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於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完成…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新北市第1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即使一例一休通過,未來仍應朝一例一假甚至二例的目標邁進「如果能夠朝一例一假甚至二例的目標邁進,這都是值得我們接下來、未來共同努力的目標」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的施行日期不得超過1年,須在1年內積極準備「在委員會裡面也通過了一個附帶決議,施行日期不得超過1年,也就是在1年的時間當中必須要有積極的準備」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輪班換班間至少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使不確定的適當休息時間概念具體明確化「最少要有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獲得落實」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的設計應做到在公司薪冊上記載,且舉證責任明確交由雇主承擔「最起碼在公司薪冊上記載以及舉證責任非常明確交由雇主來承擔這件事情,我們做到了」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以一例一假作為二例與一例一休衝突的折衷方案,一方面讓雇主對一假保有一些彈性,另一方面在彈性被使用時可以補休「當二例跟一例一休出現嚴重衝突時,我們在委員會裡面提出一例一假這樣的可能性,我在委員會也不斷的說,這有沒有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折衷?一方面讓雇主就一休假的部分能夠保有一些彈性,另一方面,當這個彈性被用到的時候又可以補休」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在七天假不見的情況下,休息日是否真的可以落實仍是很大的問號「但是休息日是不是真的可以落實,還是一個很大的問號。」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新創休息日的法律概念若未針對整個法體系進行通盤檢討會是一件很可怕的事「在一個法律體系當中,新創一個法律概念叫做「休息日」,這件事如果沒有針對整個法體系進行通盤檢討會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法定工時的減少與實際工時的減少是兩回事,主張將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在事實計算上絕對不會多出所謂的13天「勞動部歷次做的研究都很清楚呈現出,法定工時的減少與實際工時的減少是兩回事,這也是為什麼會說將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對於工時的減少事實上的計算絕對不會多出所謂的13天。」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特休假未登載在工資清冊時,除發生舉證責任翻轉外還應讓勞工多請求一倍工資,但後來接受勞動部要求拿掉該部分的妥協「原本希望在還沒有登載在工資清冊時,這時除了發生舉證責任的翻轉以外,還能讓勞工多請求更多1倍的工資」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應保留委員會通過的第七十八條之一,按照企業不同規模在不同區間設立罰鍰最下限,才是有牙齒、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的條文「這正是第七十八條之一我們為什麼要按照不同規模,在不同的range裡面設最下限的最重要理由。」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在七天國定假日全砍與全留之間應尋求折衷、協調的可能性「那就是在7天全砍與7天全留之間難道沒有任何折衷、協調的可能性?」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僅以第七十九條2萬元至100萬元並可加重因應,認為提供2萬元下限的選擇將使地方主管機關往最低方向輕罰「當立法者提供了一個最下限的選擇是2萬的時候,我們沒有辦法確保接下來的地方主管機關是不是每一個人都跟朱立倫一樣,到時候他還是罰了這2萬元」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昌

    (17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走進來這個地方以前,我一直期待,這個地方是一個說理的地方,是一個講政策的地方,不是一個叫囂的地方,不是一個嘻笑怒罵的地方,不是一個比人多、或是當別人在發言而在台下的人連最基本的尊重都闕如的地方。客觀的環境雖然已經變成這個樣子,該說的話還是應該要說。在勞基法修正的過程當中,不管是在委員會的討論,還是在實際上的協商,我們都希望做到一件事情,這件事情就是,我們都知道最後舉手表決的那一刻,我們一定會輸,執政黨想要採取的政策立場最後會通過,但是我們希望藉由委員會的討論,能夠多幫勞工爭取一寸的權利就是一寸的權利,所多爭取那一寸的權利,其實不用去計較到底是哪一個黨團提出來的,最後就是我們立法委員大家共同的工作。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對於委員會花了十幾個小時、好不容易所談完的,不管是第二十三條,還是等一下要面臨的第三十四條、還是第七十八條之一有關於罰則提升,我們都希望這些好不容易達成的成果能夠繼續維持,不要走回頭路。

  2. 今天在協商的時候,針對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這樣的條文設計,我必須要說,我們也非常感謝其他所有黨團,包括民主進步黨在這個看得到、吃得到的實質條文上所釋出的善意,以及大家共同的努力,最起碼在公司薪冊上記載以及舉證責任非常明確交由雇主來承擔這件事情,我們做到了,這就是我剛才所說的,在這樣一個客觀的環境下,我們希望可以一起努力,能夠幫勞工多增加的權益,一寸就是一寸,不是在玩零和的遊戲,也不是在做政治上的表態。主席雖然還沒有宣告,但是我相信我的發言時間到了,麥克風已經消音了,我遵守議事規則,我在下一輪發言時再繼續說在這次修法當中想要說的話,謝謝。

  3. 主席

    謝謝黃委員。因為剛才計時器在大家拉扯之間就壞了,所以我們就以聲音的截止作為發言時間到了。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6. 黃委員國昌

    (17時58分)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四條的修正,讓本來的「適當休息時間」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能夠隨著條文具體地明確化,最少要有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獲得落實,也讓臺灣最起碼在工作連續休息時間這件事上面能夠趕上歐盟,他們早就已經建立了法則。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們提出了這樣子的一個條文,我們也知道在現實上,一下子就要實施或許有困難,因此各個黨團都答應,也就是說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不過我要說明的事情是,在整個準備的時間上面,在委員會裡面也通過了一個附帶決議,施行日期不得超過1年,也就是在1年的時間當中必須要有積極的準備,這是此一條文在委員會討論審議的時候實際上進行的經過。第二個部分,上次在委員會進行黨團協商時,有位交通部的同仁說,他出門的時候查了一下德國的工作時間法,發現該法已從11小時縮短成10小時,並以此為由欲於委員會協商時翻盤。然而,這位交通部同仁此時提出的條文讓我們非常困惑,因為我一直不曉得德國的工作時間法何時又倒退了,將11小時修成10小時。實際上我看了德文的條文,並經本黨團同仁再度確認後確定,德國的工作時間法並無更動,仍是11小時。因此我們感到困惑的是,當初行政部門派來協商的人為何會這樣講,後來才發現,原來對方是用Chrome browser直接翻譯,於是被翻譯出來的結果就是他所宣稱的10小時。此事代表在整個立法審議的過程中,行政部門本身準備之不足,資訊掌握有落差,導致在討論條文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類似的錯誤。又因為這會牽涉到整個立法程序資訊正確性的問題,因此在進行這項條文討論的時候有確認清楚之必要。

  7.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0. 黃委員國昌

    (18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Freddy上來說話時多借了一分鐘,這一分鐘我幫Freddy還,我的發言會非常簡短。我在第一次發言時曾說過,我們希望做的事情就是在每一個場合,如果能夠為勞工的權益多增一寸是一寸,也正因為如此,當二例跟一例一休出現嚴重衝突時,我們在委員會裡面提出一例一假這樣的可能性,我在委員會也不斷的說,這有沒有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折衷?一方面讓雇主就一休假的部分能夠保有一些彈性,另一方面,當這個彈性被用到的時候又可以補休,但很可惜的,今天在處理前面第二十四條條文時已經通過了,大概就註定接下來第三十六條表決的命運,不過我還是要說,在一個法律體系當中,新創一個法律概念叫做「休息日」,這件事如果沒有針對整個法體系進行通盤檢討會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我在委員會已經一而再、再而三提出這樣的提醒,希望今天在最後,即使執政黨的一例一休通過以後,未來在執政的過程中,如果能夠朝一例一假甚至二例的目標邁進,這都是值得我們接下來、未來共同努力的目標,謝謝。

  11.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4. 黃委員國昌

    (19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七天假問題,在幾次委員會上面對勞動部部長時,部長一直說與雇主負擔無關,這並非他所考慮的,他考慮的是國定假日一致化。相對於勞動部部長的說明,我覺得資方反倒把話講得直白。工總理事長許勝雄一開始就說,七天假對他們來說成本就差630億!工總秘書長蔡練生於12月1日再度表明,當初吵7天假就是要減輕雇主的負擔。我相信大家都真的瞭解問題的本質,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包括委員會進行審查乃至於今天的協商,我們一直在嘗試一個可能性,那就是在7天全砍與7天全留之間難道沒有任何折衷、協調的可能性?很遺憾,這樣的嘗試沒有成功,等一下的表決大概就是0或7之間的選擇。勞動部歷次做的研究都很清楚呈現出,法定工時的減少與實際工時的減少是兩回事,這也是為什麼會說將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對於工時的減少事實上的計算絕對不會多出所謂的13天。

  15. 第二,我們現在所面臨的甚至沒有法定工時的減少,現在每週就是40小時,今天修法過後還是40小時,所謂配套是加上一休來當作配套,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雇主所能使用的手段?事實上,在一休仍然出現的情況下,他還是把要工作的日數攤到禮拜六,即使是2.33倍的加班費也好,2.67倍的加班費也好,在現在這麼多徵才廣告都是月休幾天、總薪資多少錢的情況下,這次修法對於這些勞工之所以感覺會感覺這麼痛,是因為7天假不見了,但是休息日是不是真的可以落實,還是一個很大的問號。我還是希望最後大家在考慮的時候,能夠再幫勞工朋友多想一想。

  16.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9. 黃委員國昌

    (20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條條文討論的過程當中,我在委員會曾經作過第一次的說明。今天下午的協商中,我們繼續秉持剛才向大家報告的精神,能夠多往前推一吋給勞工多一點保護,那就多往前推一吋。針對特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的部分,在立法上的設計,我們稍微做了一點妥協,原本希望在還沒有登載在工資清冊時,這時除了發生舉證責任的翻轉以外,還能讓勞工多請求更多1倍的工資,後來勞動部希望將多1倍工資的部分拿掉。我要向各位報告,當時我的確陷入長考,到底是要堅持本來的立場,還是要接受妥協而能多推進一吋。最後我們接受了妥協。

  20. 我要感謝民主進步黨、國民黨及親民黨的朋友能夠予以支持這個立法設計,因此而寫入民主進步黨針對第三十八條倒數第二項及第三項的內容當中。我覺得這個設計看得到也吃得到,所以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我接下來的發言,就是後來看到這條條文時,不管是關心的法官、律師或所有研讀法律的人,在看到倒數第二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付舉證責任。」我要特別說明,在今天下午也特別點出來,這個法條這樣撰寫的方式和目前就舉證責任的反轉在其他法律規範的體系並不一樣,我們本來希望的寫法是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者,由雇主就其權利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這樣比較符合現在的立法模式。不過最後因為已經願意寫成這個樣子了,所以我們也就沒有再堅持下去。只不過是說,對我們未來在整個研究法律的過程當中,這個條文到底是怎麼來的,還是要把它說清楚比較好。至於天數方面的主張,我相信我們時代力量的同仁在前面都已經說過了,我就不要贅述。謝謝。

  21.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首先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24. 黃委員國昌

    (20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原本是配合一例一假所做的制度設計。由於一例一假的修法倡議未能獲得其他同仁支持,所以本席在此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撤回第三十九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因為再交付表決的話,也只是個沒有意義的表決!

  25.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28. 黃委員國昌

    (20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下午在馬拉松式的討論過程當中,第七十四條算是有具體成果的部分,所以包括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主進步黨黨團,最後都共同提出這個修正動議。我想只有在整個立法紀錄的說明上說明兩件事情,清楚的留下了紀錄。

  29. 第一個部分,就目前條文所增列包括第四項申訴進行調查,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以及有關身分的嚴守不得洩漏識別身分的資訊,以及除了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外,對於受有損害的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這三項條文,第一要說明的事情是,時代力量本來對於第四項,我們就調查的期間是壓在1個月,後來之所以妥協,把它放寬到60天,主要是因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考慮到每個地方政府的條件不一樣,他們擔心有些地方政府做不到1個月,所以才放寬為60天,不過,未來在執法時,時間拖得愈長,對於事實的調查以及對事實的確認就會愈久,希望接下來在執行時,各地方主管機關不要把這60天看成是一個很寬鬆的規定,還是希望能夠儘速完成調查,以書面通知勞工。

  30. 接下來這兩項規定,有關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以及對於受損的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這兩項條文,時代力量也不敢掠人之美,必須清楚的說明,這個是參酌法務部在今年1月的時候,送到行政院的公益揭弊保護法,不管是在法條文字、法律概念、用語,以及最後所呈現出來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建立,這些條文都是參酌剛剛所講的公益揭弊保護法的條文而來,希望未來第七十四條在解釋適用上出現爭議時能夠有所幫助,謝謝。

  31.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34. 黃委員國昌

    (21時11分)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八條之一的增列,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也是少數各個黨團都有共識的條文,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現在大家看到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還有採納勞動部給的文字修正建議。第七十八條之一要處理的就是,當我們在說落實權利很重要的時候,除了勞檢,還要有相應的法律制裁。我大概可以了解,民進黨的朋友認為他們的第七十九條是足以因應的,罰2萬至100萬元,還可以按照規模加重二分之一。但我要說的事情是,當立法者提供了一個最下限的選擇是2萬的時候,我們沒有辦法確保接下來的地方主管機關是不是每一個人都跟朱立倫一樣,到時候他還是罰了這2萬元,可以很輕鬆地說:「這是立法者提供給我的選擇,我這樣的處分並沒有違法。」這樣是不是特例呢?我跟大家報告一下,2016年1月至6月違反勞動基準法法條的情況,不管是工時還是工資的部分,總共有1,204件,各位知道平均裁罰的金額是多少嗎?2.4萬元。不要忘了,我們現在的法條就已經提供給地方主管機關一個選擇,那個選擇是2萬至30萬元,但為什麼在處罰上,當立法者提供了這個選擇的時候,他們永遠往最低的方向走?這不是單一的個案,這是整個系統性的、在裁罰的時候所呈現出來的官方數字就是這個樣子,面對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如果我們還提供最低額是2萬元的選擇,當然你們說可以罰到100萬元,也可以再加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但是當立法者提供這個選擇的時候,他罰2萬元事實上是沒有違法的。這正是第七十八條之一我們為什麼要按照不同規模,在不同的range裡面設最下限的最重要理由。

  35. 我們還是希望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第七十八條之一能夠留下來,因為這是在落實權利保障的時候真正能夠有牙齒的條文,這樣跟勞檢配合,才能夠真正保障勞工的權益。就第七十九條的部分,我還是要再說,如果我們真的通過第七十九條的話,未來當你們提供2萬元的這個選項,即使可以加重,在未來整個實務、權利保障的實踐上還是會令人非常地擔心。

  36. 主席

    針對本條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39. 黃委員國昌

    (2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七十九條條文,時代力量之前提出來的動議第七十八條之一相配合第七十九條的部分,因為第七十八條之一已經被否決了,所以就沒有進一步表決的必要,我先聲明撤回。

  40. 第二個部分,我要再次說明,民進黨的朋友認為依照第七十九條2萬到100萬,同時可以按照情節加重處罰,已經足以因應實際上的狀況,我在上一次的發言已經表達對於這樣的判斷深切憂慮,而這樣的判斷深切憂慮絕對不是空穴來風,鴻海的個案在現在民進黨團所提出來第七十九條的動議下,一樣有可能被輕罰,大家或許會說那是因為朱立倫很糟糕,或是朱立倫罰太低,還是說是因為朱立倫包庇鴻海,沒錯,就是因為有朱立倫的存在,甚至還有可能有其他朱立倫們的存在,我們在立這個法律時,還要去小心給地方主管機關在選罰鍰的range會不會太廣?2萬到150萬,大家為什麼擔心會一直往2萬偏,因為可以罰到150萬啊!剛才我已經用具體數字向各位報告了,現在再說一次,2016年1月到6月勞動基準法違反法條情況一覽表,總共有1,204件,現在我們給地方政府的range是2萬到30萬,請問地方主管機關裁罰出來的金額是多少?是2.4萬,我再說一次,在1,204件當中,立法者給他們2萬到30萬的range內,他們才罰了2.4萬。未來發生相同情況時,我相信所有的民眾都會問,怎麼可以罰這麼低?地方主管機關有朱立倫們的存在,這是一個原因,但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提供了他們這個選擇及可能性。未來通過這個法條在實際運作時,這是我們必須共同面對的結果。你們說按照情節輕重等來判斷,我們也贊成這樣,可是事實上在行政罰法的第十七條也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們一直說,這是我們希望第七十八條之一能夠保留下來的理由。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