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勇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第一條應明定立法目的是為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以把處理不當黨產的核心目的點出來。「「為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第一條把立法目的寫得很清楚的話,我贊成應該這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法案名稱應使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理由是只有「不當」才需要處理,且「不當」在立法例中常見,刑法即是負面規定的例子。「所以我覺得「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這個名稱才是正確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不當黨產不能適用民法短期時效,甚至連十五年長期時效也不能適用、沒有時效問題,如同納稅追訴沒有時效問題,理由是民法時效主要規範私人的私經濟行為,不當黨產則是長期執政下以國家公權力不當取得,適用民法時效是不正義的。「它不但不能適用民法短期的時效,甚至連15年的長期時效都不能夠適用,因為它沒有時效的問題,就像納稅的追訴沒有時效問題一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若委員會處理時有不當之處,仍有救濟之途,可從司法方面取得救濟。「最後,如果你們認為委員會處理時有不當之處,其實還是有救濟之途,因為現在是民主社會,可以從司法方面取得救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可以依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設立專責機關,並明定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限制,且指出520前的法務部也認為可以設立。「所以換句話說,在520之前,連舊政府的法務部都認為這是可以設立的,這一點很清楚,我們這裡只是特別強調不受第五條第三項的限制,就是這樣而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以政治方式處理黨產並帶有政治意涵是正確的,理由是國民黨有太多黨產是自己都承認以政治不法手段取得,若以正式民事手段合法買賣取得則沒有問題。「國民黨就是有太多、太多他們自己都承認是用政治不法手段拿到的,既然這樣的話,還有什麼理由說這個不能用政治去解決,不要有政治意涵在裡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行政院底下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屬於任務型的單位,任務完成其存在目的自然消失,因此不用明定要在多少時間內完成。「只要這個任務完成,它存在的目的自然就消失了,所以就這個部分來說,關於這個任務,當然也不用明定要在多少時間內完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政黨黨產應僅用於維持共同政治理念、維護民主憲政、形成國民意志及推薦候選人參選等政黨運作,經營如中央投資公司等事業並將所得用於選舉、且多屬瓦斯、石油、煤炭等他人不能經營的特權事業,就是違反政黨本質,而政黨本質的定義清楚、沒有太大爭議。「可是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政黨經營事業,例如中央投資公司經營了很多事業,然後又把這些錢拿去做為選舉之用,而且他們經營的事業很多都是特權,這就是違反政黨本質。」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應把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成立者通通規範進去,不應改採往後生效,若認為有問題應以增加文字提修正動議處理,理由是以國發院土地取得為典型例子,當時沒有登記,若不納入會爭論是否屬於國民黨。「所以我們當然要把76年7月15日以前成立的通通都規範進去。」

發言紀錄

  1. 徐委員國勇

    如果是「當」的話,有什麼好處理的?當然是「不當」才要處理嘛!還有,「不當」在立法例中多得很,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裡面,單單一個刑法,刑法所規定的全部都是叫你不要做什麼,本來就是負面規定嘛!有正面表列,也有負面表列,所以我覺得「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這個名稱才是正確的。我剛剛看這邊有一些修正動議被提出來,但我認為還是應該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我再強調,「當」就沒有什麼好處理的,要處理的就是「不當」的,所以顯然「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才是一個正確的法律名稱。

  2.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3. 黃委員國昌

    我說明一下,時代力量之所以把它取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處理條例」的理由是,揭示這個法規它的目的、它的範圍,還有它處理的客體、對象。有關財產所有權屬於的部分,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這個條例本來處理的就是不當取得的財產,如果是正當取得的財產,當然沒有用這個條例來處理的必要。這個法規的名稱,我覺得只是揭示了它的立法目的、要處理的客體的範圍,至於「當」或者是「不當」的評價,那是接下來在條例的內容當中,進一步去認定、處理的問題。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黃委員國昌

    我從學生時代就很尊敬葉老師,不敢插嘴。不過在請部長表達意見以前,我想說明一下,這個法規範的名稱基本上就是在標示它要處理的對象。其次,在法律的用詞當中去標示「不當」,給它一個確切的處理對象,這也不是在這次的立法裡面才有,在2006年時,本院就已經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在法律的用語當中也出現「不當」這樣的字,標示要處理的就是這些不當審判的案件。所以在我們的立法先例當中也有了,它只是標示整個處理的客體、對象而已,至於「當」或「不當」,還是在後面按照整個法規設計的程序進一步來認定。

  6. 主席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7. 徐委員國勇

    剛剛曾委員講到政治性的問題,不過我想問的是,國民黨有多少黨產的取得是用政治手段取得的?它如果是用正式的民事手段,用買賣合法取得的,那都沒有問題嘛!國民黨就是有太多、太多他們自己都承認是用政治不法手段拿到的,既然這樣的話,還有什麼理由說這個不能用政治去解決,不要有政治意涵在裡面。我覺得這個政治意涵在裡面很正確,因為國民黨就是用不當的政治手段取得的,所以我還是很堅持應該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還是要把「不當」放進去。

  8. 曾委員銘宗

    我相信、我贊成、我也認同,國民黨的黨產有一部分過去或許有爭議,但也不是像徐委員講的,每一樣、每一項都是不當手段取得的,聽你這樣講,好像百分之百都是不當取得的,未必啦!至少不需要在名稱上這樣標示它。

  9. 王委員育敏

    我想我們今天是在立法院裡面處理法案,我覺得委員的發言也不需要特別針對某一個政黨,而且是先射箭再畫靶,說這個政黨一定怎樣怎樣,然後這樣污名化。我想我們可以很客觀的討論,今天我們有法學教授在這邊,也是我們的部長,我相信他會做一個很公平、客觀的回應。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主席

    我先跟各位說明議事程序,我們現在在逐條協商,既然是協商就沒有表決。我們就從協商的過程中,尋求最大的共識,請各位充分發言。

  12.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13. 徐委員國勇

    我覺得這個轉型正義必須要把它強調出來,所以我覺得落實轉型正義,把它訂定在第一條,很明白的把為什麼要處理不當黨產的整個核心目的點出來,所以我認為「為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第一條把立法目的寫得很清楚的話,我贊成應該這樣。

  14. 主席

    大家沒有意見嗎?

  15. 曾委員銘宗

    我們希望能定得比較中性一點,我相信民進黨的各位先進提出來的,也是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的財務狀況,我想包括在座的每一位民進黨先進,大家的目的都是這樣。所以我們希望用國民黨的黨版,亦即「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財務狀況,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特制定本條例。」,謝謝。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陳委員超明

    講這個是合理的啊!

  18. 主席

    講這個會被人家笑啦!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19. 徐委員國勇

    老大,不要鬧了啦!這是內政委員會主審,當然是內政部長來就好了,你是老經驗了,不要拖時間啦!唉!

  20. 陳委員超明

    司法一定有……

  21. 徐委員國勇

    不然我們兩個去外面喝茶啦!

  22. 主席

    你們兩個都不乖,只有1個人可以講話,就是取得發言權的人,請保持秩序。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23. 李委員彥秀

    今天部長在現場,由於部長也是法律人出身,教了許多學生,我有幾個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他。第一,有關法律權的行使,事實上,法律權是必須要分立的,請問第二條這樣規定對於法律秩序的破壞到底有沒有影響?我不希望這個法變成一個特例,我們是五權分立,但是這個法有好幾條條文是行政權跨越司法權,我擔心這個法條會變成一個案例,如果我們採這樣的認知,未來立法院所有的立法是不是也可以做同樣的解釋和處理?這個部分能否請部長稍微指導一下?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黃委員昭順

    以前我們在處理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發布一個解釋函,這和我們法律的安定性是有關的,如果每一個特別法都可以排除原來法令的規定,那人民要怎麼相信我們的法律規範?我們怎麼能相信法律定的規矩是一致而我們可以遵循的?這個部分是我們在這次立法的過程中必須要去考慮的。部長,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你有看過嗎?能不能請部長和我們說明一下?

  26. 主席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27. 徐委員國勇

    我簡單講兩句話,第一,連憲法都有特別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就凍結了憲法本文的適用,連憲法都有特別憲法存在,這個部分怎麼可能不能有特別法?

  28. 第二,關於時效的問題,由於國民黨長期執政,不客氣地講,不當黨產當然是你們國民黨最多。在這種狀況之下,適用民法的時效是不正義的,因為民法的時效最主要是在規範私經濟行為,「私」人的「私」;但不當黨產是它用國家的公權力不當取得的,這怎麼可以適用什麼時效呢?我要講的就是這兩句話,我要告訴大家,這就是正義,它不但不能適用民法短期的時效,甚至連15年的長期時效都不能夠適用,因為它沒有時效的問題,就像納稅的追訴沒有時效問題一樣。以上。

  29.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30. 黃委員昭順

    對於剛才徐國勇委員講的話,我要表達抗議。你剛剛是怎麼講的?你剛剛講國民黨長期執政……

  31. 徐委員國勇

    你講你的,我講我的啊!

  32. 黃委員昭順

    你讓我講完。因為你剛才這樣講,我當然有意見,你要尊重我的講法。你說因為國民黨執政的時間比較長,所以不當黨產應該最多,可是民進黨也執政了8年啊!對不對?

  33. 徐委員國勇

    你可以追啊!你可以追。

  34. 黃委員昭順

    我覺得在討論這個條文的時候,這樣講實在不太好,大家必須互相尊重,不可以用這樣子的方式。不然我也可以在這裡質疑,那8年民進黨暗藏了多少錢,不是嗎?

  35. 主席

    大家可以私下討論,但是要小聲一點。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站在本席的立場,本席必須把這些話說出來,這些話如果不說出來,本席真的會受不了。因為本席不明白、不知道為什麼要定這樣的法?沒關係,請你先讓本席說完,本席知道你們會說明,因為本席不是學法律的,本席只是把疑問提出來。本席是代表很多對法律不是那麼熟悉的民眾提出這些問題,為什麼要定一個時間?難道未來不會有不法的事情嗎?這件事是本席的疑惑,是否有人能回答?謝謝。

  38. 主席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39. 徐委員國勇

    本席舉一個例子,例如國發院的土地取得,那時候國民黨有登記嗎?沒有登記,而且那是多久以前的事了。所以如果沒有把76年以前的部分規範進去的話,他們會說我們那時候還沒有成立,不屬於國民黨,這樣到時候不就要和他們爭論半天?而這個就是不當黨產最典型的例子,所以我們當然要把76年7月15日以前成立的通通都規範進去。

  40. 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本席覺得如果你們認為這個部分有問題,應該是再加上其他文字,而不是把它通通取消,改採往後生效,應該不是這樣做吧?你們可以提修正動議,之後大家再來考慮,應該是這樣做才對。

  41. 李委員彥秀

    按照剛才民進黨幹事長吳秉叡委員所說的,如果照他剛才的說法,只有威權時代所取得的黨產才包含在內,不是威權時代取得的就不包含在內,而且如果這個法只有十個政黨可以適用的話,本席覺得可能要進一步思考,因為我們現在有一百多個政黨,我們希望這些都要規範在內。

  42. 因為黨產是不是不當取得,不會因為是不是威權時代而有差異,在平常的時候,其他政黨和附隨組織會不會有不當黨產?這個部分大家可以公平的檢視,所以針對這套法案,本席覺得應該要考慮得更完整。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如果這個委員會在認定的時候,有違反這個條例的規定,甚至有侵害憲法基本權的問題時,在接下來的司法程序當中通通都可以接受審查。

  45. 主席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46. 徐委員國勇

    政黨的黨產應該是用於政黨的運作,所謂的運作只是維持政黨參與所謂的政治共同理念,維護民主憲政,形成國民意志,例如推薦候選人參選,如此而已。可是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政黨經營事業,例如中央投資公司經營了很多事業,然後又把這些錢拿去做為選舉之用,而且他們經營的事業很多都是特權,這就是違反政黨本質。

  47. 國民黨黨團版本的第二條也有寫到這個部分,所以這部分是相當清楚的。最後,如果你們認為委員會處理時有不當之處,其實還是有救濟之途,因為現在是民主社會,可以從司法方面取得救濟。

  48. 所以這裡所謂的政黨本質其實很清楚,例如經營事業,甚至是用特權取得的事業,例如當時的瓦斯、石油等等,都是用特權取得,包括煤炭也是一樣,他們可以做這些生意,但是別人不能做,這就是特權嘛!所以這些都不合乎政黨本質。關於這個部分,不但人民心中都有一把尺;在司法方面,包括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的政治團體,也都可以求得這個本質的意義,所以本席認為這部分沒有太大的爭議,並不會背離人民的認知。以上。

  49.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50. 王委員育敏

    本席再表示一下意見,第一點,我們現在是在討論本條例的用詞,任何法律案裡面的名詞定義都必須是嚴謹的,但是剛剛李彥秀委員提出其實它的意旨是模糊的,這樣就會增加將來執法的困難度或是爭議性。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主席

    剛剛是徐國勇委員先舉手,接下來是林德福委員,然後是吳秉叡委員。

  53.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54. 徐委員國勇

    第一,憲法並沒有規定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外不可以設特別法,有人說憲法好像有這麼說,可是憲法並不能做反對解釋,所以並不是憲法規定有了中央機關的組織法以後,就不可以再設其他的,不可以這樣把憲法做反對解釋。

  55. 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上次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也有問過,那個時候的部長還是羅瑩雪,本席當時就特別問了法務部是不是這樣,法務部說是,他們回答得很清楚。所以換句話說,在520之前,連舊政府的法務部都認為這是可以設立的,這一點很清楚,我們這裡只是特別強調不受第五條第三項的限制,就是這樣而已。

  56. 另外,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來說,這個是條例,條例本來就是普通法的特別法,所以當然可以這麼做,更何況這是一個任務型的單位,至於這個任務要怎麼處理,就要由行政院底下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來處理。至於剛剛提到的,這個單位存在的時間是多長,條例、特別法都有時間性,是屬於任務型的,只要這個任務完成,它存在的目的自然就消失了,所以就這個部分來說,關於這個任務,當然也不用明定要在多少時間內完成。

  57. 關於這幾點,當時本席都質詢過法務部,而且是在羅瑩雪擔任部長的時候,當時法務部次長說得很清楚,就是這樣,所以這個部分並沒有錯。當時委員會就是在質詢有關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部分,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當時的影片,相關內容都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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