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最有問題的是不受法律規範又不負政治責任的所謂人民團體淪為政黨小金庫,甚至流入私人口袋「所以其實最有問題的,是這些不受法律規範,又不負政治責任的所謂「人民團體」,淪為政黨小金庫的人民團體,甚至通到私人口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縱使將本條例認定為針對國民黨黨產處理的個案立法,亦有前例而非憲法所不許「縱然將本條例認定針對國民黨黨產處理之「個案立法」,亦有前例,非為憲法所不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國民黨版草案將不當黨產爭議交監察院調查並不適當,監察院權責不適當、專業能力不足,且在現行實務運作上能否真正獨立運作仍有疑義「國民黨版所提草案,規定國民黨不當黨產的爭議交監察院調查,但監察院在權責上不適當,在專業能力有所不足之外,在監察院現行實務運作上,是否能真的獨立運作仍有疑義。」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民進黨團第八屆草案第十九條以受禁治產宣告為免除或解除委員職務事由,應因現行實務已不採用而予以調整「民進黨黨團第八屆所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19「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之委員有「受禁治產宣告者」的情形應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但「受禁治產宣告」不被現行實務所採用,因此應予以調整。」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中華民國政府身為不當黨產爭議的當事人及受害人,卻未提出可解決該爭議的法律草案,認為臺灣人民難以接受。「反而是「中華民國」政府這另外一個當事人,而且是受害人,並沒有提出一個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草案,政府覺得台灣人民可以接受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因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故需訂定專法並設置專責機關負責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以嚴格清查程序降低衝擊「由於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原本就有可能違反信賴保護等相關原則,所以就需要訂定專法,設置一個專責機關來負責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處理,藉由嚴格的清查程序來降低信賴保護等原則的衝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相關版本並非針對中國國民黨的個案立法,而是為處理歷史與政治糾結問題以實現轉型正義、鞏固民主及建立公平政黨競爭環境、實現憲法第七條的實質平等,與個案立法禁止原則無關「相關版本並非針對中國國民黨進行個案立法,而是面對與處理歷史與政治糾結的問題,以實現轉型正義、鞏固民主,並建立民主國家公平的政黨競爭環境,實現憲法第七條所要求之實質平等,與「個案立法禁止原則」並無關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除涉及法律、經濟、財稅、地政專業外,也涉及時代背景研究釐清,有引進歷史、政治、軍事等專業人士參與之必要「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除涉及到法律、經濟、財稅、地政等專業之外,另外也涉及當時時代背景的研究和釐清,所以引進歷史、政治、軍事等等專業人士也有其必要。」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相關成員應有人身保障規定,除因身心障礙致執行職務有顯著困難或不能執行及受刑宣告情形外,不得違反其意思免職「因此建議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相關成員,在其身分上應有人身保障的相關規定,如韓國「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國家之特別法」,就明確訂定委員除有因身體上或精神上障礙致執行職務有顯著困難或不可能執行職務情形,及受刑之宣告之情形,不得違反其意思加以免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可參考韓國作法設置專責機關,至於設於總統或行政院可以討論,但一定要確保其專業性及獨立性「因此為了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相關問題,可以參考韓國的作法,設置一個專責機關,在台灣這個專責機關要設置在總統或者行政院可以討論,但一定要確保其專業性及獨立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國民黨不當黨產都是國家財產,政府有責任主動、積極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國民黨這些不當黨產都是國家財產,政府有責任主動、積極的制定法律加以規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必須不被政治力介入干擾,因此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的身分保障具有重要性「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處理除有其專業性之外,也必須不被政治力介入和干擾,因此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的身分保障有其重要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國民黨過去取得的不當黨產究竟有多少、如何清查及返還國家,整個運作都需要一套法律的依據和規範「因此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在現行轉型正義,檢討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的行為的時刻,國民黨過去取得的不當黨產究竟有多少,如何清查及返還國家,整個運作都需要有一套法律的依據和規範。」發言紀錄
- 周委員春米書面意見
一、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進行轉型正義並落實憲政精神
1.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不可否認的是,從1949年5月國民黨政府在台灣開始戒嚴、實施黨禁以來,一直壓抑台灣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的自由,實質上在台灣國民黨就是一黨獨大,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七條的憲政精神。
2.即使台灣在1987年解嚴,國民黨仍然掌握位居台灣的政治中心,因此國民黨一直都有國庫通黨庫的情形。
二、政黨之附隨組織如何定義?有政府認證(監察院調查報告)的黨產或不當黨產,確實有多少?這幾年有無快速去化黨產的現象?
1.實際上除國民黨的不當黨產之外,包括婦聯會、救國團,欣字號天然氣公司,這些算不算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這些附隨組織在國民黨的庇蔭之下,又獲得了多少利益?
2.然則又要如何避免這些附隨組織跟國民黨切割?外觀上,兩者的關係為何?實質上或者是從經驗法則的判斷上,國民黨是否實質控制這些附隨組織的財務、人事及運作?
3.所以其實最有問題的,是這些不受法律規範,又不負政治責任的所謂「人民團體」,淪為政黨小金庫的人民團體,甚至通到私人口袋!
4.實質法治國原則,對於政黨之規範,應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根本價值,以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
- 三、立法之必要性
因為國民黨不當黨產難以計算,所以需要法源予以清查
1.過去在1960年「自由中國」社論「國庫不是國民黨的私囊」一文就指出,國民黨認為「中華民國只是國民黨一黨的私產,因此,國民黨經常把國庫看成黨庫,予取予求;甚至透過政府的權力,運用種種手法,搜刮黨費。這幾十年來國民黨由國庫中掠奪所得,究竟到何種地步?又究竟龐大到何種地步?非但局外人無從了解,即連國民黨當局,恐怕也由於掠奪的時間過久、範圍過廣、方式過多、數字過大,已經無從計算了」。
2.而近年來的調查,包括監察院黃煌雄、張德銘、趙昌平及林秋山四位監察委員在2001年所做的調查報告指出,政府將國民黨以政府名義接收的國有特種房,以轉帳撥用等帳面處理方式移轉給國民黨等等的作法,與法不合,政府本於國家財產權的立場,確實清查該等房屋及基地現況,依法辦理。這些只有針對動產跟不動產,但是國民黨從國家所掠奪的只有這些嗎?
3.另外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為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相關法令完成立法前,能夠處理政黨或其附組織取得或使用之國家資產,訂定有「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2004年3月發布,7月修正第5點),除了動產及不動產之外,還擴大到有價證券以及權利等國家資產。
4.根據上述原則,截至2008年政黨輪替之前,民進黨政府一共清查了中央與地方所有的土地共計835筆、164.03公煩,按20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值達311.05億元,補助款180.55億元,稅捐減免24.99億元,國民黨黨職併公職計算年資之退休金2.94億元,合計519.53億元,還包括152棟房屋(面積、價值不詳)、國民黨營特許事業之獲利以及向公營事庫借款之利息優惠等查證困難的項目。請問就這一部分不當的國民黨黨產,政府收回來的成效如何?
5.又,「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並沒有被政府給廢止,至今仍是一項有效的行政規則,仍然拘束著各級政府機關。自2008年政黨輪替之後,政府是否有繼續加以清查,並且加以追討?
6.因此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在現行轉型正義,檢討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的行為的時刻,國民黨過去取得的不當黨產究竟有多少,如何清查及返還國家,整個運作都需要有一套法律的依據和規範。
四、相關版本並無牴觸「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1.相關版本並非針對中國國民黨進行個案立法,而是面對與處理歷史與政治糾結的問題,以實現轉型正義、鞏固民主,並建立民主國家公平的政黨競爭環境,實現憲法第七條所要求之實質平等,與「個案立法禁止原則」並無關係。
2.縱然將本條例認定針對國民黨黨產處理之「個案立法」,亦有前例,非為憲法所不許。司法院釋字第五二○號解釋理由書亦曾指出,「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又如「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特別條例」,亦屬「個案立法」。
五、遲未提出不當黨產相關追討法律是政府的失職
1.政府並沒有主動繼續清查相關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就是因為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範,來規定政府針對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如何界定?由誰界定?要如何清查?清查之後如何返還?相關第三人的權益如何保障?國民黨這些不當黨產都是國家財產,政府有責任主動、積極的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2.雖然像馬英九、朱立倫等國民黨黨主席所說的話常常跳票,但是國民黨這個當事人曾在第六屆、第七屆立法院提出有「政黨法」草案,而在這一屆(第九屆)提出有「政黨法」、「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來解決國民黨不當黨產的爭議。反而是「中華民國」政府這另外一個當事人,而且是受害人,並沒有提出一個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草案,政府覺得台灣人民可以接受嗎?
六、以專責、專業、獨立機關處理不當黨產
(一)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處理應設置專責機關負責
1.由於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原本就有可能違反信賴保護等相關原則,所以就需要訂定專法,設置一個專責機關來負責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處理,藉由嚴格的清查程序來降低信賴保護等原則的衝擊。
2.以韓國為例,韓國「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國家之特別法」中規定,韓國是在總統底下設置「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進行相關事務的調查與裁定。
3.因此為了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相關問題,可以參考韓國的作法,設置一個專責機關,在台灣這個專責機關要設置在總統或者行政院可以討論,但一定要確保其專業性及獨立性。
(二)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有其專業性的要求
1.因此,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處理,就更需要各方面專業人士的參與,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除涉及到法律、經濟、財稅、地政等專業之外,另外也涉及當時時代背景的研究和釐清,所以引進歷史、政治、軍事等等專業人士也有其必要。這些都不是國民黨所提案,監察院所能處理的。
(三)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有其獨立性的要求
1.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處理除有其專業性之外,也必須不被政治力介入和干擾,因此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的身分保障有其重要性。
2.國民黨版所提草案,規定國民黨不當黨產的爭議交監察院調查,但監察院在權責上不適當,在專業能力有所不足之外,在監察院現行實務運作上,是否能真的獨立運作仍有疑義。
3.最顯著的例子在於,日前發生監察院院長要求限期結案的爭議,顯示監察院院長可能依行政上的程序,來限制監察委員相關權利的行使。台灣人民怎麼能夠相信監察院能夠獨立行使職權?
4.因此建議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相關成員,在其身分上應有人身保障的相關規定,如韓國「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國家之特別法」,就明確訂定委員除有因身體上或精神上障礙致執行職務有顯著困難或不可能執行職務情形,及受刑之宣告之情形,不得違反其意思加以免職。
- 註
民進黨黨團第八屆所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19「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之委員有「受禁治產宣告者」的情形應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但「受禁治產宣告」不被現行實務所採用,因此應予以調整。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春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