因我國民主政治憲政發展的歷史包袱,特別明定關於不當黨產取得之處理,但是第七章係在無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情況下,才在政黨法中加以規範,若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可以通過,第七章即不需規範於政黨法中。政黨法應為可長可久之法律,而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則是暫時性處理歷史包袱,之後大概就用不上了,所以政黨法中可以不予規範,因此,有關第七章「附則」的部分應視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之處理再做調整,以上說明,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葉宜津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