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勞動部以兩天都是例假日就完全不能加班的說法恐嚇勞工「可是你們的說法已經有點恐嚇勞工的意思,因為你們說不要兩天都是例假日,否則完全不能加班。」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休息日出來工作為何不能補假,要求可以規定休息日出勤可以補假「部長,休息日出來工作,為什麼不能補假?可不可以規定可以補假?」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為何一定要一個例假日、一個休息日,主張可以修改成像公務員一樣有兩個例假日「就一定要一個例假日、一個休息日?為何不能修改成像公務員是兩個例假日?」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勞動部說明例假出勤限制時,未談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中「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的規定。「我知道,可是你們這裡都不談「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發言紀錄
- 徐委員永明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問的其實就是有關一休一例的問題,部長,發明這個休息日到底是為了什麼?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答復。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係為落實週休二日。
- 徐委員永明
可是勞工朋友都在反彈,你知道網路上都傳說,繼無薪假之後,這個一例一休可以拿諾貝爾獎了。部長,休息日和例假日的差別何在?
- 郭部長芳煜
例假日是不能出來工作、加班的,休息日是可以加班的。
- 徐委員永明
部長,這是你講的喔!
- 郭部長芳煜
我們的定義是這樣子。
- 徐委員永明
你在第2頁也提到這個,我的意思是說你們有必要再恐嚇勞工說:你要兩天例假的話,兩天都不能出來工作喔?部長,這是你們寫的報告!
- 郭部長芳煜
勞基法裡面的定義是這樣子。
- 徐委員永明
報告中寫的是「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縱然雇主願意加倍發給工資,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就好像是絕對不可以工作的。
- 郭部長芳煜
是,除了天災事變以外。
- 徐委員永明
請問,公務員在例假日可否出來工作?
- 郭部長芳煜
可以。
- 徐委員永明
勞動部規定勞工不可以,是根據哪一條?
- 郭部長芳煜
勞基法第三十九條,是不是?
- 徐委員永明
到底是哪一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只是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郭部長芳煜
我請司長來說明。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答復。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六條的確只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九條只提到「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第三十九條中所提到的「休假日工作」是指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及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即國定假日),所以只有這樣的情況,勞工才能工作……
- 徐委員永明
司長,能否跳到第四十條?
- 謝司長倩蒨
第四十條是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徐委員永明
你們報告第2頁提到,未來即使有同事要請假,要協商休例假者出勤代班,也算違法。根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是是這樣嗎?
- 謝司長倩蒨
第四十條是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
- 徐委員永明
這個算不算突發事件?
- 謝司長倩蒨
不算。
- 徐委員永明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也不算?
- 謝司長倩蒨
必須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以,我們對突發事件的定義是相當嚴謹的,不是同事請假就叫做突發事件。
- 徐委員永明
現在媒體上都傳說例假規定非常嚴格,絕對不可能出來工作、不能加班云云。又說休息日對勞工是好的。雖然司長剛才這樣解釋,但依照我對第四十條的理解,「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而且這沒有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喔!然後是「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當勞工在懷疑為什麼不是兩個例假時,你們就說休息日是對勞工好。反觀公務員的例假部分,兩個例假日不是不能出勤,可是你們的說帖裡面……
- 謝司長倩蒨
公務員的例假與勞工的例假定義是不相同的。
- 徐委員永明
我知道。可是你們的說法已經有點恐嚇勞工的意思,因為你們說不要兩天都是例假日,否則完全不能加班。
- 謝司長倩蒨
我們是兼顧到勞工權益與企業的經營……
- 徐委員永明
所以你們才發明一個休息日嘛!也跟勞工說,還是休息日比較好,他可以出來工作。雖然規定很清楚,例假日出來工作領雙倍薪水,且要補休。
- 謝司長倩蒨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例假日才能出來工作。
- 徐委員永明
我知道,可是你們這裡都不談「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 謝司長倩蒨
前提是要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徐委員永明
這個不能修嗎?就一定要一個例假日、一個休息日?為何不能修改成像公務員是兩個例假日?
- 謝司長倩蒨
公務員兩個例假日是可以工作的……
- 郭部長芳煜
照委員這樣定義的話,那兩個例假日就等於是目前的兩個休假日,對勞工而言,二休的話,比一例一休更沒有保障。
- 徐委員永明
如果二休的話,我兩天都來工作,可否有兩天補假?
- 郭部長芳煜
那是另一個……
- 徐委員永明
我休息日出來工作的話,可不可以補假?
- 郭部長芳煜
目前是不行,除了天災……
- 徐委員永明
我例假日出來工作的話,可不可以補假?
- 郭部長芳煜
現在不行,現在例假日就是不能上班。
- 徐委員永明
不是,在你們的那些條件之下,我例假日出來工作的話,可不可以補假?
- 郭部長芳煜
現在不行。
- 謝司長倩蒨
委員關心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徐委員永明
第四十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謝司長倩蒨
我特別說明,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讓勞工在例假日出勤是可以補休假;如果是在休息日,也是一樣……
- 徐委員永明
如果是對勞工好的話,就算我們知道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但為什麼要對勞工說最好是休息日?請問部長,為什麼休息日不能補假?
- 主席
我們下午就已經針對這個議題安排了專案報告,下午可以繼續討論。
- 徐委員永明
部長,休息日出來工作,為什麼不能補假?可不可以規定可以補假?
- 郭部長芳煜
未來可以再考慮修法。
- 徐委員永明
如果……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永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