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二例是否真的能減少勞工工時或防止過勞,反而使勞工必須另找時間做第二份工作,且無法在同一份工作賺取加班費。「所以二例真的可以減少勞工的工時嗎?還是防止過勞?抑或是讓勞工必須另外再找時間做第二份工作?而且他也沒辦法留在同一份工作裡面去賺取那個加班費啊!對不對?」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落實勞動檢查,讓勞工在休息日如果加班能確實領到兩倍以上的加班費。「而且在休假日如果加班,也可以確實領到double以上的加班費。」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贊同這次修法,主張應落實勞動檢查,讓勞工真的有一個例假日可以休息。「本席贊同你們這次的修法,但希望未來可以落實勞動檢查,讓勞工真的有一個例假日可以休息,而且在休假日如果加班,也可以確實領到double以上的加班費。」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要求勞動部在勞動檢查方針裡面補增列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監督檢查的重要項目,以確保原住民勞工能休假返鄉參加祭儀。「因此,本席要求勞動部在勞動檢查方針裡面,補增列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監督檢查的重要項目。」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對於低薪需要加班賺錢的勞工而言,二例只能拿到本薪,不如在休息日加班可拿到近三倍工資,並非他們所要的。「相對的,如果是二例,就只能拿到本薪的1而已。因此,對於低薪需要加班賺錢的勞工來說,這是他們所要的嗎?」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同休息日加班費以價制量的立意良善,但質疑新修正的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方式會造成勞資關係緊張、引發更多勞資爭議與糾紛。「我非常認同也了解你們是希望能夠以價制量,這可說是立意良善,為我們台灣低薪的現象來努力,可是新修正的這個算法,會不會造成勞資關係緊張?會不會引發更多的勞資爭議?」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瑩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感謝勞安所劉所長,因為在這次的原住民部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巡迴展當中,你們所裡的出席率特別好,達到百分之百……

  2.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劉所長說明。

  3. 劉所長佳鈞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答應……

  4. 陳委員瑩

    沒關係,我還沒有請你講話,你接受我的感謝就好。

  5. 另外,發展署及勞保局的表現也不錯。本席再三強調,從現在開始要加強原住民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所以我要感謝這3個單位帶領所有同仁,非常認真的投入這項活動,特別是勞安所,你們有位替代役楊宗憲,出席率百分之百,另外一位陳俊元也不錯;當然,主秘何俊傑也很辛苦,因為所長督導得不錯,所以你們整個勞安所透過這個活動把大家都集合起來,特別是勞保局桃園辦事處有一位莫素琴小姐,我對她印象很深刻,因為她有點行動不便,加上出席的那幾天天氣相當不好,但是她的態度非常和善且充滿熱情。至於發展署,我到現在才知道原來你們署裡有那麼多位優秀的原住民員工,他們都非常活潑。其實在這樣的宣導裡面,針對原住民子弟,應該要好好規劃,因為他們可以扮演很好的橋梁,講族語也可以通啊!希望你們未來能夠朝此方向好好努力,我要在此再次感謝大家。

  6. 以職安署來說,這次在角色扮演上比較不明顯,我跟署長談過,之前你親口告訴我說,貴署洪根強主秘認為展示是不重要的。你忘記了嗎?沒關係,我已習慣你講話常常變來變去,但是我記得很清楚。我想主秘應該提供署長一個正確的方向,就像這次勞安所這樣搭配,所以大家方向正確。有關這部分,前面已有同仁給你們做很好的榜樣,如果後續你們還想參與,我也願意跟你們討論,但我希望不要只是坐在辦公室裡提供意見,一定要實際去走。

  7. 接下來我要請教部長及職安署劉署長,在原住民上次的歲時祭儀裡面,我要感謝勞動部特別發公文通知各個公司老闆,讓原住民的員工在這一天放假,而且這一天也要記得發薪水。原住民的歲時祭儀是民俗節日,屬勞基法的法定假日,所以原住民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這一天可以休假一日,並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若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得向勞動部檢舉,其經查證屬實,雇主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受罰。今年我大概詢問了一下,很多人很高興勞動部發文了,但是執行面仍然不彰,因為很多單位還是沒有按照這個規定,甚至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害得我們原住民勞工無法休假返鄉參加祭儀,這是令人非常傷心的,因此,本席要求勞動部在勞動檢查方針裡面,補增列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監督檢查的重要項目。部長,可以嗎?

  8.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9.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我們明年的施政方針已經公布,但是我們可以再把這點補進去,列為明年實施檢查時的重要方針。

  10. 陳委員瑩

    部長都說OK了,署長也沒問題吧?

  11.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劉署長說明。

  12. 劉署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問題,這個我們提供……

  13. 陳委員瑩

    部長先答應之後,署長可能就不會再變了!

  14. 劉署長傳名

    我沒有變啦!

  15. 陳委員瑩

    好,謝謝。

  16. 部長,現在大家為了週休二日到底要一例還是二例爭論不休,也引起國內非常大的動盪。其實這個問題可以回歸到一個最基礎的面向,那就是整個台灣目前所呈現的低薪現象。請問針對這部分,勞動部現階段有能力解決嗎?

  17. 郭部長芳煜

    這是一個跨部會甚至比較多元的問題,所以單一部會在處理上會比較困難一點;不過,勞動部倒是可以就自己執掌的部分,好比邊際勞工的保障、基本工資的提升及加強職訓等等,讓勞工有更好的競爭力去得到高薪……

  18. 陳委員瑩

    其實低薪問題,不單是一個勞動部就可以解決的……

  19. 郭部長芳煜

    對,涉及好幾個部會,應該是跨部會的事。

  20. 陳委員瑩

    而且也不是短時間可以解決的……

  21. 郭部長芳煜

    是。

  22. 陳委員瑩

    倘若真的要解決,第一步應該是開公司的老闆要有賺錢,如此他才有能力為員工加薪,提高員工薪水。邏輯上是這樣吧?

  23. 郭部長芳煜

    這是原因之一。

  24. 陳委員瑩

    應該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啦!部長,勞基法有沒有規定勞工不能兼職?

  25. 郭部長芳煜

    可以兼職啊!

  26. 陳委員瑩

    那有沒有規定不能兼職?

  27. 郭部長芳煜

    沒有規定。

  28. 陳委員瑩

    眾所周知,台灣的實質薪資所得已經倒退到2000年左右的水平。之前我也看到電視媒體訪問年輕人,他們除了自己的工作以外,都還去兼差,例如從事直銷或是另找一份工作。這就說明勞工薪水不夠,所以大家才會去找第二份工作。所謂二例,就是一週內有兩天絕對不能去上班,方才陳宜民委員也非常關心這個議題,雖說他主張二例,但他又特別提到,二例實施以後,這些想多賺一點加班費的勞工應該要怎麼辦?我想這是充滿矛盾的問題,所以今天我們也就二例來討論一下實施之後的優劣到底在哪裡。

  29. 基本上,法律只能限制一個雇主,所以勞工去找第二份工作,根據新修正的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加權之後,有1.33跟1.66倍的加班費,所以勞工在休息日加班8個小時,可以拿到2.58倍,也就是將近3倍的工資;相對的,如果是二例,就只能拿到本薪的1而已。因此,對於低薪需要加班賺錢的勞工來說,這是他們所要的嗎?

  30. 郭部長芳煜

    對,這樣就很清楚了,亦即如果你另外再找一份工作,結果你只拿到1,而且面對不同的老板反而更累……

  31. 陳委員瑩

    所以二例真的可以減少勞工的工時嗎?還是防止過勞?抑或是讓勞工必須另外再找時間做第二份工作?而且他也沒辦法留在同一份工作裡面去賺取那個加班費啊!對不對?

  32. 郭部長芳煜

    這個說法其實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如果週休二例,我們追求的是讓勞工有更多休息時間,那就不應該讓他必須再找第二份工作,因為這樣只會更累,根本無法達成讓勞工有更多休息時間的目的。因此,在未來條件成熟以後,我們可以達到週休二例,那就是讓勞工好好休息,而不是讓他非去找第二份工作不可。

  33. 陳委員瑩

    再請教部長,假如我們現在是實施二例,舉例來說,A公司星期六、日仍需要勞工上班,因為雇主不能要求自己的勞工上班,所以他必須去找其他公司的勞工或是部分工時的勞工來打工。那對雇主而言,二例若與新修正的勞基法來做比較,它是比較省嗎?還是二例對勞工比較有利?

  34. 郭部長芳煜

    剛才我們分析了,對勞工來講是不利的;對雇主來講,他在休息日或例假那天去找另外一個工人進來,對他的用人成本反倒會造成很大的負擔。

  35. 陳委員瑩

    剛才有委員特別提到,就是有了加班費也領不到。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要回歸到現實面。也就是說,雖然有些老板不守法,但我們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畢竟有些老板還是守法的,而且他給員工的待遇優於勞基法,不但休假日給予整整一天的加班費,甚至對於很多人沒有在放的7天假,他也放了,所以這是優於勞基法的一個處理。

  36. 另外,現在大家一直在說7天假被砍,可是如果跟公務人員比較,大家又說要跟公務人員一樣,所以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請部長還原一下整個脈絡。

  37. 郭部長芳煜

    很多人可能沒有經歷過民國90年那次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的過程,我來現身說法是最適當的,因為我曾經親身參與過那個過程,所以非常清楚的了解,民國90年因為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所以立法院連帶配套把國定假日從原本的19天調整為12天,減少的那7天就是只紀念不放假,當時的共識是說,未來勞工如果也實施週休二日,那麼國定假日也要比照辦理減少7天;但是在尚未落實週休二日之前,暫時先留住這7天。結果我們等了15年,現在已經完成當初的目標,勞工也實施週休二日,所以自然就回到當初那個共識,也就是減少這7天的國定假日。

  38. 陳委員瑩

    也就是說,你們在105年修法,把工時改成單週40小時的新制時,並沒有同步處理這件事,所以現在要趕快補正。整個歷史脈絡大概就是這樣。

  39. 最後,有件事我要提醒部長,對此我個人並無特定答案,但希望你能好好思考。那就是新修正的這個版本規定,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以上到8小時,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到12時,以12小時計。我非常認同也了解你們是希望能夠以價制量,這可說是立意良善,為我們台灣低薪的現象來努力,可是新修正的這個算法,會不會造成勞資關係緊張?會不會引發更多的勞資爭議?你們有沒有模擬過,這樣的算法會造成什麼樣的糾紛?

  40. 郭部長芳煜

    如果法訂得很清楚,勞資雙方也有認知,了解應該要以什麼標準來支付加班費,那就不會有爭議,除非是訂得不清楚,造成雙方認知不同,才會發生爭議,否則應該不至於。

  41. 陳委員瑩

    你們認為只要清楚就OK,但是我們很多時候是不清不楚的,所以本席在解釋這個新修正的條文時,覺得可能會造成糾紛……

  42. 郭部長芳煜

    修正之後,我們一定會有一套縝密的宣導計畫,讓勞資雙方能夠充分了解新法修正之後,到底有多少加班費以及要如何支付等等,相信經過加強宣導,必能減少很多這方面的爭議。

  43. 陳委員瑩

    好。本席贊同你們這次的修法,但希望未來可以落實勞動檢查,讓勞工真的有一個例假日可以休息,而且在休假日如果加班,也可以確實領到double以上的加班費。我想針對這部分,勞動檢查工作將更形重要,所以請你們做好準備,檢查該檢查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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