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中小企業專案檢查發現部分工時、新聞媒體、派遣等行業違反勞基法比率偏高,存在逾時工作未給加班費、未列入出勤紀錄及延長工時超過法令上限等情形,要求勞動部透過與資方連結的管道改善,而非讓勞工持續在這種勞動條件下工作「對於職業條件,我看到很多狀況,包括可能是逾時工作沒有給加班費、未列入出勤紀錄表,或其延長工時已超過法令上限,像這個情形,難道你們不能透過與資方連結的管道做一些改善,就讓他們很辛苦地在這種勞動條件下一直工作下去嗎?」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質疑勞動部在民國92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已認定相關命令違法後,仍繼續執行79年允許雇主不發給因個人原因未休特休者未休日數工資的函釋。「92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例,就是在打臉勞委會或勞動部啊!在這個部分你們還繼續做,不就讓人家覺得你們在這部分非但沒有多大改善,而且也很不敏感!」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職安署未妥當進行勞動檢查,未能發現經濟部2016年中小企業白皮書所揭露的住宿餐飲業雙週工時達94小時、超過每週40小時等工時惡化現象「甚至有一些人的工作時間很長,以住宿和餐飲業的工時最長,或是雙週工時達到94小時(每週平均47小時),超過我們一直在堅持的40小時。分職安署是不是有做一個妥當的勞動檢查?」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質疑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未休應發給工資,卻與79年函釋稱因個人原因未休可不發給工資的規定矛盾,對勞工勞動條件不妥「我看到一個很矛盾之處,該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可是79年勞動部也發了一個公文,如果是因為個人的原因未及時休假者,雇主可以不發給其未休日數之工資。就勞工的勞動條件而言,你會不會覺得有什麼不妥?」發言紀錄
-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在審預算,所以我也看了一下你們的預算書,你們編列了2億多元來補助職業工會和漁會辦理勞保業務的行政費,這樣的補助到底是為了什麼?因為職業工會也會向工會裡面的成員收費。替工會和漁會的人服務,他們本身都有規劃,為什麼勞動部要編列行政費用給他們?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他們跟會員收的是會費,但我們是補助他們行政費,每一個人10塊錢……
- 陳委員曼麗
行政費就有2億8,000多萬元嗎?
- 郭部長芳煜
對,因為人很多,用人頭算、每個人10塊錢的話就有這麼多。
- 陳委員曼麗
為什麼你們要做這樣的補助?這10塊錢難道不能直接由他們的會費去cover嗎?
- 郭部長芳煜
因為他們需要幫勞工辦理加退保等等的事務,這段歷史源由可不可以由局長來說明?
- 陳委員曼麗
好,麻煩說清楚是為了什麼。
-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 羅局長五湖
主席、各位委員。當年健保開辦是在民國84年,他們就要求,因為他們也幫忙辦健保、需要經費,尤其要幫忙辦理眷屬的健保,所以健保局就給他們每一個人25塊的行政事務費,那是健保的部分。本來勞保都沒有,一直到91年他們提出來,說他們幫忙催欠費等等有很多行政費用,那時候的勞委會就訂了一個辦法,必須達到幾個條件,譬如他們要收到93%以上的人數之保費,針對收到的人數,每個月就補貼他們10元。
- 陳委員曼麗
不管是職業工會或漁會,長期以來都存在著一些弊端,你們去查他們的投保資格和投保薪資,常常都會發現有造假,又要經過一個更正的程序。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加入職業工會,但其實它並不健全,很多人覺得有許多弊端,甚至也會被少數的派系所把持。你們應該早就知道這個事情了吧?
- 羅局長五湖
我們有在查,對於新加保的人,如果被我們查到不合規定、比率有多少,這也是補助的條件之一,就會給他們……
- 陳委員曼麗
可是你看一下這張表,不合格的比率包括46%、39%、36%,更正的比率是94%、98%、95%,你不覺得這裡面有很多弊端嗎?
- 羅局長五湖
那是電腦所抓出來認為有問題的人數,當然比率會很高。
- 陳委員曼麗
電腦抓出來的數據都已經是這樣子了,電腦沒抓到的部分,那個比率不就更可怕了嗎?
- 羅局長五湖
會設很多條件,這是從異常的人裡面去查的結果,當然比率很高。
- 陳委員曼麗
這就是一個問題,到底還要不要繼續做這樣的業務,我希望勞動部再好好做一個檢討,對這2億8,000多萬元的經費我很有意見。
接下來,今年10月份勞動部部長也提到有關4人以下公司行號勞工納保的部分,這樣的話,我想就可以消弭職業工會那部分的勞動弊端,此外也能減少公帑支出,像職業工會的保險,政府是補助40%,如果納入公司行號的話,國家只要補助10%,所有該負擔的單位就應該自行負擔,而不是大部分的錢都由政府負擔。對於這個不合理的狀況,勞動部應該要支持4人以下公司行號勞工納保,我想再聽一下部長的立場和意見。
- 羅局長五湖
我先報告一下現狀,然後再請部長說明一下政策。4人以下單位現在投保的已經很多了,有29萬多的單位、65萬人已投保,我們也試圖去統計未投保的人有多少,我請我們的統計單位,根據我國到底有多少公司行號等等資料去估算,未投保的單位將近10萬左右、只有20幾萬人,大概是這樣子。
- 陳委員曼麗
這些你不用在此解釋,我只想聽一下部長的政策方向。
- 郭部長芳煜
4人以下公司勞工納保是勞動部或以前的勞委會一直以來的政策方向,從來沒有改變過,我們就是希望4人以下……
- 陳委員曼麗
如果公司的勞工沒有納保的話,他們就跑到職業工會去了嘛!
- 郭部長芳煜
對,甚至其他的像職災等等,都會影響他們的權益,所以一直以來我們都希望能納保,但職業工會這邊還是有很多意見,所以一直在進行溝通。我們不會放棄溝通,看能不能找出一個他們可以接受的方式、很順利地讓4人以下公司的勞工納保,溝通很重要,我們還繼續在溝通當中。
- 陳委員曼麗
我希望在1個月內,針對相關的一些狀況、利弊分析,你們先把那個資料提供給我,好不好?
- 郭部長芳煜
好,沒問題,謝謝。
- 陳委員曼麗
回到勞動檢查的部分,今天早上很多委員都以此為重點。經濟部發表的「2016年中小企業白皮書」,內容包括我國的人力分布,但我們所特別在乎的是一些惡化的現象,尤其是企業主對於外籍勞工的需求,在部分工時、臨時性或派遣人力的人數上持續增加,這部分一直都在惡化,除了這幾類的人,甚至有一些人的工作時間很長,以住宿和餐飲業的工時最長,或是雙週工時達到94小時(每週平均47小時),超過我們一直在堅持的40小時。分職安署是不是有做一個妥當的勞動檢查?就這些問題,勞動部沒有發現,反而是經濟部在白皮書中有所揭露,就此勞動部有何說法?
-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劉署長說明。
- 劉署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非常重視中小企業對於勞動條件的守法率,像今年我們的勞動檢查次量將近6萬場,裡面有一些是針對中小企業。剛剛委員所關心的外勞和部分工時、派遣人力的部分,今年或前幾年我們都有做專案的勞動條件檢查,希望透過檢查讓中小企業能符合勞動法令。
另外,中小企業有些是比較微型或小型的,必須要透過一些輔導的機制,所以我們現在也推動一個檢查輔導的機制,設定自主檢查表,讓他們自我檢視一下是否符合法令,再去做……
- 陳委員曼麗
我們看一下中小企業專案勞動檢查的情形,包括社福機構違反勞基法的占14%,這樣的比率我們都已經覺得很高了,可是在部分工時方面違反勞基法的就占了33%;新聞媒體相關行業違反勞基法的也是占24%;派遣勞工部分違反勞基法的則占23%。對於職業條件,我看到很多狀況,包括可能是逾時工作沒有給加班費、未列入出勤紀錄表,或其延長工時已超過法令上限,像這個情形,難道你們不能透過與資方連結的管道做一些改善,就讓他們很辛苦地在這種勞動條件下一直工作下去嗎?
- 劉署長傳名
委員很關心,所以現在我們也希望透過資方的一些團體,像旅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運輸業等較容易超時、經反映執行上較困難的部分我們都有做一些溝通,以後我們還是會加強跟工商業團體的溝通。
- 陳委員曼麗
是不是也將溝通的狀況回報給我們?讓委員能掌握到到底你們溝通了些什麼、資方及勞方的說法為何。
再來我要問的是有關特休假的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也有特休假的規範。我看到一個很矛盾之處,該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可是79年勞動部也發了一個公文,如果是因為個人的原因未及時休假者,雇主可以不發給其未休日數之工資。就勞工的勞動條件而言,你會不會覺得有什麼不妥?
- 郭部長芳煜
請司長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79年的函釋是指,如果是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就是勞工有提出要請特別休假,他們沒有讓他休假,當然雇主要依照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給付未休日數的工資。
- 陳委員曼麗
現在這部分還是這樣子繼續在執行嗎?
- 謝司長倩蒨
對,如果是勞工……
- 陳委員曼麗
繼續執行嗎?
- 謝司長倩蒨
79年的函釋……
- 陳委員曼麗
繼續這樣子執行嗎?
- 謝司長倩蒨
對,如果勞工拋棄了自己特別休假的權利……
- 陳委員曼麗
民國92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例就寫得清清楚楚:「該勞委會之命令自屬違法」,在法院的判決上它是違法的,所以剛剛我一再地問「這個事情還繼續執行嗎?」,你們還說「對」、「對」!到底你們有沒有在看法院的判例啊?
- 謝司長倩蒨
因為法院多按照個案去做判決、形成判例,現在我們也在檢視,從76年以來的相關函釋,不論是書函或正式的函釋,我們會邀集學者專家來做檢討。
- 陳委員曼麗
92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例,就是在打臉勞委會或勞動部啊!在這個部分你們還繼續做,不就讓人家覺得你們在這部分非但沒有多大改善,而且也很不敏感!
- 郭部長芳煜
過去這些判例,通常來講是對個案有拘束力,當然有參考的價值。不過這一次大家就特休談了很多,都認為是看得到、吃不到,所以我已經請條件司做通盤的整理,希望……
- 陳委員曼麗
請問需要多少時間?我想這也不能再拖了,不管是對修法或實質上的影響,可以在2個禮拜內把資料都提供給我們做參考嗎?
- 郭部長芳煜
司長說1個月的時間給他們整理一下,好不好?
- 陳委員曼麗
好,那就給你們1個月的時間整理,如果在修法期間還是會碰到這個問題的話,希望你們都能夠很正確地提供資料。
最後我想問的是有關人口販運的部分,美國對於臺灣的人口販運也提出一些報告,甚至於嚴謹地指出,在招募外籍勞工之時,仲介可能會收取一些費用,期間內可能就會扣錢,此外這些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生活狀況也非常不妥。就扣錢的部分,這筆錢到底應由誰來付?如果那個勞工沒有錢,要由誰先墊付?萬一勞工忍受不了勞動條件的話就落跑,落跑之後可能就會有罰款、收容費用或遣散費用,這些費用到底是由誰支付?現在我知道的是好像越南會支付,但是不是有別的處理方式?
- 郭部長芳煜
每個國家不太一樣,請勞發署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秋桂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外勞輸出國和外勞之間的規範,甚至有一些借款等等,這些狀況我們都有了解。剛剛委員提到費用負擔的部分,我們必須進一步去了解雙方契約的約定,比方其真的有在國外借款,所以必須要還款。至於委員提到有些國家,像越南可能是由國家支出安置費用或遣返費用等等,這部分可能還是要再進一步做國跟國之間的協商、談判。
- 陳委員曼麗
移工落跑之後的款項,包括收容、遣散費,好像都是要扣到勞工那邊去,我國是不是有代墊、這些錢到底是誰在花?最後這些也會回到移工身上的話,我們就覺得這個部分要檢討,而且也不要讓仲介一直在控管、變成人口販運的一環。
- 郭部長芳煜
現在有很多代墊的部分其實是由就安基金來代墊,再去跟當事人索還,透過雙邊會談,我們漸漸地希望能夠由來源國負擔這些部分,所以要繼續透過雙邊會談,希望能達成一些協議。
- 陳委員曼麗
現在是由我們的就業安定基金來支付嘛?
- 郭部長芳煜
其中一部分是這樣。
- 陳委員曼麗
你們所拿回來的錢到底是多少,本席也希望能夠有一些資料,要不然的話也是國家的損失。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